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民法知识点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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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民法知识点梳理
●绪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民法的类型
●广义与狭义:
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
(广义)
●形式与实质:
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
●民法的性质
●私法:
最早由乌尔比安提出。
有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私益)、意思说(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和主体说(参与关系的主体是否包括行使公权力组织或者国家组织)。
●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对象为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而市场经济的内容也是。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概念。
●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特征。
●立法宗旨上宣誓。
●基本原则上恪守。
●具体制度上体现。
●民法的渊源
●广义制定法:
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习惯(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民法解释的类型
●文义解释: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体系解释: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
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来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
根据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并结合具体的规范需要,作出超出规范文义的解释结论。
(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明文规定该法从通过或者发布之日起生效;明文规定在公布之后的具体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新法律明确规定以前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新法律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概念:
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人身专属性: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财产关系
●概念:
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内容包括了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主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
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指导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具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
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可以补充法律规范的不足。
●平等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须平等协商。
●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
●公平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当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一方面,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且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将相关必要事项告知对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期待。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应当重合同、守信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民事活动中发生损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约束和限制。
●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
●物权编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
即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的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
●子女姓氏的选取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原则上应当选区父姓或者母姓。
●绿色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即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救济措施原则上具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为标准)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进一步区分)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权利与义务
●客体
●物权——物、权利
●债权——特定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格权——人格利益
●身份权——身份利益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权利客体为分类标准:
人身权与财产权
●权利的作用或者性质为标准: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权力行使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权力行使应当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
●权力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期间的限制。
●民事权利的保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应当承当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危险具有紧迫性。
●紧急避险的手段是必要的。
●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构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目的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势紧迫且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采取的方法适当,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义务的来源)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义务的范围)
●该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的后果)
●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与约定义务
●作为与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相对性,是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其功能侧重于补偿。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元性,既有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具有任意性,其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协调。
●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方式(11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类型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
):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包括事件和状态。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
●其内容既包括享有权利,也包括享有义务。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平等性;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具有专属性,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当事人不得转让和放弃。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意志无关。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具有直接的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认定: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
经过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害关系人:
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自然人的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所地: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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