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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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山东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二月
说明
为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本应急预案主要依据国务院(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目录
1总则6
1.1目的6
1.2工作原则6
1.3编制依据7
1.4适用范围8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8
2.1.1应急领导机构8
2.1.2应急指挥部9
2.1.3现场指挥与救援机构11
2.1.4咨询机构11
2.2组织体系框架12
3预警和预防机制...................................13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3
3.2预警预防行动15
3.3预警支持系统16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7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17
3.4.2信息的确认与发布18
4应急响应18
4.1分级响应程序18
4.1.1响应级别18
4.1.2交通厅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21
4.1.3交通厅应急响应22
4.2信息共享和处理23
4.2.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23
4.2.2信息分析和共享24
4.2.3境外人员通报程序和部门24
4.3通信24
4.4指挥和协调24
4.4.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指挥机构的组成24
4.4.2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25
4.4.3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26
4.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28
4.5应急处置29
4.5.1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29
4.5.2处置措施的落实29
4.5.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31
4.6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32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32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32
4.7事件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33
4.8新闻发布34
4.9应急解除34
4.9.1应急解除判别指标34
4.9.2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34
5后期处置35
5.1善后处置35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35
5.1.2灾后重建35
5.1.3社会救助35
5.2调查报告、总结与后评估35
6应急保障35
6.1通信与信息保障35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36
6.2.1应急资源保障36
6.2.2经费保障36
6.3宣传、培训和演习36
6.3.1宣传与信息发布36
6.3.2人员培训36
6.3.3演习37
6.4监督检查37
7附则37
7.1突发事件风险分级37
7.2预案管理与更新38
7.2.1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38
7.2.2评审方式方法38
7.2.3主办机构38
7.3奖励与惩处38
7.4制定与解释部门39
7.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39
8重要应急机构名录39
8.1交通厅及其有关厅局应急反应机构联系表........40
8.2交通厅应急反应机构及有关单位联系表...........40
8.3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40
8.4各市港航管理机构.............................41
8.5重要航运企业.................................41
8.6主要港口企业.................................42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
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职责分明、规范有序、功能全面。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
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的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日常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习,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和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港口危险品管理规定》
(8)《船闸管理办法》
(9)《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10)《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2年12月
(12)《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
(13)《2004年国际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公约》,国际海事组织,2004年3月
(14)《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交通部),2005年6月
(15)《山东省水路管理条例》
(16)《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1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8)其他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内港口、航道、内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
其中,海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沿海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生产适用《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和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发〔2003〕56号文件印发),省辖内河水域水上交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适用《山东省省辖内河水域水上交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发〔2003〕56号文件印发)。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分三级,分别设在省、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水路交通的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厅港航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表8.2交通厅应急反应机构及有关单位联系表)。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1)审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省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特大以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3)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反应工作;
(4)指导、协调地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5)确定水上交通重大应急科研攻关;
(6)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总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市、县(区、市)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设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按自身职能和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2应急指挥部
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设在厅港航局,由分管水路交通工作的副厅长任总指挥,厅港航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在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具体负责应急日常管理及重特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水路交通应急预案;
(3)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5)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参与有关的国内合作;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或向下级应急管理机构通报;
(8)贯彻落实交通部和省政府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9)协调解决重要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内河的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厅港航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厅港航局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市、县(区、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能和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3现场指挥与救援机构
由突发事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当地海事、公安、救助、安监、环保、卫生、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国土、通讯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力量,联系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应急救援机构,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4咨询机构
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水路交通行业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为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
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主要内容包括:
(1)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国家和地区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
(2)为评估水路交通能力和水路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实施水路交通管理控制和替代交通设施及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3)为港口和航道运输保障、工程抢险、医疗急救、消防、危险品应急防护、港口污染控制与清除、敏感资源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4)提供针对或利用港口及重要通航设施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和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咨询和指导;
(5)跟踪了解掌握全国重要物资水路运输市场动态,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提出预警建议,适时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2组织体系框架
表2—1水路交通应急体系的主要应急任务
水路交通突发
公共事件类型
典型突发
公共事件举例
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
●航道中断
●港口瘫痪受损
●港口危险品事故
●核辐射超标事故
●港口环境污染损害
●水运建设事故
●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等
●保证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
●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
●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
水路交通突发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
●暴力犯罪
●集团犯罪
●群体性事件
●破坏港口设施
●破坏航道设施等
●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
