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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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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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目录
目录Ⅰ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奖励1
第三章处罚3
第一节安全监管专业3
第二节机电、供电、监测监控及通讯专业8
第三节调度、应急救援及辅助运输专业12
第四节一通三防专业16
第五节抽采防突专业22
第六节采掘专业27
第七节地测防治水专业31
第八节火工品专业32
第八节地面防火管理及工业场地、办公场地卫生管理34
第十节其他有关管理规定36
第四章事故处理37
第一节事故的划定37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确认及对象38
第三节事故处理39
第四节事故处理有关规定40
第五章附则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安全处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条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领导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公司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员工。
第八条本《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的宗旨对员工进行处罚,对认错态度较好的员工可从轻处罚或不处罚。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对在我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员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进行嘉奖。
第一十条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的员工,可记功授奖;年度被评为公司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员工和单位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一十一条发现事故征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以及制止、揭发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按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十二条在抢险救灾中功劳显著的人员可记功授奖。
第一十三条对在安全工作中积极创新,推广新技术、技术改造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奖励。
第一十四条顺利完成一级非常规作业安全工作的,对领导组成员和其他成员给予奖励。
第一十五条员工制止其他人“三违”,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奖励50~300元/次。
第一十六条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击性工程的单位,视工程量及工作难度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一十七条公司质量标准化评比,对排名第一的专业部室和专业内第一名的队组给予奖励。
第一十八条在集团公司检查中,对取得好名次的专业部室和基层队组给予奖励。
第一十九条在集团公司、我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规程评比、知识竞赛中,对取得好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发生非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时,对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时间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避免物料丢失浪费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各专业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管理、回收设备及材料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人员给予奖励。
重大通风隐患指综采工作面机尾上隅角以外的其它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在0.5m3、浓度在2%以上);局扇供风巷道的风筒接口断开、风筒破口长度在200毫米以上、风筒出口距窝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局扇吸入循环风而造成局扇供风巷道瓦斯超限、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
第二十五条其他行为或做法对公司安全生产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安全监管专业
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没有完成罚100元/项。
第二十七条主斜井口50m和风、副井20m范围内抽烟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入井人员应规范着装,入井必备品必须佩戴齐全。
着装不规范的处罚100元/次,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下井的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酒后入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分别罚款300~500元,特殊工种(安全员、放炮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瓦检员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发现两次停工一年(只发基本生活费800元/月);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200元,在井下吸烟者除名。
第三十二条一般工种人员不带入井证下井的处罚100元/次,特殊工种人员不带入井证下井的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文明乘坐人车或罐笼,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乘坐。
凡不服从管理,强行乘车或罐笼者,处罚200元/次;情节严重的停工学习。
第三十四条人车未挺稳时摘到防护链企图下车者,处罚100~200元/次;人车开动后强行乘车者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五条酒后到生产区兹事,影响生产秩序、办公秩序,给予100~5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给予除名。
参与喝酒者给予50~250元。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区工作区的人员、工地施工的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到作业场所检查参观的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一经查出,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外,并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而发生事故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班中相互殴打或殴打他人者,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对制止“三违”、揭发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重处。
第四十二条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责任单位领导100~300元。
第四十三条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
第四十四条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罚责任人300元/次,签定人、队长各罚100元,二次不整改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各业务部室联合大检查,无故不参加检或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检查组300元/项;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三定时间对问题进行整改处理,每延误一天罚责任人200元/条。
第四十七条对参加联合大检查汇报会迟到者处罚100元/次,对无故不参加者罚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在联合大检查中,队组无人接受检查或以任何理由推卸主要负责人不在的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九条联合大检查或上级单位检查的问题,未按照三定时间整改的,出发责任单位200元/条。
第五十条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品,罚相应专业部室500元。
第五十一条当月首次违章,按规定处罚责任人,二次违章在本《条例》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责任人,依此类推。
第五十二条值班队干脱岗或他人代替值班,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三条因单位领导责任造成漏岗或脱岗,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四条工作面无避灾路线图及说明牌和无避灾路线指示牌,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单项工程开工制,凡没有规程措施及其贯彻学习名单和没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工单”的工程严禁开工,擅自开工者,罚责任人2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罚责任单位部(队)长200元,分管副职300元,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七条条件或工艺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而进行生产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五十八条现场互联保小组中一人出现“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被罚责任人的20%进行连带处罚。
