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工程设计培训通风与防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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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工程设计培训通风与防火
2通风与防火
2.1 通风系统一般规定
2.1.1一般房间的通风换气,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
但下列情况应设置机械通风:
1散发大量热、湿的房间;
2散发烟、臭味等有害气体的房间;
3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
2.1.2机械通风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才采用全面排风。
2.1.3机械通风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要求不同的房间,宜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如:
厨房、洗衣房、地下车库、变压器室、蓄电池室和柴油发电机房等。
2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独立设置排风系统,且排风量要大于送风量,以保持室内处于负压状态。
3集中设置的排风系统,每个房间的排风风支管上应有防止回流的措施。
2.1.4机械通风系统进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
2进、排风 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低于2m,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3进风口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宜低于排风口6m;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4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物,应符合环保及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在排放要求和标准,不符合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5机械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按消防余热、余湿及稀释有害物气氛需的换气量计算,如室内同时有余热、余湿及有害物时,通风量取其中最大值。
当散发有害物量不能确定时,可根据换气次数确定。
不同房间的换气次数见下表: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n/h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n/h
冷冻机房
10~20
地下车库
+5/-6
配电室
8~10
洗衣房
20~30
变电室
15~30
污水处理站
10~15
中餐厨房
40~50
锅炉房
8~10
西餐厨房
30~40
吸烟室
10
职工餐厅厨房
25~35
卫生间
5~10
面包房
20~30
日用油箱间
5~6
水泵房
3~4
暗室
5
书库
4~6
仓库
3~4
注:
1冷冻机房、变电室的通风量应按设备的发热量和设备所允许的最高环境温度计算,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可按换气次数估算。
2锅炉房的换气次数只考虑排除余热,未计算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2.1.6对采用机械通风的房间,应考虑风量平衡和热量平衡。
2.2 厨房通风
2.2.1中、高级民用建筑的厨房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普通民用建筑的厨房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必要时辅以机械排风。
2.2.2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带有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器的排气罩,有条件时宜设自动清洗式除油装置;产生大量蒸气应安置在隔开的小房间内,并在其上部设带有机械排风的排风罩。
2.2.3排风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罩的平面尺寸应比炉灶边尺寸大100mm,排气焯下沿距炉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m,排气焯的深度不宜小于600mm。
2排气罩的最小排风量按下式进行计算:
L=1000×P×H(m3/h)(4.2.3)
式中:
L—排风量(m3/h);
P—罩子的周边长(靠墙的边不计)(m);
H—罩口至灶面的距离(m)。
注:
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排风量应按罩口面积核算罩口的吸风速度,罩口的吸风速度不应上于0.5m/s。
2.2.4洗碗间排气罩断面吸风速度不宜小于0.2m/s。
一般食堂洗碗间的排风量为500m3/h。
计算补风量时,考虑到洗碗间不连续工作,可按排风量的30%计算。
2.2.5厨房通风系统的风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厨房的排风量宜根据设备散热量和送排风温差,按平衡计算出。
计算时,厨房的室内计算温度可采用下列数值:
冬季15℃,夏季35℃。
计算公式为:
Q
L=(m3/h)(4.2.5)
0.348(tp-tj)
式中:
L—必须的换气量(m3/h);
tp—室内排风设计温度(℃);
tj—室外送风计算温度(℃);
Q—厨房内的总发热量(显热)(W);
Q=Q1+Q2+Q3+Q4
Q1—炊事设备发热量(W),宜按工艺提供数据;
Q2—操作人员散热量(W);
Q3—照明灯具散热量(W);
Q4—外围护结构的冷负荷(W)。
2厨房排风量应大于补风量,补风量为排风量的80%~90%,使厨房保持一定负压。
3总排风量的65%由局部排气罩排出,其余5%由厨房全面换气排风口排出。
2.2.6厨房排风系统宜专用,整个厨房不宜只设一个排风系统,宜按每个炉灶分设,既灵活又节能,补风系统根据排风系统做相应设置。
2.2.7有条件时,宜对夏季补风做冷却处理,可设置局部或全面冷却装置;北方地区应对冬季补风做加热处理。
2.2.8厨房排风系统应的其他问题:
1排风管道一般用1.5mm厚的钢板焊接制作,应尽量缩短水平管道,并应有2%以上的坡度坡向排气罩。
2排风道内的风速不应小于8m/s。
排风罩内接风管处的喉部风速应为4~5m/s。
3应采用电机外置型的排风机。
2.3 洗衣房通风
2.3.1洗衣房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和局部排风相结合的方式,当自然通风达不以室内环境要求时,则设机械通风系统。
2.3.2机械通风系统的补风应采用岗位送风和全面送风相结合的方式,如有条件宜对夏季补风做冷却处理;北方地区应对冬季补风做加热处理。
2.3.3洗衣机、烫平机、干洗机、压烫机、人形吹烫机的上部应设排气罩,烘干机上应设排气管,排气罩的罩面风速不应小于0.5m/s。
干洗机的排气系统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系统合并,收衣房间应单独设排风系统,且宜有消毒措施,以防病菌传染。
2.3.4洗衣房的通风量宜按设备散热量、散湿量计算确定,设备散热量、散湿量应由工艺提供。
室内计算温度可采用下列数值:
冬季15℃,夏季30℃。
2.3.5洗衣房通风的气流应使空气由取衣部分向收衣部分流动,工作区的气流速度一般不应大于0.5m/s。
2.3.6洗衣房的排风应略大于送风,以使其保护微负压状态。
2.4 汽车库通风
2.4.1汽车库设有分布均匀且可开启的门窗,或有开敞的车辆出入口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
