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现实生活环境需要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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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现实生活环境需要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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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现实生活环境需要保险
(看屏幕1)中国人现实生活环境需要保险
为什么,
这就是现实的生活环境,这么糟糕的生存环境,我们要过的好、要财务独立、要尊严、要自由,只有通过保险的保障,才能使我们脱离苦海,有了钱,你就可以过你想要的生活。
讲到保险,我们首先就要想到保险的4大功能
(看屏幕2)四大功能
(看屏幕3)略讲避税功能
一个不恰当但很实际的问题:
一头牛和一个人同样被车撞失去生命,哪个更值钱?
牛死了肉可以卖钱,人没了呢?
能给家人留下什么?
.对企业来说:
今天企业家的财富集聚到一定程度,可能会遭受法律、灾情灾祸等方面的风险。
一旦企业被申请破产,除了保单,任何资产都要被冻结,进入破产程序。
如果这时企业家手中有一份保单,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或银行质押换取现金,保留部分资产。
因为在法律上规定,保险单是以人的生命、器官和寿命为代价换来的将来收益的期权,不作为追偿对象。
保险也有融资手段,保费交到保险公司不是一笔死的钱,随时可以质押变现,只要需要你就可以到银行或保险公司按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质押贷款。
保险单就相当于存折。
而且按照国家政策,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购买保险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比如,有的城市规定,企业工资总额的4%可以进入养老基金、4%可以进入医疗基金,这些都可以计入成本而免征企业税款。
对个人来说:
国内试点城市规定遗产税最高可达50%,即使在银行存钱也有利息税吧。
而保险理赔和满期金是免税的。
也就是说,保险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财产不受损失。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亿万富翁拥有大量保险的原因。
同时,保险不会因为债务而被追偿,一个家庭因为欠债,房产、汽车都被拿走,只有保单是可以保留的。
到时只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就可以拿到现金,保全家庭财产。
(看屏幕4)略讲风险转移功能
生意往来导致的债务纠纷、三角债、官司,自然风险疾病、交通事故带来的财富灭失以及法律判罚的财产没收,《保险法》第24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适合的人群做企业、做生意、开厂子、当领导,避免财产查封、没收,为企业提供不断的现金流,为家庭提供保护伞,政治风险和司法风险规避,自然风险的规避等。
(看屏幕5)略讲稳健的投资功能
负利率下的资产缩水股市,全球股市都在涨,中国股市依然是熊市,为什么?
房地产市场,由于国五条房产增值部分20%个调税的征收,市场也不被看好,这些投资的风险造成股市被套牢、房产不好出手。
都不属于稳定的投资对象。
适合的人群:
有投资意识的人无投资渠道的人,降低投资风险,保值增值。
保险就是为了资产保全而诞生的。
不管保什么,说白了,最终还是以钱的形式兑现,但是此时的钱夸张点说就像你的名字,你的知识一样,已经具有了人身属性,别人是不好拿走的,因为《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以上那些特殊功能。
第一个专题:
保险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候的作用及分割方式
第二个专题
保险在个人债务清偿方面是否可以不作为清偿对象
第三个专题
保险能否起到资产保全及转移的作用
第四个专题
保险是给自己爱的人的保护伞
(看屏幕6)第一个专题:
保险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候的作用及分割方式
随着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是保险又该如何分割?
大家都知道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那么,人寿保险离婚能不能分割?
离婚时人寿保险怎么分割?
(看屏幕7)分割夫妻财产的两个原则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种类比较复杂,有些具有分红性质,有些具有储蓄性质,有些具有消费性质,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处理该问题应当依据《婚姻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约定由受益人享有的,应当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具有分红、储蓄等财产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处理。
(看屏幕8)如何确定婚前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就我国目前法律允许的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
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
通过购买保障型保险为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
购买基金型保险产品可以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
另外在保险合同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栏。
受益人栏如果留下空白,投保人认为受益人为购买者本人?
保险法对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认定为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订立的这份购买合同,即被视作个人财产。
一旦发生变故当事人一方向马克思报到了,则将作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合同类理财产品,在填下受益人这栏时,一定要仔细思量:
明确受益者究竟是谁,免去可能出现的麻烦。
婚前购买保险要看你的缴费形式,若为一次性付清保费,那么为你自己的个人财产。
若保费在婚后也有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续交,那么婚姻期间的保费则要视为夫妻共同双方财产了。
(看屏幕9)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
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一、维持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
二、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三、退保。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
案例1、 李某是一公司的老板,经人介绍认识了漂亮贤淑的黄某,俩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张某与黄某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一年有余,有了活泼可爱的儿子。
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黄某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李某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
婚后不久,李某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
儿子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作为指定受益人。
可惜好花不常开,好景不常在,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双方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李某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
黄某则认为自己持家、看孩子很辛苦,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李某越来越看不惯了。
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保险的分割发生分歧,李某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
而妻子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李某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李某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本案中李某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
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
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
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三、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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