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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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
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
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根据上述标准,独立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七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1名专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应当配备女性宿舍管理员,每晚巡查应不少于2次。
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八条保安员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装,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保安员应携带头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哨子等防护装备上岗执勤。
第九条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查验、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车辆以及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
第十条上学、放学时段,在校门口及校门外一定区域,学校应安排2名以上的保安人员、学校专(兼)职保卫人员在岗值守,做好安全巡查和秩序维护工作。
组织教师、家长志愿者等力量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第三章物防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置离外围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学校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爬设施。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
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基本防卫器械:
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防卫器械应摆放整齐、便于取放。
已设立警务室的学校,其门卫(值班室)的防卫器械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状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按照《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周边道路状况,公安交通部门应设置相应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装置等设施。
(二)根据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学校门口附近50米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防护栏、隔离栏,车辆减速装置等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四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存放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保险柜(箱)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备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河流、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及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区域、部位设置相应的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
(三)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区域应当安装照明装置,并保持亮化率达100%。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五)学校内应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技防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防护要求应不低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规定,学校出入口、重点部位和区域的技防设施安装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安防监控室应分别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
学校出入口应建立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省级公安机关情报平台,实现来访人员身份信息的实时比对、实时识别功能。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出入口,体育运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危化物品储存室、实验室、财务室、计算机室、监控室、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场所、水电气热等设备间等重要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的接口。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藏室、计算机教室宜设出入口控制系统。
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和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建立技防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保障技防设施投入及其维护经费,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每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完好。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
(二)安防监控室中心应落实专人值守,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范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涉案视频监控资料应及时拷贝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警校联动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在信息沟通、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对学校的协作和监管,规范学校警务室、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建设,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属地公安机关可在条件具备、治安复杂区域的学校设置警务室。
学校警务室的外观标识、建设标准及职责任务参照《XX省城乡社区警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社区警务室建设标准执行,重点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督查和周边治安管控工作。
第十九条有需要的地区,公安机关可在学校建立警务联络室或警务岗(点),主要承担涉校不稳定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指导督查学校开展安全防范各项工作,协助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指导各类涉校矛盾纠纷的先期调处等工作。
第二十条设置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学校应做到以下“五统一”:
(一)名称统一。
凡设立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学校,应悬挂“××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标志标牌。
(二)外观标识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外观、内务标识及装饰标准参照公安社区警务室标准建设。
(三)装备配置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的装备配置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学校门卫值班室防卫器械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增配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紧急报警装置等物防技防设施。
(四)制度台账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应在墙上醒目位置张贴警务公示牌、教育部校园管理六项规定、公安部校园管理八条措施、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建立民警联络工作台账,台账记录应及时、全面、规范、真实。
(五)工作职责统一。
学校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作为警校联动的工作平台,学校应根据保卫任务配置相应的保卫人员和专职保安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警务联络室、警务岗(点)规范、有效运作。
联系学校的民警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六章学校重大案(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重大案(事)件是指发生在学校内部(含校门口)的投毒、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伤害(致死)以及重大传染性疾病、食物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重大案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暴力恐怖、维稳类事件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关注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及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对辖区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学校重大案(事)件,应按要求报送上级公安机关、教育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是重大案(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所在学校应当在发生重大案(事)件1小时内分别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案(事)件4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属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学校加强涉校安全工作的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防止网络和媒体炒作而造成不良影响。
凡需向新闻单位编发学校重大案(事)件信息的,所在单位(部门)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职责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明确、管理到位、防范有效。
(一)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学校校(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级以上重点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二)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以及防范制度。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的要求,及时排查和整改学校内部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例会、考核监督等工作制度。
(三)分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实行学校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度,抓好学生的安全、法制、心理健康等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健全案(事)件报告、门卫执勤、安全巡查、宣传教育、安防设施维护、校车安全、食堂厨房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防暴恐、防侵害、防踩踏、防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中小学安全演练指南》的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规划,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学校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财力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等级考评、教育督导评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等考评体系。
(二)定期组织对学校安全的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全面的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每月至少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安全主题家长会。
(五)落实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制度,督促学校每学期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六)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七)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的督导工作,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学校,落实平安校园达标考核“一票否决”,并采取校(园)长约谈措施。
(八)协助市场监管、安监、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督促落实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落实跟踪督导措施,强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
(一)将学校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管范畴,督促指导学校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措施,开展校园周边巡逻守护工作,及时处置学校发生的案(事)件。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学、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周边50米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
结合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安保维稳任务,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口周边50米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配合综治、教育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居民、商业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四)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等安全防范宣传。
(五)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警情通报。
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到学校开展1次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六)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对学校周边的高危人员及时掌握动态,逐一建档登记,并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七)依法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
(一)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范畴,落实综治目标管理责任。
(二)组织教育、公安等部门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三)组织协调教育、公安、住建、工商、城管、卫生、质监、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全面的督导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护校活动。
(四)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学校以及各类课外班,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完成登记注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未达标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五)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维护学校安全防范的工作局面。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第二十九条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检查和督导工作,并及时在辖区范围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或相关规定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责任,综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XX省综治办、XX省公安厅、XX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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