当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机械进、排风系统。
2.4.2停车库机械通风的排风量,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
1换气次数:
一般停车库汽车为单层停放,可按体积换气次数计算。
1)当层高小于3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层高≥3m时,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
2)商业建筑汽车出入频率较大时,按6次/h换气次数;出入频率一般时,按5次/h换气次数;住宅建筑等汽车出入频率较小时按4次/h换气次数。
2按每辆车所需排风量:
汽车全部或部分为双层停放时,宜按每辆车所需排风量计算。
如商业建筑等汽车出入频率较大时,可取每辆500m3/h;汽车出入频率一般时,可取每辆400m3/h;住宅建筑等汽车出入频率较小时,可取每辆300m3/h。
2.4.3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量一般为排风量的80%~85%。
2.4.4考虑到出入频率的不同,车库的进排风机宜采用多台风机并联或采用变频风机,以适应通风负荷的变化。
2.4.5汽车库采用接风管的机械进、排风系统时,应注意气流分布的均匀,减少通风死角。
2.5 电气及设备用房通风
2.5.1柴油发电机房的通风
1柴油发电房的室温应小于等于35℃;当机组不运行时,室温应不低于5℃。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3柴油发电机房排除余热所需的排风量应根据其容量及冷却方式由计算确定,或直接采用柴油发电机厂商提供的数据。
4柴油发电机房的送风量为排风量与燃烧空气之和,柴油发电机的燃烧空气量一般可按每马力每小时5m3估算。
5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应设通风,通风量不小于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6柴油发电机的排烟口与排烟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当排烟管连接两台以 的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宜设单向阀。
7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应单独排到室外,排烟管的出口处应做消声处理。
8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保温,采用耐高温的保温材料,保温层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柴油发电机的排烟温度由厂商提供。
2.5.2变配电室的通风
1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2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气流应从高低压配电室流向变压器室,从变压器室排至室外。
3变压器室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
4配电室的环境温度和湿度应根据相关设备所提要求来设定。
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及其控制室(或值班室),当一般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卫生条件要求时,应设降温装置。
5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5.3制冷机房的通风
1制冷机房夏季温度不宜超过35℃,冬季温度不尖低于16℃,冬季设备停止运行时的值班温度不低于5℃。
2制冷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以保证平时通风及事故通风。
3平时通风量及事故排风量可按第6.2.8条计算。
4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口均应设在距地面1.2m以下。
平时通风时,排风口应在机房上、下均匀布置。
5制冷机房应根据制冷剂的种类设置制冷剂泄露的监测器及报警器。
2.5.4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
1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通风换气数不应小于3次/h。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按换气量不小于2次/h选择通我设备,其电机应为防爆型。
2油泵房和贮存闪点≥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油泵应设有换气不小于10次/h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设有换气不小于6次/h的机械通风装置。
换气风量可按房间高度为4m计算。
3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发其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4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锅炉房应有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送风量应大于燃烧所需要的空气量。
控制室、操作室、化验室、值班室等应根据人数提供足够的新风量,并宜配置冬季供暖和夏季降温设备。
2.6 卫生间通风及其他
2.6.1卫生间通风
1公共卫生间、高层住宅卫生间、旅馆客房卫生间及大于5个喷头的沐浴间应设置机械排风,以形成负压。
多层住宅的卫生间可设自然排风竖井,有条件时宜设机械排风。
2设有空调系统的旅馆客房卫生间的排风量宜按所在客房新风量的80%~90%确定。
公共卫生间的排风量按每小时不小于10次的换气量计算。
住宅卫生间按每小时不小于5次的换气量计算。
3高层建筑竖向设置卫生间排风系统时,宜在顶部设置集中的总排风机,并在每个卫生间设排气扇,以防各层排风量不均匀。
2.6.2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排风量可按每小时10次换气计算。
2.6.3电梯机房可采用自带冷源的空调机组降温,或设机械排风,排风量按照电梯设备的发热量和电梯机房允许温度,由热平衡计算确定。
2.7 通风机及风道系统
2.7.1通风机的风量除应满足计算风量外,还应增加一定的管道漏风量,空调系统及一般进、排风系统的漏风附加率为不大于10%。
在管网计算时不考虑管道漏风量。
2.7.2通风机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送、排风机房及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其通风量不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2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应与送风机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3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送、排风机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的送、排风机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4通风机房不宜直接设置在住宅、教室、观众厅、手术室、病房、录音室等要求安静的房间的上边或下边。
如必须设置时,至少应有管道层隔开。
2.7.3选择通风机时,风量、风压裕量不应过大,并应进行运行工况分析,确定经济合理的台数,使调节简单,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速风机,以减少运行费用。
