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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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研究报告
我国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研究报告
王瑞华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当代大学生诚信素质的培养,是培养大学生诚信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首要的就是要了解和把握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现状,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当代大学生在经济诚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措施和建议,从而为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该研究报告以调查问卷、座谈、访谈等方式,结合查阅国家相关文献及当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从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涵义的理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搞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对策四个方面较为客观的反映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对我国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涵义的理解
研究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现状,首要的是对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进行
科学的理解,从而依据其科学内涵逐步进行深入地研究分析。
依据课题组实地调查、文献资料查阅、网上搜索资料的结果,发现人们对于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理解和界定迫切需要予以科学界定,但当前理论界对此还处于探索时期,例如,理论界对于大学生诚信制度的涵义虽已有探讨,可对其探讨还屈指可数。
总体看来,目前并未形成理论界公认的关于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概念。
在此,课题组根据经济→经济诚信→经济诚信制度→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逻辑推演,借助现有公认的概念,拟求较为科学地理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含义。
(一)经济
经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意义上理解,主要是指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
因此,关于社会物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活动均属于经济的范畴。
(二)经济诚信
要理解经济诚信,必然要从“诚信”一词入手。
在中国,“诚信”一词最早是从道德范畴来讲的,在《说文解字》中其解释为:
“诚,信也”,“信,诚也”。
“诚信”即待人处事要真诚、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守信用。
在现代,诚信包含的意义就更为广泛,不仅包含了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同时也包含了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的更为广泛的含义。
从诚信的现代意义上看,诚信不仅是道德的要求,在反对欺诈、假冒伪劣这一方面与经济是紧密联系的。
而在西方,“诚信”的概念从其发源就与经济紧密相连。
西方的“诚信”观念发源于古希腊,兴起于古罗马,“诚信”主要体现在当时的商品经济活动之中,即“诚信”要求人们在商品活动中保持诚实,不欺诈,遵守信用等,是当时发生经济关系时经济活动主体间建立契约的基础。
可见,诚信不仅是人的道德规范的表现,更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在经济方面,诚信的作用和重要性更为明显。
在此,依据诚信的相关概念,结合关于经济的定义,我们认为所谓经济诚信,即是指社会人或者社会团体之间、国家、政府以及国与国之间在产生各种经济行为,发生与经济相关的各种关系的过程中,经济关系中包含的各主体在其行为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经济行为中无欺诈,无弄虚作假,无出尔反尔等失信行为出现。
(三)经济诚信制度
在了解经济诚信的含义之后,对于经济诚信制度的理解则主要从制度的角度入手,从而推演出经济诚信制度的内涵。
关于制度,其广义可以理解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狭义的制度通常是指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即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而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
制度的构成是制度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了制度的构成,才能界定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从而才能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制度的内涵。
制度的内容,狭义而言,即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而关于制度的内部构成,我们在此引用了诺斯的观点,即: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
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
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结合制度的含义以及制度的内部构成,我们认为经济诚信制度可以理解为:
社会人在发生经济行为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具体而言,即当社会人以及社会团体出现任何经济行为,或者相互间产生经济利益关系的时候,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约定俗成等形式以及通过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等具体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等,从而达到约束经济行为主体,并且督促其在经济行为发生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在出现经济失信行为时作出及时的惩罚。
经济诚信制度可以分为两大构成部分:
第一大构成部分是由政府、国家按照经济诚信的目的,科学地研究并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如何在经济行为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到普通法,再到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条例等等;第二大构成部分是关于执行经济诚信制度的实施机制,具体包括经济诚信制度的研究和指定以及修订部门,经济诚信制度的执行部门,经济诚信制度的监督部门,上述三个部门缺一不可,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经济制度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是经济诚信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关键环节。
(四)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
依据经济→经济诚信→经济诚信制度→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逻辑性关系,我们将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内涵理解为:
