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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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业
毕业设计
题目:
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义务
专业: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考号:
考生姓名:
指导教师:
理工大学
2012年8月20日
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摘要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作出或不做出的一定行为约束。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的经济越发活跃,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品在不断的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市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义务是国家规定的,他是法律关系体系的行为的范围限度。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通过义务的履行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得以体现。
然而所谓义务不单单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消费者我们更应该去监督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履行情况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
Onproducersandsellersofproductqualityobligations
Abstract
Productqualityobligationsofcertainbehavioralconstraintsoflawproductquality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ncipalshouldbemadeornotmade.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seconomy,themarketeconomiesbecomemoreactivein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people'smaterialandculturallifeofthewaterforthepeoplehigherandhigherdemandsonproductquality.Inrecentyears,productqualityissuesareemerging,seriouslyinfringedupon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
Thestatehasadopted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toconstrainthemarket,toensure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ProductqualityobligationsprescribedbytheState,heistherangelimitsof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systembehavior.Nationallawpeopleshouldfulfillproductqualityobligations,obligationstoensurethat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mainpowerwillbereflected.
However,theso-calledobligationisnotonlyhardandfastrulesofthelaw,asproducersandsellersshouldbeconsciouslyfulfilltheirproductqualityobligations.Asconsumers,weshouldgototheproductqualityofthesupervisionofproducersandsellersobligationtofulfillinordertosafeguardou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
Keywords:
obligationsofproductquality,productquality,consumerinterests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第1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国内外现状1
1.2.1国内现状1
1.2.2国外现状2
第2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3
2.1产品的责任与义务3
2.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分析3
2.2.1产品责任3
2.2.2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4
第3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分析7
3.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概述7
3.1.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7
3.1.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8
3.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9
3.2.1生产者明确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9
3.2.2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方面应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10
3.2.3生产者的产品标示义务12
3.2.4生产者应安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义务14
3.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6
3.3.1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16
3.3.2销售者应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18
3.3.3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19
第4章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0
4.1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20
4.2监督生产者与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21
4.2.1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21
4.2.2权利意识22
结论24
致谢25
参考文献26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一个国家的产品综合质量如何是衡量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
当前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充斥,消费者的权益不时受到侵害。
迫切需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政府管制。
跟着海内持续通胀、消费物价上涨,价格成为最牵动神经的枢纽词。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去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07263件,解决571918件。
其中,前三位分别是百货类占27.4%、服务类占33.2%、家用电子电器类占22.9%。
而涉及价格题目的投诉同比增长10%,尤其是价格欺诈行为成为重灾区之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
在这种产品销售量越来越大的前提下,市场上的产品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各种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威胁和侵害。
为此我国建立了种种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和规划市场,这其中硬性规定了在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应以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然而责任只是片面的。
在当今这个时代的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讨论和分析一下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2国内外现状
1.2.1国内现状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仍然不高,质量问题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低档次、低附加值产品多,高新技术产品少;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损失严重,浪费惊入;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不高,私营企业质量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之一是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之一是:
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集贸市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责之一是: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此外,国家其他一些部门根据其职责也有一些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
我国产品质量政府管制的手段和形式主要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方式包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名牌战略和打假行动、生产许可等。
1.2.2国外现状
国外质量管理研究现状目前,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经历了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产品检验阶段,检验单个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样件;第二阶段为统计检验阶段,由于机械化、大批量生产模式出现,利用统计抽样方法检验产品成为必然要求;第三阶段为全面质量管理阶段,调动企业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以最经济的方式,在保证用户充分满意的条件下,实现企业经营质量不断提高;第四阶段为现代质量管理阶段,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平台,充分利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作为补充,使企业经营走向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伴随着质量管理的发展,国外的一些质量管理学者提出了新的质量管理理念。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多奉行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学者们也因而大多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及产品责任如何分配才能更有效率上。
第2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2.1产品的责任与义务
讨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只有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确认产品质量义务。
假设连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都不明白更不要说产品质量义务了。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
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义务有两个意思:
一是,与权利相对。
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康有为《大同书》甲部第四章:
“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
”二是,不要报酬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2.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分析
2.2.1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生产或销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及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发生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责任主体的确定遵循法定原则
(3)侵害的客体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但不以消费者为限