第五十九条本队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队组自行处罚;各业务部室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六十条汇报岗标不实的人员,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十一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到安监部进行落实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未及时参加“三违”人员强训,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十二条查“三违”人员汇报不实,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六十三条“三违”人员在处理期间,不听从安排,罚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六十四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到安监部检查认识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五条集体违章,罚违章指挥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各1000元,其他人员各处罚500元,处罚队组3000元。
第六十六条在上级领导检查和外来单位参观过程中发生的“三违”行为,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管理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安监人员,罚责任人5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各队组未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罚责任人200元/次,无记录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九条班前会时间不达30分钟,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七十条班前会未抽查员工学习或岗标掌握情况,罚队长、值班队干、技术员各50元/次。
第七十一条对岗标抽查不合格职工未采取措施处理,罚队长、书记、值班队干各100元/人次。
第七十二条酗酒后参加班前会,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七十三条安排休息不好或情绪不佳人员下井,罚队长值班队干各100元/人次。
第七十四条跟班队长不参加班前会,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七十五条周二、周五安全例会、学习记录台账无签字,罚责任人100元/人次;有代签字现象的,罚双方各100元/次。
第七十六条安全员未及时查处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现场班组人员不知道互联保对象,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现场互联保牌板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罚班长、跟班队干各100元/次。
第七十九条“四位一体”人员不到位开工者,罚责任人1000元/次。
第八十条“四位一体”牌板签字由他人代签者,双方各罚50元/次。
第八十一条现场评估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无故不签字,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二条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八十三条施工作业点无“四位一体”牌或“四位一体”牌未填写、填写虚假,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八十四条主管业务部室没有或未按期下达“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未提供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内容不全;没有组织现场调研或虽组织但未提出规程编制重点和现场调研报告,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罚主管业务部室部长100元/次,分管技术员50元/次。
第八十五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参审人员应对其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内容负责,每出现一次失误,罚该参审人员200元/次。
第八十六条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未按规定组织学习、贯彻规程措施;学习记录不规范、学习内容记录不详细;参加学习人员无签字;施工人员学习时间少于10小时;未组织规程措施考试、补考;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考试卷装订不整齐、无考试成绩登记或成绩登记不规范的罚技术员50元。
第八十七条规程措施由主管业务部室每月复查一次,无复查记录或应补充内容而未补充的,罚主管业务部室部长100元,分管人员50元。
第八十八条现场抽查工人对规程措施的熟悉情况,对不熟悉相关内容的,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罚所查工人50元。
第八十九条规程、措施及其会审记录、复查记录要由专人管理,且规范统一,装订整齐,便于查阅,否则罚主管业务部室分管技术员50元。
第九十条队组没有按规定组织员工贯彻、学习灾害预防计划和进行考试,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第九十一条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下井,罚责任人500元,并处罚队长300元。
第九十二条因为工作安排不周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致使重大隐患、影响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主管业务部室3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30%,直接责任人挂钩50%,公司分管领导挂钩10%考核。
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3、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
4、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规程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斜井(巷)运输未设置防跑车设施或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7、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8、井下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9、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
10、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和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
11、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
12、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部室不积极配合。
第九十三条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主管业务部室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奖、季奖,部长挂钩20%,分管副职或主管技术员挂钩30%,分管公司领导挂钩10%考核。
1、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致留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安全补充措施的;
3、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或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4、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或虚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5、安全员空班缺岗;
6、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十四条因工作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作业队组500~3000元,队长、书记每人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主管业务部室挂钩20%考核。
1、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2、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3、局扇吸循环风;
4、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5、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不用的;
6、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7、开掘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
8、工作面安装未按期达到移交标准,影响生产的。
第九十五条发生主扇无计划停风,将依据通风部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1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及会议精神执行。
第二节机电、供电、监测监控及通讯专业
(一)机电方面
第九十七条井下机械设备要保证其完好性,关键部位不得有变形、失效等问题,发现一项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整齐,随意乱扔或不能及时升井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九条上岗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现场检查无岗位资格证的处罚200元,取证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条操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串岗或脱岗等,罚操作人员100~2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00元。
