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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利息和罚息并用
篇一: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一)、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
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
《合同法》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
因为各个商业
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
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
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息,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作为公证员无力审查。
但是,我们可以在谈话笔录中尽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贷”相关法律风险的告知义务,做到程序合法。
(二)、单利、复利的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
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
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
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
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
本金、利率和时期。
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
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
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
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
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
“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三)、罚息的计算
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
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
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
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合同法》第112、207条规定,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或者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四)、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贷款逾期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
一般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
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
它的计算方法与罚息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甚至有些贷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进而“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将此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
他们一般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时各方在公证员面前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一旦产生违约责任,各方则站在自己的立场想方设法否定违约条款的效力,要求撤销公证书。
对此,我们通常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果不奏效,则用黑体字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例如告知当事人如果将来双方因违约金多少问题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解决,其方案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
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或是碍于面子不愿约定违约金条款的。
也应当在笔录中告知,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1X〕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
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而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根据意思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的立法精神,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
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可以同时使用。
至于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笔者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并计算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两者实质上都是违约金,对于二者相加的违约金数额,不管是高是低,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我们不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律的特别授权,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还是不主动干预为上策,因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无所作为,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笔者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超出部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证。
因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由此可见,对于违约金的高低目前宏观的政策还是比较宽的,是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既然司法机关都没有直接否定其有效性,不主动进行司法干预,公证处也不宜进行强制干预,还是做好本职工作为妥,当事人自己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承担一切有利亦或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篇二:
贷款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
贷款罚息利率
按照201X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见下表)。
这一政策将通过提高个人所缴纳的罚息数额,警示和抑制一些炒房者的恶意欠款行为。
同时,一些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依据该通知,发布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
例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文件规定:
“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
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没有对调整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实行公积金罚息利率浮动政策,由各家银行参照央行文件,自行确定罚息方案。
所以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政策是不一样的。
过去,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执行罚息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0.021%),是固定的。
而新的罚息利率开始与贷款利率挂钩,改变了以往的算法。
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效果:
由于商业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所以新罚息利率发布后,不论是加收30%、还是加收50%计息,商业贷款的罚息利率升高,而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反而降低。
房贷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浮动30%至
50%。
这给予了各家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各商业银行可在此范围内自主浮动罚息利率。
它们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浮动罚息利率。
但由于央行只规定了罚息利率的计算和浮动范围,而没有规定如何计算罚息,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种计算逾期罚息的方法:
单利计息方法和复利计息方法。
单利计算罚息方法:
单利产生的利息是常数,所以罚息不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银行采用的都是这种单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5.814%X(1+30%)=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
7.558%÷360(天)=0.020994%。
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
5.814%X(1+50%)=8.721%,日罚息利率为8.721%÷360(天)=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
复利计算罚息方法:
复利产生的利息是递增的,所以罚息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
目前有个别银行采用这种复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息是将每期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开来计算。
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照单利方式计算罚息,而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复利方
式计算罚息。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
8.262%(=5.508%×(1+50%))。
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0.4131)×0.02295%,为0.4132元。
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
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年天数)。
随着贷款品种的日益丰富,关于计息时每年天数是否有必要重新商榷值得考虑。
鉴于罚息是针对故意拖欠还款的行为,各银行对判定是否故意的行为也不尽相同。
例如如果有的银行会允许有几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依照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如果超过了宽限期,则启动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这个宽限期一般是5天到15天不等。
所以借款人出现因故拖延,要尽快与银行沟通,以免受到重罚和降低信用等级。
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依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但实践中,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多是因为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而无论是银行或是民间借款人,收取利息则是将款项借贷给他人的主要目的。
因此
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有特别约定时,放款人是可以按其特别约定进行主张权利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若认为该约定过分高于其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减少。
若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放款人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法律规定其应当偿还的是逾期利息。
其计算标准高于一般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借款合同的利息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利率的确定,一是计算期限的确定。
对于利率的确定,可分为正常情况的约定利率和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
对于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的确定,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X)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于罚息利率的确定,根据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
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即,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增加30—50%来确定。
对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的确定,起算日从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开始,在办案实践及司法实践中均无异议。
对于终止日确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①观点认为,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②观点认为,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为止;③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当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④观点认为应当计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人认为,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应从借款人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
因为此期间借款人一直占用借款,有义务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这符合法律精神和交易习惯。
篇三:
人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
人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
常常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罚息的计算,有时本金跨了好几个年度,经常遇到规定说“罚息按人行规定的标准计算”,可是很难找到人行历次规定的罚息利率,这次终于手动搜寻法规库整理了人行对罚息利率的几次调整时点,保留在此备查。
1995年7月1日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四至六
——发布时间:
1995年8月18日;文号:
银发(1995)237号;名称:
《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
——发布时间:
1996年5月2日;文号:
银发(1996)156号;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发布时间:
1998年12月5日;文号:
银发(1998)586号;名称: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
7.56%)
——发布时间:
1999年6月9日;文号:
银发(1999)192号;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01X年1月1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发布时间:
201X年12月10日;文号:
银发(201X)251号;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201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X]251号)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1X年1月1日(含201X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
行。
对201X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1X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贷款罚息利率
按照201X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见下表)。
这一政策将通过提高个人所缴纳的罚息数额,警示和抑制一些炒房者的恶意欠款行为。
同时,一些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依据该通知,发布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
例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文件规定:
“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
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没有对调整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实行公积金罚息利率浮动政策,由各家银行参照央行文件,自行确定罚息方案。
所以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政策是不一样的。
过去,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执行罚息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0.021%),是固定的。
而新的罚息利率开始与贷款利率挂钩,改变了以往的算法。
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效果:
由于商业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
率,所以新罚息利率发布后,不论是加收30%、还是加收50%计息,商业贷款的罚息利率升高,而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反而降低。
房贷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浮动30%至50%。
这给予了各家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各商业银行可在此范围内自主浮动罚息利率。
它们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浮动罚息利率。
但由于央行只规定了罚息利率的计算和浮动范围,而没有规定如何计算罚息,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种计算逾期罚息的方法:
单利计息方法和复利计息方法。
单利计算罚息方法:
单利产生的利息是常数,所以罚息不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银行采用的都是这种单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
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
5.814%X(1+30%)=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7.558%÷360(天)=0.020994%。
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5.814%X(1+50%)=8.721%,日罚息利率为8.721%÷360(天)=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
复利计算罚息方法:
复利产生的利息是递增的,所以罚息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
目前有个别银行采用这种复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息是将每期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开来计算。
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照单利方式计算罚息,而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罚息。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
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5.508%×(1+50%))。
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0.4131)×0.02295%,为0.4132元。
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
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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