(4)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的一方如何对权利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另一层面是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分担责任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应该是严格而且连带的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追究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责任归结的过程中仍然有免责事由的存在。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2.2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
(一)瑕疵给付责任的概念
瑕疵给付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之范畴,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
(1)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
衡量标的物是否具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即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该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为具有瑕疵。
主观标准:
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转于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
(3)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1)补正措施
包括:
修理和更换,修理属于消除缺陷,更换则属于另行给付。
产品质量法上瑕疵给付的救济手段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选择。
在产品质量瑕疵程度轻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理、更换时,不得要求退货,否则法律将矫枉过正,有损违约方的利益。
(2)合同解除(退货)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可以与修理、更换、退货并用。
在更换情况下,如果导致延迟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瑕疵履行这一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债务人都应给与赔偿。
(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
(1)权利主体
能够证明自己为买主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采取补正措施、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义务主体
销售者是瑕疵给付下的义务主体
第3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分析
3.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概述
3.1.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方面的义务
产品标识:
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质量、保存期限。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由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表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期限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由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产品包装上的义务
产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盛装、裹包、捆扎、保护产品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等,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依国家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1.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在标志上的有关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2.1生产者明确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
(1)生产者明确担保的义务
生产者明确担保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生产者的明确担保可以成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按照民事合同的一般原则,生产者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平等、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对自己保证和承诺的义务认真履行。
生产者明确担保义务是指通过直接表达所需要表达的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者承诺的表现。
所谓担保明确是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
明示担保通过以生产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样品的形式加以表现。
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方式说明产品的质量状况时,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已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或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宣传、说明或样品等所陈述的产品质量状况。
(2)生产者默示担保的义务
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
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
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一般分为两类:
(1)适销性默示担保义务:
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即适用于通常购买该产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说明、价格和其他方面满足合理的期望。
适销性主要依据A、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够按该产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车、废品汽车);B、价格。
(2)适用性担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针对买方或用户、消费者需要产品质量达到的特殊要求或特定目的,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
即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知道买方购买的特定目的,即产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产品的默示担保义务。
(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包括: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规定:
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即生产的产品适合于产品的一般用途,具有适销性和有用性。
比如电冰箱应当具备冷藏和保险功能,保温瓶应当具备保持瓶内所盛液体温度的性能。
2.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案件的不合理危险,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法律规定,安全、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
违反安全卫生标准的,都可能危及他人的人体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
3.产品有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是生产者应履行的默示担保义务。
(3)生产者默示担保义务的排除
默些默示担保义务是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排除的。
生产者默示担保的义务,就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可以部分的或全部的豁免生产者的某一项默示担保义务。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生产者应当予以说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并且免除生产者对已经明示的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承担默示担保的义务。
不对产品的瑕疵作出说明而销售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3.2.2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方面应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
首先,在产品的质量上,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且同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项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危险性”不是指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产品,如烟花、爆竹、煤气罐等,其本身就属于危险品,而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从而有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结果的发生,即不论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产品,只有当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时,生产者才承担责任。
二是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这项规定同样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即产品必须具有其最基本的用途。
二是允许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瑕疵不论是否明显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将要承担质量责任。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通常产品的生产者都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外包装上用文字注明该产品已经具备的标准、产品的主要成分、性能以及用途等质量状况,如果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未达到该说明上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生产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达到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要求。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及其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对其生产的产品在出厂时,经检测认为合格后,附在该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的证书。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对产品质量的明示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合格证明,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用中文标明,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者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同时,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求完整、准确,不得省略。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对于一些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需要在其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便消费者识别。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限时使用的产品由于在质量上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因此需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这是对易损坏的产品,如玻璃器皿,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产品的特殊要求。
(六)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这项规定是对生产者产品标识义务的免除。
可以免除标识义务的产品有:
1、裸装的食品;2、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2.3生产者的产品标示义务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
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
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
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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