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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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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制度
第一章考勤
第1条工作时间
1、上下班时间规定:
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
第2条迟到、早退
1、上班1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处理。
第九条请销假
6、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副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事行政部备案。
7、员工因公外出时需在人事行政部处认真填写《外出登记表》,外出结束回司时应按实际回司时间认真填写回司时间。
如发现未填写《外出登记表》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8、员工因公外出因业务需要当天不能回司打卡,应及时填写《外出未归审批单》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9、特殊情况阶段性,由于工作需要或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打卡的,需申请副总经理批准人事备案;未经副总经理批准或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借故违犯公司上下班打卡制度
10、加班必须打卡,无打卡记录不视为加班,无调休安排。
第3条请假管理
1、职工请假应先到人事行政部领取《请假申请单》,按要求填写完整,呈请主管批准、副总经理核准后交存人事行政部。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主管审批,上报副总经理审批后才能给假。
3、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当日委托同事或家属、以电话口头请假,返回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病假须出示医院或社区卫生院的有效证明(病历,挂号单,药费报销单)否则以旷工论。
4、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职守或请假期满而未办理续假仍不到勤者,以旷工论。
第二章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标准结构:
普通员工: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管理员工: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销售员工:
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工龄工资+各项补助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
(二)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总经理办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五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三章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调迁
第一条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节给假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法定假日:
1、元旦:
2、春节:
3、清明节:
4、劳动节:
5、端午节:
6、中秋节:
7、国庆节:
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按国家法定要求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九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三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
(六)工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
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工伤假按公伤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考核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
每月一次,应按《永恩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
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
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
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总经办商定,),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二节奖惩
第一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1.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副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
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
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止工作,但未终止劳动合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每月给予生活费(北京最低工资的70%)
第四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是调岗。
如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提前三十日前预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
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
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六章加班管理
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加班,如工作需要加班需上级主管书面批准,薪酬支付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发生冲突时,以此制度更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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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
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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