2.7.4通风机房装设调节阀,以便调节系统的风量及风压。
调节阀宜采用百叶式或花瓣式。
2.7.5通风管道宜采用钢板制作,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通风管道风机及配件均应做防腐蚀处理。
当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符合防火标准,并应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
2.7.6风管各管段之间的压力损失应力求平衡,通风系统各并联支管之间允许的压力差不宜大于15%,如达不到要求时,应设调节阀调节。
2.7.7全面通风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气口应设在散出有害物较多的地方,而送风口则应设在散出有害物较小的地方或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
当室内有有害气体产生而又设有局部排气时,则空气可送至上部地带。
2室内气流方向应从有害物浓度较少的地区流向浓度较大的地区,特别重要的是应使气流能将有害物从人员休息区带走。
2.7.8选风机时,首先选用低噪声风机;考虑风机的消声时,不仅要达到室内的噪声标准,而且室外进、排风口处也要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2.7.9放散热、湿、烟、味等的房间及普通地下室均应考虑通风换气。
通风换气应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以节省能源和投资。
只有当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要求时,才采用机械通风。
机械通风时又应尽量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才采用全面排风。
2.7.10排风管道的排出口宜高出屋脊,排出口的上端高出屋脊的高度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当排出无毒气体时,为0.5m。
2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的有毒气体时,为3m。
3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的有毒气体时,为5m。
2.7.11风管的制作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尺寸宜采用全国统一规格,板材厚度及法兰材料规格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2矩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比,最大不应超过10。
3风管弯头的曲率半径一般取1.0~1.5b(b为风管弯边的宽度)。
当曲率半径边小中采用直角弯头时,应设导流叶片。
圆风管弯头曲率半径取1.0~1.5D(D为风管直径)。
4风管的变径,应做成渐扩或渐缩形,其每边扩大或收缩角度不宜大于30°。
5风管系统中使用静压箱时,静压箱断面风速应小于1.5m/s。
6弯头、三通、调节阀、变径管等管件之间间距不应过小,宜保持5~10倍管径长的直管段,以免增加风管阻力和噪声。
2.8防火排烟
2.8.1设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时,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执行。
设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时,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执行。
上海市工程除执行上述规范外,还应满足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的要求。
2.8.2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防烟设施。
2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
2)总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仪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地下室、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内走道。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上丙类仓库。
5)中庭。
2.8.3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和封闭避难层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或设有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或设有机械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疏散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中庭;
5)封闭避难层(间)。
2.8.4按4.1.2和4.1.3条规定应设防烟或排烟设施的部位,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宜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或排烟。
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防烟或排烟方式。
2.8.5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条件: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总面积不应小于2m2,且顶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中庭、剧场舞台及生产厂房开可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建筑面积的5%。
5按本措施4.1.2、4.1.3条中采取自然排烟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和部位建筑面积的2%。
2.8.6自然排烟口,宜设置在房间、走道、楼梯间的上部或靠近屋顶的外墙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8.7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中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2.8.8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常用的两个基本计算方法是:
压差法:
即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加压部位保持一定的正压值所需送风量。
Ly=0.827×A×ΔPl/N×1.25×3600(2.1.8-1)
式中Ly—加压送风量(m3/h);
0.827—计算常数(漏风率系数);
A—门、窗缝隙的计算漏风总面积(m2);
ΔP—门、窗两侧的压差值Pa,对于防烟楼梯间取40~50Pa,对于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取25~30Pa;
N—指数,对于门缝及较大漏风面积取2,对于窗缝取1.6;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风速法:
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需要相对保持门洞处一定风速所需送风量。
Ly=nFV(1+b)/a×3600(2.1.8-2)
