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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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造
上海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
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了贯彻《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统一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的办理作业行为,保证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制订本《上海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市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的办理作业。
3 依据文件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2号令)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质检量[200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沪质技监量[2004]264号)
《关于发布“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4]275号)
4 遵循原则
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依法行政,便民服务;
公开透明,诚信自律。
5 职责范围
5.1市局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在本市制造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第145号公告目录》)及《关于发布“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内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申请、组织考核和审核颁证。
5.2区、县局职责
5.2.1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内、在本市制造并列入《第145号公告目录》及《通知》以外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申请、组织考核和审核颁证。
5.2.2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修理,列入《第145号公告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修理单位的修理许可证申请、组织考核和审核颁证。
6 办理程序
6.1接受申请资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请单位递交的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内容一致、并盖单位印章的申请资料。
6.1.1制造许可证申请资料
6.1.1.1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递交:
a)本市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c)申请单位自查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d)检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e)《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适用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f)有关制造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g)部分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产品扩项、到期复查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部分考核)。
h)免于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企业变更、产品扩项及近二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免于考核)。
6.1.1.2变更制造许可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申请资料:
a)制造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b)市局同意企业(或产品)更名免于型式评价函;
c)《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d)变更前制造许可证;
e)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1.2修理许可证申请资料
6.1.2.1首次申请、扩项、到期复查、移地修理应递交:
a)本市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c)申请单位比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自查报告;
d)检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e)有关修理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到期复查、移地修理)。
6.1.2.2变更修理许可证申请资料:
a)修理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c)变更前修理许可证;
d)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2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处理。
6.2.1受理
经审查,资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内容一致、并盖单位印章的予以受理,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2.2补正
经审查,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2.3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a)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本行政区域内;
b)异地生产无本市营业执照或工商有效证明;
c)申请的产品不在《第145号公告目录》的目录范围中;
d)申请的产品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
e)没有有效型式批准证书或免于型式评价函;
f)没有有效《计量检定员证》;
g)递交文件资料不齐全又不补正的。
6.2.4决定考核方式
按照《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要求,审查和作出采用全面考核、部分考核或免于考核的决定。
6.2.5委托考核
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直接建立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任务。
6.2.5.1建立考核组
a)考核组一般由2名考评员组成,并确定一名考核组长.
b)考评员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特聘专家名单》中选聘,并考虑专业技术的一致性。
c)属于受委托机构提名建立的考核组,报委托单位批准。
6.2.5.2下达委托考核任务
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委托有关机构或直接建立的考核组,出具“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完成考核任务。
6.3完成考核任务
有关中介机构或考核组,11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料审查、编制现场考核计划、联系被考评单位(或受理单位联系),确定考核日期、现场考核、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6.3.1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组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的生产(修理)地址场所进行,依据(修理考核比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
基本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汇总结果和末次会议。
6.3.2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现场考核计划、《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考核报告等材料上报受理部门。
6.4审核、批准、颁证
受理部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颁证。
6.4.1审核
6.4.1.1考核结果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的生产地址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b)考核项目是否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免于型式评价函”、到期复查的许可证一致;
c)考核是否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考核评语及结论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有考核组成员的签名;
d)申请单位是否在整改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与“不符合项报告单”上的内容是否对应、符合要求,是否已经考核组成员签名确认;
f)考核结果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g)《对考评工作和考评组(员)的意见征询表》是否已经返回,考评员是否有影响公正考核的违规、违纪现象。
6.4.1.1变更许可证申请资料审核内容包括:
a)变更申请的理由是否清晰、成立;
b)相关证明是否合法、有效和充分;
c)递交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6.4.2审批
局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批准。
6.4.3颁证
受理部门在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制造许可证(见附录7.3)、修理许可证(见附录7.4)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派人来领证,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6.5资料归档
发证后,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6.5.1必须归档的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申请办理材料包括:
a)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申报材料登记表;
c)企业法人(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d)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e)《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f)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g)现场会议签到表;
h)《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考核报告;
i)不符合项报告单及相应整改材料(有不符合项时提供);
j)对考评工作和考评组(员)的意见征询表;
k)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表;
l)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6.5.2必须归档的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变更申请办理材料包括:
a)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复印件;
b)市局同意企业(或产品)更名免于型式评价函(制造许可证变更时归档);
c)《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d)变更前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e)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g)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表。
7附录
7.1规定用文书
a)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申报材料登记表;
c)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d)现场考核会议签到表;
e)不符合项报告单
f)对考评工作和考评组(员)意见征询表;
g)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表;
h)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i)《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7.2选用文书
a)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b)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c)关于免于考核或部分考核的申请;
c)现场考核计划;
d)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流转单;
e)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3制作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样式)
7.4制作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样式)
7.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流程图
附录
(规定用文件)
7.1a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质技监受字[]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7.1b
申报材料登记表
:
现收到你(单位)提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如下:
序号
申报材料
份数
收到情况
1
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
3
申请单位自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1
4
《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
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1
6
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1
7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
1
8
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9
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合法证明及复印件
1
注:
在“收到情况”栏中“√”为收到,“○”为未上报材料。
申报单位人员(签字):
日期:
200年月日
7.1c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质技监期字[]第号
:
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
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和《》第条
第款第项规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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