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监督检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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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监督检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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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监督检查要点
民营医院联合执法检查要点
一、执业行为
1、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
(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
(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
(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
(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存在非法设点或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
(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
(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
2、调查取证: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核准科目、地址,超出诊疗科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点是B超、影像、心电图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实习生见习生、化验室、治疗室、护士
a.现场检查内容:
记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的内容、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非卫生技术人员和病人证实人员资质和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
资质证书、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
b.记录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的医疗文书、场所、科室;
c.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所开展的内容、时间、项目、从业人员的聘用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检验单、收费单等。
d.询问双方当事人执业登记情况,合作协议或合同;
e.收集有关书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合作合同协议等。
二、专项诊疗技术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违法所得
a机构资质:
检查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许可范围;
b人员资质:
检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及内容,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
c执业行为:
通过执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病历、检查单等资料,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范围和实际开展项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
(2)医疗美容服务:
a机构资质: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科目、项目;
b人员资质:
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整形外科、口腔科、中医科、皮肤病科等相关临床学科3-6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c执业行为:
核准医疗美容项目和实际开展项目,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前告知同意手续,保护病人隐私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违法所得
a机构及人员资质: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的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检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师(执业范围:
妇产科)、护士等)的相关执业证书。
b执业行为:
检查擅自开展人流、药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调查取证
(1)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a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地点、对象、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相关情况。
c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2)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a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及许可范围,超出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地点、对象、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相关情况。
c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3)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a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及许可范围,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查报告、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原因、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检查手段、收费等;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孕妇,证实上述相关情况。
c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检查报告、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4)擅自从事性病诊疗业务
a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或许可批件,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地点、对象、疾病名称、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时间、地点、疾病名称、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明性病诊疗业务开展相关情况。
c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等。
(5)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a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许可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及从业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手术方法以及医学技术方法,以及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对象、服务人数和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技术手段、收费情况等。
c收集有关书证:
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发票收据、人员资质证书等。
(6)非法为他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违法所得
a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及从业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手术方法以及医学技术方法,以及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计划生育专业的时间、地点、项目、对象、服务人数和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技术手段、收费情况等。
c收集有关书证:
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发票收据、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人员执业资格
1、检查对象:
(1)医师
(2)护士(3)医技人员(4)放射工作人员
2、检查内容:
(1)医师必须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和实际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必须一致;(3)护士:
检查其《护士执业证书》及有效期、连续注册等情况;(4)医技人员:
包括检验、药剂、影像技术等人员,检查其相应的资格或职称证书。
医学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出诊断报告人员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5)放射工作人员:
是否按规定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查是否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影像报告,2年有效期)
3调查取证:
医师:
(1)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真实性,记录从事医师活动的地点、对象、使用的药品、器械、医学技术方法,有关医疗文书和票据。
(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从事医师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使用的器械药品及来源、服务对象数量和医疗收入等;(3)询问就诊对象,证实相关情况。
(4)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等。
护士:
(1)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年限和连续注册情况,记录从事护士工作的地点、对象、方法、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医疗文书和票据。
(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从事护士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使用的器械药品、服务对象数量和医疗收入等;(3)询问服务对象,证实相关情况。
(4)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等。
医技人员:
(1)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相关资格或职称证书(技师/士、药剂师/士、检验师/士等),记录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对象、方法、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医疗文书和票据等。
(2)询问当事人取得资格情况,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时间、内容、使用的器械药品、服务对象数量、收入等;(3)询问就诊对象,证实相关情况。
(4)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发票/收据等。
放射工作人员:
(1)现场检查内容:
查验相关资格或职称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从事拍片工作的对象、方法、使用的射线装置,有关医疗文书和票据等。
(2)询问当事人取得资格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时间、内容、使用的射线装置、服务对象数量、收入等;(3)询问就诊对象,证实相关情况。
(4)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发票/收据等。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a是否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b是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是否网上直报、报告卡和传染病疫情登记本、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c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d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e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消毒隔离制度:
a是否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科、专职人员,(书面文件)),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实施文件或操作程序),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使用中的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化学监测(每日)、戊二醛(每周);压力蒸汽灭菌进行工艺监测(每锅)、化学监测(每包)、生物监测(每月);紫外线消毒进行日常监测、照度、生物监测)(查记录)。
b是否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制度、登记表格(到货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时间、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号)
c是否建立污水处理站,排放废弃的污水未经处理和消毒,是否按规定进行污水日常检测(连续性消毒余氯每日检测2次,间歇性消毒余氯每次排放前检测;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1次,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每年检测2次)---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d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工作人员手和皮肤黏膜、物品和环境表面)。
e 内镜的清洗消毒与内镜诊疗工作是否分开,是否分设单独的清洗消毒室和内镜诊疗室;有无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就诊病人姓名、使用内镜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10分,支气管镜20分,腹腔镜、关节镜、脑室镜、膀胱镜、宫腔镜10小时)、操作人员);消毒剂浓度每日监测,消毒后的内镜每月生物学监测;是否专用流动水清洗消毒槽(四或五槽)
f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消毒后的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是否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2调查取证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a询问当事人确定医疗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织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时间、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查看科室门诊日志、住院登记薄和传染病疫情登记薄等。
b收集有关书证:
相关制度的资料、记录本、门诊日志、住院登记薄和传染病疫情登记薄等。
(2)消毒隔离制度
a检查并记录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b检查购进消毒产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c询问当事人确认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时间、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
登记资料,转移登记单等。
五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1)医疗废物转移:
书面要求,处理权限在环保
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有转移联单制度。
(2)医疗废物收集:
直接处罚(警告,5000-10000)
是否在医疗卫生机构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3)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警告)
未与生活垃圾分开,无封闭措施、地面和1米高的墙裙未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无排水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处环境、库房外无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库房内无“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4)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保存登记资料的(警告)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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