式中Ly—加压送风量(m3/h);
F—每个门的开启面积(m2);
V—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俗,取0.6~1.0m/s;
A—背压系数,根据加压间密封程度,在0.6~1.0范围内取值;
B—漏风附加率,取0.1~0.2;
N—同时开启门的计算数量。
当建筑物为20层以下时取2,当建筑物为20层及其以上时取3。
根据以上压差法和风速法分别算出风量并取其大值,再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3)中有关规定比较,取其中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
2.8.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
防烟楼梯间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2.8.10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或3层设置一个;非高层民用建筑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1或2层设置一个;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应每层设置一个。
2.8.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需注意:
1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2建筑层数超过32层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塔式住宅设计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4地上和地下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均应满足加压风量的要求。
5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闭型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并与加压送风机的启动装置联锁,手动开启装置宜设在距地面0.8~1.5m处或常闭加压风阀。
6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加压送风量应计入火灾时不开门的楼层门缝的漏风量,可取总风量的10%~20%,并应在加压风机的压出管上设置止回阀。
7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或前室,当某些层有外窗时,应尽量减少开窗面积或设固定窗扇,系统加压送风量应计算窗缝的漏风量。
8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9加压送风的楼梯间与前室宜设置防止超压的泄压装置。
2.8.12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独立前室。
2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自然排烟,或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面积符合要求的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除外)。
3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设有面积符合要求的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8.13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在4.1.2和4.1.3条中规定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
2有直接自然通风,但人员密集场所中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和其他建筑中长度超过60m的疏散内走道。
2.8.14需设机械排烟设施且建筑高度不超过6m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可彩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或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自动控制的活动挡烟垂壁,应能就地手动控制,但下落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1.8m。
2.8.15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表4.1.15的规定。
表4.1.15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排烟系统及其设置部位
排烟量或换气次数
备注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
≥60m3/(h·m2)
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净高大于6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的排烟系统
担负2个及以上的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
≥120m3/(h·m2)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计算
中庭排烟系统
体积≤17000m3
6次/h
体积>17000m3,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体积>17000m3
6次/h
2.8.16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穿越防火分时,垂直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理280℃时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2.8.17在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补风方式。
2.8.18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或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2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排烟口与该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4排烟口和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8.19排烟风机风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风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在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排烟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2.8.20排烟风机和用于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在通风机房内,机房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5h,机房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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