第一百零一条井下皮带滚筒轴承要定期注油并有记录,发现未注油罚款200元,无记录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操作人员必须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违规操作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各队组和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台账,检修记录、日常运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必须齐全规范,缺记录或台账的罚款200元,记录、台账不规范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建立健全各种设备的规章和制度,缺少一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各种设备必须执行使用维护相结合,预防为主,使用、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不做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的罚款300元。
第一百零六条机电硐室要保持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小绞车不准缺弹簧垫、螺丝、定位销、护绳板等,发现缺件使用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小绞车钢丝绳缠绕要分层有序,因松绳过多或缠绕混乱、压绳造成事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九条井下皮带滚筒轴承和电机轴承要定期注油并有记录,发现未注油罚款200元,无记录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皮带架、托辊架等螺栓要齐全并拧紧,发现缺少螺栓罚款200元,发现螺栓松动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掘进机要定期注油、定期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且包机到人,没有专人负责罚款100元,没有做好其它工作罚款300元。
(二)供电方面
第一百一十二条凡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经机电部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并经机电部防爆员验收允许后方可入井,未经验收擅自将设备入井,处罚使用单位500元,处罚井口把钩工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井下机电设备接线完成后必须经机电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未经验收擅自送电,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发现一处一般失爆罚责任人1000元,发现一处严重失爆罚责任人2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挡板和密封圈,有螺栓和弹簧垫,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机电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一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如发现有一处不符合以上要求,对跟班电工及队长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井下各种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明火操作,不准用其他线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不准带电搬迁电气设备,违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井下不准使用保护失灵的电气设备,违者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整定必须按机电部下发的整定值进行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违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条井上、下停送电应按停送电操作规程认真执行,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员检查瓦斯严禁送电,井上下电气设备检修时,要挂有禁止送电牌。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没有接到送电命令,严禁送电,违者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和整定牌要齐全并填写规范,现场检查缺一项牌罚款500元,过期或填写不规范的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井下馈电、磁力启动器和综保必须上架,开关架制作必须统一并且符合要求,发现一台开关未上架罚款200元,开关架制作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关必须完好,外壳无变形、锈蚀,外表整洁,油漆无脱落,并且开关之间距离保持800mm以上,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五小电器要件件上板,悬挂高度不低于1.5m,每件小型电器排列整齐,干净整洁,性能完好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井下动力电缆在开关出口处、设备入口处、巷道拐角处、穿洞处等要贴电缆走向牌,发现一处未贴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保证灵敏可靠,定期进行试验并做试验记录,检查发现无闭锁装置罚款500元,无试验记录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井下必须有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保证其完好,无备用风机罚款500元,备用风机不完好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风机开关及风机电机外壳都要接地,风机开关设辅助接地,发现无接地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地点必须设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现场检查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材料及打设要符合要求,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连接导线、接地导线和接地引线必须符合要求,现场检查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机电硐室要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机电硐室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牌,有高压设备在硐室入口悬挂“高压危险”的标牌,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有罐车的巷道电缆悬挂高度必须高于罐车,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平巷或斜巷电缆每两个挂钩距离不得大于3m,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每个挂钩必须单钩单电缆,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筒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否则罚款3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通信和信号电缆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处,高低压电缆距离应大于0.1m,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条电缆悬挂必须整齐,不得交叉,否则罚款200元。
(三)监测监控方面
第一百四十一条机电部对监测系统所有电气设备按防爆完好标准进行处罚。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接线盒)必须贴设备完好和防爆合格证,如有发现一个没有贴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已办理领用手续之后,接到机电部回收通知单之前的期间内,凡擅自停用监测设施的,每次罚款200~3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按规定移动、悬挂监测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延误安装或回收的,酌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监测设施提供交流供电电源,擅自切断的或有问题有故障不积极处理的,每次罚款200~300元。
直流正常以后应尽快处理,分站长时间不送电导致分站电池亏电,造成通讯中断的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悬挂不符合标准的(如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控系统所使用的蓝色电缆是带有本安标志的专用电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一次罚款300~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施工队组要维护好本地点的监测设施,监测设施拉脱线的,或因监护不力造成工作不正常的,或电缆悬挂不标准的,或有问题延误汇报的,或在处理问题时不积极配合的,每次罚款200~3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监测设施监护不力,随意拆卸敲打,或往传感器上喷洒水时,造成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误报警的(传感器自身原因除外),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一百五十条各施工队组所监护的监测设施、器材丢失时,按原价以罚款形式赔偿。
造成人为故意损坏的,按原价3—5倍赔偿。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监控分站需要直流正常的,首先必须汇报调度室,并且说明原因,然后向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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