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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设合同模板
北农零星(2020)号
施工建设合同
发包人:
XX北部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
XXX(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XX创新经济走廊建成区内
1.3承包内容:
,具体工作内容以施工图为准。
第二条合同工期及工程进度
2.1合同工期:
日历天,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如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工的,则工期顺延)。
2.2因乙方的原因工期延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工程合同价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5%),按天累计,累计逾期达2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2.3工程进度
2.3.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采取合适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
2.3.2由于乙方的原因,整个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过慢,不能满足预定的竣工期限时,甲方有权提请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以满足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2.3.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延期,甲方应向乙方延长相应工期。
2.3.4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程无法施工,经甲方书面同意可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3.2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以及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3乙方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3.4甲方有权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若整改不及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即视为违约,工程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
第四条安全生产
4.1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本合同价款已含劳动保护费及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所发生的人身、设备、工程安全事故,其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2乙方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
妥善保管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器材,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对工程地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若施工区域内有电力线路必须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安全保护手续,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3乙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上岗记录工作。
4.4在施工中,如乙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报告甲方,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的处理,乙方并承担事故责任及相关费用。
4.5承包人还应按照《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XX市政府令第28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原则
5.1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其中涵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5.2本工程结算原则及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
本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以发包人给出的发包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准(详附件发包控制价限价编制报告)。
结算总价=发包控制价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如果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价款+合同约定的其它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5.2.1全费用计价部分=全费用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按发包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结算。
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XX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XX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XX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XX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XX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XX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LDE-2018)、《XX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XX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DE-2018)、《XX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XX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18)、《XX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XX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FYDE-2018)、《XX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XX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的计量规则执行。
5.2.3设计变更部分:
工程设计变更按“渝北府发〔2017〕9号文”、“渝北府办发〔2018〕150号文”等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设计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设计图基准进行比较,涉及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①工程内容与发包人给出的发包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发包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认定,最终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以审计为准);
②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XX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XX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XX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XX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2018)、《XX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XX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XX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等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
人工、材料和机械价差均按施工期间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XX工程造价信息》的算术平均数进行调整。
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缺项或与造价信息不符的材料费首先按渝北区住建委发布的当期信息指导价执行,若仍缺项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跟审单位等参建各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核价确定。
组价后的总价先按渝北府办发〔2018〕150号文规定的《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调减比例》下浮后结算,其中:
装饰、安装、园林绿化专业下浮5%,其它专业下浮3%。
执行市场调减时,全费用综合单价、市场询价的材料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规费和税金不参与下浮。
5.2.4暂定价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如果有):
暂定价材料部分(如果有)在实施过程中按经发包人、监理核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仅调整材料价差,除税金外不再计算任何费用,其消耗量按发包控制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消耗量计算,但高于定额消耗量的按定额消耗量计算,没有定额消耗量的参照暂估材料价表中给定的消耗量。
5.2.5措施费计价原则:
(1)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发包控制价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包干使用。
(2)施工技术措施费
1)以量计价的措施费,结算时按实际竣工工程量计价;
2)以项计价的措施费,结算时按以下计价原则调整:
本项目结算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与发包控制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相比:
①以项计价的措施费(仅包括技术措施费中以项计的),浮动比例在±10%内(含10%)的,则以发包控制价中措施费包干计取,不作调整;
②当浮动比例超过±10%时,则以发包控制价中以项计价的措施费为基数,调整超过±10%部分。
计算公式如下:
若B/C>1.1,则A=【(B/C-1)×100%-10%】×D;
若B/C<0.9,则A=【(1-B/C)×100%-10%】×D。
A--措施费调整价
B--结算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
C--发包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不含全费用清单部分)
D--发包控制价中以项计价的措施费
注:
本项目的技术措施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认定后实施。
5.2.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渝建发[2014]25号”、《XX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8〕697号”规定进行计算,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结算时不计取费用。
5.2.7检验试验费:
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执行。
(1)一般检验试验费:
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前,由发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和试验的配合工作及相关费用等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费用,结算时视为已纳入发包控制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2)特殊检验试验费:
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特殊检验试验项目,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相关费用结算时视为已纳入发包控制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
