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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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
及轴向塑封二极管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山东锝耀电子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0年7月
生态环境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本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表一式四份,一律打印填写。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项目
建设单位
山东锝耀电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以北、东邹路以东,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厂址中心坐标:
东经117.80549°,北纬37.17333°)
立项审批部门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2020-370322-39-03-049434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97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5888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12000
其中:
环保投资(万元)
24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0.2%
评价经费
(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
2020年11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概况
山东锝耀电子有限公司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项目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以北、东邹路以东,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内,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职工定员30人,年工作330天(采用三班制,每班工作8h)。
本项目生产产品为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主要建设有组装焊接、清洗上胶、注塑封装、TMTT测试、仓储等作业区域,预计设计轴向生产线5条;生产工序主要包括“焊接、清洗(包括酸洗、碱洗、水洗)、烘烤(电加热)、封装、上锡、TMTT测试、包装”,其中,上锡工序全部外协加工。
项目设计产能可达9亿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本项目属于“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82、电子器件制造”中的“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因此,山东锝耀电子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单位承担其“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评价单位经过现场勘察及工程分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要求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9号,2015.1.1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订并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并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2020.4.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修订并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起实施);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10.1实施);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号,2018.4.28施行);
10.“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11.《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1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订);
14.《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15.《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
1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淄政发[2018]23号);
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2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
25.《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2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HJ1031-2019);
27.《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高环审[2018]48号)。
三、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为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二十八信息产业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频微波印制电路板、高速通信电路板、柔性电路板、高性能覆铜板等)等电子产品用材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已于2020年6月3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
2020-370322-39-03-049434。
2、规划符合性分析
(1)与高青县县城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高青县黄河路以北、东邹路以东,根据《高青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项目厂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符合高青县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要求。
高青县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详见附图3。
(2)与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总体规划符合性
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位于高青县城西北部,规划形成以新型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的研发制造为主,其他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为辅,物联网关联产品突出的高科技电子产业体系;规划范围为:
东邹路以东、青苑路以西、田横路以南、黄河路以北,总规划面积为80.25公顷。
本项目位于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本项目建设与园区规划符合性分析如下:
①产业布局及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以北、东邹路以东,建设地点属于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规划的电子元器件生产区内,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详见附图4。
②产业定位符合性分析:
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规划的主导产业为“以新型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的研发制造为主,其他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为辅,物联网关联产品突出的高科技电子产业”,本项目为“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生产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
③园区环评批复符合性分析:
《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原高青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
高环审[2018]48号),本项目建设与园区环评批复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1a项目建设与园区环评批复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园区环评批复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
关于园区基本情况
1
工业园区范围:
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位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规划范围北至田横路、东至青苑路、南至黄河路、西至东邹路,规划控制总用地面积80.25公顷。
本项目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以北、东邹路以东,位于产业园内
符合
2
产业定位:
形成以新型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的研发制造为主,其他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为辅,物联网关联产品突出的高科技电子产业体系
本项目为“复合片式环保节能半导体元器件及轴向塑封二极管”生产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
符合
二
关于基础设施
1
水资源及供水。
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合理开发、利用高青县水源地水资源。
园区工业用水水源来自黄河水,通过李官庄水厂处理后通过管道供给园区使用。
园区开发过程中应禁止开采地下水,节约使用地表水,合理使用企业达标中水。
本项目用水采用新鲜自来水,由园区自来水管网供应,不采用地下水。
符合
2
排水系统。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
完善雨水排放管网系统,雨水经管道收集,就近排入水体。
园区污水管网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防渗处理。
园区内废水经预处理满足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接管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本项目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
项目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接管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淄博绿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符合
3
集中供热供气及大气污染物排放。
园区采用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作为供热源。
园区内供热管网与园区开发同步建设,新建企业禁止建设燃煤蒸汽锅炉,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因工艺需要新上锅炉和导热油炉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园区供气由金捷天然气公司供给,气源为西气东输管线。
涉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相关时段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电子工业标准限值以及《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6]46号)文件中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中相关排放限值、《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淄环发[2018]24号)中相关限制要求,恶臭气体执行《恶奥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
本项目用热采用电加热;本项目颗粒物、NOX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锡及其化合物、HF、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VOCS(含甲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中相关限值要求;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符合
4
固体废物。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工业废渣要进入防渗、防雨淋、防溢流设施内暂存。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实现资源可再生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进行转运处理。
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流失。