●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自然灾害
●洪涝灾害
●干旱灾害
●气象灾害
●海洋灾害
●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火灾等
●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职业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
●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
●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
紧急运输事件
●重要物资应急运输
●提供水路交通应急运输支援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图2—1,各环节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主要应急任务见表2—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内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
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图2-1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图
(2)信息来源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海洋、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国家安全、安监等):
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水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海事、港航、港口、航道、港航公安):
提供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
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信息报送
水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同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收集。
发生在境外、省外可能对我省港口和航道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别收集和传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水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
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管理过程,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应急指挥部: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省辖内河各级地方海事、救助机构:
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救助船舶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沿海水域海事和专业救助机构:
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救援请求,及时派出救助船舶和救援飞机实施救助,并及时通报有关救助信息。
港航公安机关:
建立水路交通治安安全预警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时监控,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培训专门应急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件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获取和分析国内外相关预警服务基本信息,发布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指导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详见表3—2。
表3—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Ⅰ级
特别严重
红色
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需调用本省和全国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重要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Ⅱ级
严重
橙色
可能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
●重要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Ⅲ级
较重
黄色
可能对本地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调用本市交通资源能够控制的:
●重要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重要港口受损
●一般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Ⅳ级
一般
蓝色
可能对本县(市、区)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
●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
●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3.4.2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地方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报告。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必须报至国务院和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黄色预警必须报至省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IV级)四级。
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4—1。
特别严重事件(I级):
符合本预案表4—1水路交通I级突发事件,由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全国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予以确认,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在全国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严重事件(Ⅱ级):
符合本预案表4—1水路交通Ⅱ级突发事件,由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同时报全国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较重事件(Ⅲ级):
符合本预案表4—1水路交通Ⅲ级突发事件,由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送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本预案表4—1水路交通Ⅳ级突发事件,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备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属地应急机构处理,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援助。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I、II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的通报组织、顺序及要求见《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表4—2),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见图4—1。
表4—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等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Ⅰ级
(特别严重)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全国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Ⅱ级
(严重)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Ⅲ
(较重)
●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造成京杭运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
●死亡失踪3--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本市交通资源能够控制
●对本地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Ⅳ
(一般)
●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造成京杭运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其它6级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
●死亡失踪2人以下,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对县(市、区)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表4—2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
事件
等级
通报组织机构
通报顺序
通报的
时间要求
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
Ⅰ
全国水路交通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省同时报送
2小时以内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Ⅱ
全国水路交通
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省同时报送
2小时以内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Ⅲ
省水路交通
应急指挥部
县→市
2小时以内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Ⅳ
市水路交通
应急指挥机构
县
2小时以内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4.1.2交通厅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
交通厅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特别严重事件(I级)(在全国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处置);
(2)严重事件(Ⅱ级);
(3)根据地方应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交通厅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展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事件;
(4)根据市级应急机构请求,需要交通厅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5)省政府部署由交通厅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6)交通厅认为需要处置的其它突发事件。
4.1.3交通厅应急响应
(1)交通厅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厅港航局(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值班室。
应急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小时昼夜值班,与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向上级上报有关信息;
图4-1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
(2)当突发事件由交通厅负责处置时,交通厅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指挥协调当地水路交通应急救援资源,组织调用跨市间的应急救援资源;协调全省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
(4)根据需要,发布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5)根据事态的进展,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状态。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港航公安部门、海事部门、各地救助基地和专业救助力量、省其他相关部门。
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
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经过、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水域和航道的名称、事故船舶、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危及人员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天气、降水、气温、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2.2信息分析和共享
由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发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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