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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保险的一般分类
一、保险分类的含义
指保险种类的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在实际操作上称呼统一。
大的叫险种,小的叫险别。
二、保险分类的几种常用标准
(一)按保险经营的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
按照商业原则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2、社会保险
国家在既定的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政策性保险
政府为了支持特定政策的实现,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
如:
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巨灾保险等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狭义)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注意:
(广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广义财产保险——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三)按保险的经营基础分类
寿险——人寿保险(长期)
非寿险——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短期)
具有相同的经营基础
(四)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
1、营利保险(商业保险)
以追求利润作为经营目的的保险
如:
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中国人保
2、非营利保险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按照经营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及合作保险
如:
哈尔滨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五)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自愿组合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投保人,投保前自愿选择,投保后随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货运险、运输工具航程 保险除外)
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
交强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1951年起铁路、公路、飞机、轮船均有,1993年飞机取消,01年轮船取消,公路领域仍有省市执行票价2%的强制意外险,背面“此票含有保险费”,但保额提高到3-5万元不等;铁路59年起由铁路局接办,保险费含在票价内,不另外签发保险凭证,保额1500元,92年提高到2万元)
运输部门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者应当分别为旅客和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河北、浙江等省地方法规)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煤矿雇主责任保险(山西)
医疗责任保险(北京,2005年1月)
校园方责任保险(上海,2001;海南,2005)
(六)按风险转嫁形式(层次)分类
1、原保险(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或接受其他保险人分出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甲 A公司 B公司
投保人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若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为复合保险;若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为重复保险
如:
标的价值100万
A公司保100万
甲 B公司保100万
C公司保100万
善意的重复保险和恶意的重复保险
善意,保险公司知情,分担赔偿;恶意,保险公司不知情,不赔偿
我国允许重复保险,遵循分摊原则
有的国家不允许重复保险
3、共同保险(共保)
一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
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如:
标的价值100万,投保人只保80万,20万的风险由自己承担
如:
免赔额规定为500元,损失赔偿金为1200元,则保险公司只赔偿700元。
二是指若干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
如:
标的价值500万或300万
A公司保100万
甲 B公司保100万
C公司保100万
例子:
1999年我国成立核保险共同体:
中国再、人保、太平洋、平安,共同承保核保险业务。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重复保险是投保人的主动行为,保险人可能不知情;共同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行为,互相知情;
2、重复保险保额大于保险价值;共同保险保额小于或等于保险价值;]
3、重复保险有若干份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只有一份保险合同。
(七)按投保方式(保障对象)分类
1、团体保险
以特定的团体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
投保人是集体,使用一份总合同想一个团体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费率要低于个人保险,一般不要求体检。
如: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2003年8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允许投保人为学校,改为个险方式)
2、个人保险
以个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
如:
个人寿险,个人财险
(八)按一张保单承保的风险多少分类
1、单一风险保险
保单合同中只归对某一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只对同一类风险提供保障
EG:
地震保险只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赔偿;洪水保险只对洪水造成的损失赔偿。
2、综合风险保险
保险合同规定对多种损失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提供保障
EG: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责任为
(1)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或飞行物体的坠落
(2)三停损失(3)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3、一切险(ALLRISKS)
保险合同中列举出不保风险,对除了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均提供保障,承担损失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EG: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可保
不保
(九)按照经营的主体(所有权性质)
1、公营保险
2、私营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狭义)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概念:
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主要种类有:
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海上保险、货运保险、农业保险等
(一)企业财产保险
承保存放在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企业财产
不包括处于运动状态的企业财产(如:
运输用的汽车、运输途中的货物)
1.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
96版
(1)保险责任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标的的损失
“三停”损失(自己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坏而引起停电、水、气造成标的损失)
合理必要的施救损失及费用(为隔离火道而拆除房屋;沉船的打捞费用等)
(2)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核污染
地震、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
各种间接损失
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
行政执法行为
2.财产保险综合险
(1)保险责任
基本险的3个再加上自然灾害中除地震外的
(2)除外责任
基本险的再加上地震
3.利润损失保险(营业收入中断保险)(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在美国叫营业收入中断险;在英国叫利润损失险
承保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生产中断,营业停顿而带来的间接损失。
案例:
2000年10月,我国东海平湖油气田在两次台风的袭击下,海底急流掏龙了两处原先支撑输油管道的海床,油管悬挂长度过长而破裂,中断营业178天,利润损失5800多万元,得到赔偿。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人保2005版)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合理必要的施救损失和费用
除外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战争等
地震海啸
核风险
大气污染等
各种间接损失
与之前(96)的相比,缩小了责任范围,将三停损失、雷击、飞行物体坠落责任剔除,使基本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体现出基本险与综合险在责任范围的差异。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责任——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基础上,增加了:
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
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水箱、水管爆裂
除外责任——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增加两项:
标的内在缺陷、自然磨损等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广告牌、太阳能装置等),存放于露天火建议建筑物内的标的及建筑本身,由于雷电、暴雨等造成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
责任免除——在综合险的责任免除基础上增加:
盗窃、抢劫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标的本身损失
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器设备本身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机械或电器设备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损失
(二)家庭财产保险
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分为
(1)灾害损失保险和
(2)盗窃保险,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
(1)作为基本险,
(2)作为附加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室内装潢、家具、电器等
(2)保险责任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自然灾害(台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等)
合理必要的施救损失及费用
2.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两全型)
被保险人交纳一笔保险储金,保险人将储金所生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入,在保险期满时将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期限较长:
3-5年;到期归还保险储金;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例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
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保险金额为8000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000元
每份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投保每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为12元。
保险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以外另行支付。
每份收益:
保险期间3年,保险投资金2000元,年收益率2.20%,收益金132元,满期给付金2132元
3.盗抢险
被保险人存放在室内的财产遭受到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自案发起3个月后,被盗抢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外来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但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如保姆)、寄居人员的偷窃不进行赔偿
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4、租房费用损失险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行驶、有车辆牌照、领有行驶执照、具有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机械车、特种车等
分为:
基本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车辆自燃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交强险
1、车辆损失险(国外叫车身险)
保险责任:
碰撞责任(车辆与外界物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失)
非碰撞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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