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如混凝土的3、7、14天等中间过程的强度指标的检测等工序过程中的检测试验,其费用结算时视为已纳入发包控制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若因承包人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2.8规费:
按相关规定结算。
5.2.9税金:
按渝建【2018】195号、渝建【2019】143号以及《XX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相关规定执行。
5.2.10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定后作为结算金额。
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施工要求,并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结算原则依照本合同第5.2.3条执行。
B、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5.2.11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按上述计价原则和“渝北府发〔2017〕9号”、“渝北府办发【2018】19号文”、“渝北府办发〔2018〕150号文”等相关配套文件及结算原则执行,并以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价。
5.3本工程结算工程量:
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收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工程量。
5.4承包人必须实事求是报送结算,提交的结算经发包人审核,若审减超过10%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过审减10%部分的审核费用,该部分费用直接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计费标准参照《XX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执行。
5.5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编制完毕送审(递交审计资料前,必须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叁套),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定金额为准。
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
6.1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期间支付不超过已完成合格工程总产值的60%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工程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除人工工资部分,直接代乙方支付。
乙方应于甲方每次通知支付后5日内开具等额有效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质量问题后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6.3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人工工资部分,直接代乙方支付。
乙方应于甲方每次通知支付前3日内开具等额有效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履约担保
7.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7.1.1担保形式:
转账形式
名称:
XX北部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XX银行渝北支行
账号:
9760
7.1.2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
7.1.3提交时间:
接到中选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担保以转账形式递交发包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7.1.4退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8.1甲方任命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
8.2乙方任命同志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代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替换工地代表,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以相当资格人员完成替换。
第九条甲方职责
9.1在开工前甲方按合同要求,给乙方指定现场施工范围。
9.2及时传达上级单位的有关指令、要求。
9.3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职责
10.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水电源,安装计量表头后使用,并将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施工现场,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现场水电管线布置须符合甲方施工部署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费用由乙方自理。
10.2乙方负责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工作并承担保护费用,如发生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
10.4乙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提交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对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
但甲方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免除乙方承担施工的责任。
10.5乙方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环保等管理的规定。
因乙方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应做好对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等的防火、防盗、保护工作。
10.7乙方应按规定对水准点引测、轴线标高、预留洞、预埋件位置、沉降点观测、皮数杆设置等进行技术复核。
10.8在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负责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10.9乙方有责任根据交底的施工图纸和文件,及时发现并提出施工图和文件的遗漏或不一致之处,否则乙方应对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返工自行负责。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10.10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违反甲方的各项规定,连带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按甲方损失金额的120%赔偿(其中不包含3.4款中工程质量违约金)。
10.11乙方的要求、请求或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盖章及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待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后生效。
10.12乙方对施工区域及出渣线路的沿途必须采取降低扬尘的措施和夜间施工的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0.1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天内,乙方必须完成施工垃圾(含施工临时住宅区及周边施工环境)清理,逾期,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清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10.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竣工资料叁套,电子资料壹份。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及增减工程造价
11.1工程设计变更按“渝北府发[2017]9号文”等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1.2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部分,经甲方相关人员审核后,按本合同5.2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及保修
12.1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相关质量评定标准、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2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验收要求,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重新验收。
12.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2.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工程内容,并经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
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经整改后评定仍未通过的延误,均视为工期延误。
12.5保修期限:
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1年。
12.6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维修。
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书后3天内派人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响应不及时,则甲方有权使用工程保修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工程保修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乙方承诺不足部分继续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自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结算审计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等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4.3本合同壹式柒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XXX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XXX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时间:
20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XX北部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XX创新经济走廊建成区内
甲 方(发包人):
XX北部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承包人):
工程类别:
市政工程
为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廉政建设,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经双方协议,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工程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安装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廉政教育,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规范管理。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合同有关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与施工建设合同同时签定,作为施工建设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到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XXX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2019年月日
签约地点:
XX北部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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