危险废物须全部送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本项目对固废实行分类处理处置;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固废收集后定期外卖,作资源化处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酸碱调节池污泥作为危废,经收集入车间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进行转运处理。
符合
三
关于生态保护:
要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建设园区与周边居住区、生活区间的绿化隔离带,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做到生态保护和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可持续发展。
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现有植被,合理选择和利用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
形成单位绿地、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相互穿插的绿化系统。
项目周边生态环境主要以人造生态环境为主,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开发土地,不进行土建施工,因此不会新增占地,不会破坏植被,不新增水土流失。
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四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高青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统一管理,从严控制。
园区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区域环境总容量,并满足淄博市和高青县“十三五”总量控制计划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拟对产生的颗粒物、NOx、VOCS进行总量申请,污染物产生量较少,不会影响高青县总量控制计划要求。
符合
五
关于落实发展规划:
园区要按照规划实施开发工作,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定位控制入园项目,禁止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鼓励发展能源利用率高、污染较轻的项目入园,建设新型生态工业园区。
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园区的开发与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改造,保持园区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符合
六
关于环境管理
1
要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工业区的开发建设,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建立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并按规划实施开发。
鼓励发展能源利用率高、污染轻的项目入区,推广能量梯级利用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等,努力建设生态工业园,使园区在良好生态环境条件下,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优化产业机构,在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实现园区内部物质、能量、信息的优化流动,促进园区内部的合理发展。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能源利用率较高、污染较轻;符合产业定位要求。
符合
2
所有入园项目要在规划的功能区内建设,并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我市产业政策、园区的准入条件和环保准入条件。
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并落实好“三同时”制度。
严禁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园区规划的电子元器件生产区内,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拟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符合
3
要重视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及处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工业集中区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及应急处理措施,编制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预案,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
要重视工业园生态保护工作,建设各功能区间的绿化隔离带,做到生态保护和发展同步实施。
要采取措施保护现有植被,合理选择植物树种,保护生物多样性。
本项目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内,与园区应急预案响应联动。
符合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高青县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有2处,分别为大芦湖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千乘湖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①千乘湖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为1.5km2,边界范围是东起引黄过清干渠、西至青苑路、南起滨河路、北至清河路,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系统类型为湿地。
②大芦湖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边界范围是水库内坝顶16.5m以下的区域,引黄输水明渠管理范围纵深15m内的区域,I类红线区范围与边界范围一致,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生态系统类型为水库。
本项目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以北、东邹路以东,参照《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相应图集及区块登记表,本项目厂区边界距离最近的千乘湖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边界约2km,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项目与生态红线位置关系见附图5。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区域环境质量,淄博市及高青县开展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改善区域环境,通过不断的环境治理,可以完成预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地表水基本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的要求;地下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项目废气、废水、噪声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达标排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不影响当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大,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生产过程用水由自来水管网供给、用电由当地供电电网接入,用水、用电量相对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高环审[2018]48号)中制定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其对照分析如下:
表1b项目建设与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分析表
分类
序号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本项目情况
是否属于
行业
1
不符合淄博市行业发展定位、园区产业定位的行业
《山东高青电子信息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
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
不属于
工艺及产品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不属于
2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发展规划的项目
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及行业发展规划
本项目所属行业无准入条件;项目符合园区发展规划要求
不属于
投资
1
投资强度<1215万元/公顷的项目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本项目投资强度20380万/公顷
不属于
2
不符合《山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不属于
资源利用
1
高水耗、高物耗、高能耗且严重浪费资源、生产方式落后的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属于低于国内基本水平的
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本项目不属于高水耗、高物耗、高能耗项目,项目生产方式较为先进,清洁生产水平较高
不属于
污染控制
1
排放的废水中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污染物”、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导致具有生态环境风险的
--
项目排放废水水质较为简单;项目废水采取酸碱调节等预处理措施,风险可控
不属于
2
排放剧毒废水、放射性废水的项目;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不达标的项目
--
项目排放废水水质较为简单,不含剧毒、放射性及第一类污染物
不属于
3
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淄博绿环水务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项目
--
项目外排污水满足淄博绿环水务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要求
不属于
4
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采取的污防措施不合理的
--
项目废气中不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采取措施总体可行
不属于
5
无组织排放量较大、恶臭物质排放较多的项目
--
本项目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微量
不属于
6
固废、危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及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具有环境管控风险的
--
本项目固废、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均能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不属于
7
具有重大环境风险、无法采取有效防治、应急措施、导致生态环境风险的
--
本项目环境风险较低,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后,环境风险可控
不属于
8
破坏自然生态、损害人体健康又无治理技术或难以治理的项目
--
本项目污染物能够可控
不属于
综上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4、其他相关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表2项目建设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围内。
符合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符合
第十七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项目将在实际产排污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HJ1031-2019)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符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本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环境影响较小,基本不会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符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
(二)未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
(三)生态破坏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生态恢复任务的;
(四)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五)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当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所在区域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
符合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禁止、限制开发的区域和活动,制定严格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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