大学生在高校期间出现种种经济行为时,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来督促大学生在经济行为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此外,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不仅是制度、规定、条例的制定,同时也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配套设置,即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制定相关部门、制度的执行部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部门三大部门的配套建设。
(五)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概括而言是指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相关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相关政策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大学生贷款还款行为的相关制度、大学生奖学金制度、大学生勤工助学制度、在校大学生经济补助制度、大学生经济行为奖惩制度、大学生创业资金辅助制度、大学生日常经济行为相关规定等等。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制定机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执行结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监督机构。
因此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就是上述各种制度和机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研究我国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的必要性
近年来,高校学生出现经济失信行为的现状日益严峻,例如拖欠学费、作弊获得奖学金、虚报家庭状况获得助学金等行为时有发生。
依据调研、访谈的整理的数据表明,经济诚信制度不完善是造成大学生出现各种经济不诚信行为的主要原因,所以研究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现状,为全面建设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依据制度来规范在校大学生的经济诚信行为已成为必然趋势。
(一)这是完善大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认为,人的能力是多方面的,包括人的自然力和社会能力、潜力和现实能力、体力和智力等等。
而人的职责和使命就是要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正是一个人成材的阶段,其中,大学阶段是青年成长成材重要时期,是其学习各种知识本领,锻炼其社会实践能力,以及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因此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要在学校获取各种知识和技能,更要形成完整的科学的价值观。
其中,诚信,即诚实守信,是大学生价值观中的重要内容,而经济诚信,不仅是诚信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与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息息相关。
例如,在校期间,大学生良好的信用不仅能够使其得到同学的认同,更能帮助其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同时,良好的信用不仅在大学校园的各种行为中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大学生进入社会之后更能体现出信用的各种优势。
例如大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良好的信用不仅使其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在与金融部门和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也能占有更多的优势,更能顺利地通过借贷审核,解决当前的资金问题等等。
然而,就现状而言,当前不少高校出现了大学生经济失信较为严重的情况,例如拖欠学费,作假获取奖学金、助学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以帮助大学生形成良好的经济守信习惯,是完善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要求。
(二)这是提高当前高校正常运营效率的重要保障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关系到当前部分高校的正常运营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拖欠现象较为严重提出的。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7月,西南地区一所大学除了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抵交的学费,拖欠学费达3000多万元,不交、欠交学费的学生超过1/3。
南方一所师范大学学生欠费数额达到1800多万元。
中南地区一所大学至今学生欠费总额3000多万元,仅2004届毕业生就欠500多万元。
而在华东,一所规模不大的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欠费学生也有千人之多,欠费额达400多万元。
尤其是河北某大学,该校1年的预算是3.2亿元,而就2007年10月统计的欠费生为2000多人,累计欠费额度达5000余万元,占到学校预算的1/6,已经严重影响了该校的正常运行。
可见,在校大学生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金额一旦较为严重,则会使学校的资金出现周转困难,资金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以及影响到高校教职员工的薪水和福利的正常发放,这样就必然会影响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以及教学进程的顺利进行,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恶性循环,从而影响高校的正常运营效率。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的经济信用行为,尤其是运用制度来降低大学生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比例,是当前降低学校经济负担,提高高校正常运营效率的重要保证。
(三)这是降低发放贷款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其积极性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校大学生的助学贷款政策。
可见,银行是与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紧密相关的一个部门。
银行肩负着向高校贫困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的重要任务。
然而近年来,毕业大学生延期归还银行的助学贷款,造成放贷银行贷款不良率升高的现象逐渐突出。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共累计审查全国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06万人次,发放贷款约127.7亿人民币,而欠贷率则高达28.4%[1]。
例如,至2007年12月,广东省的助学贷款不良率达到27.04%,超过1/4的贷款学生严重欠款[2],据云南省农业银行统计,从2000年到200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累计发放助学贷款17000多万元,而截至2006年6月底,云南约有20%的毕业生贷款违约,违约金额在该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中达到了6%的比例。
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必然影响银行的资金周转和运营,因此必然会影响银行向贫困大学生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据云南省教育厅透露,截至2006年6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共有8000万元助学贷款未发放,这就意味着约两万名贫困生没有及时得到资助。
银行拒绝贷款,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增加了高校的经济负担,更是影响到今后进入高校的贫困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建立和完善督促大学生正常还贷的相关经济诚信制度和配套机构,是当前提高发放贷款银行积极性,保证贫困学生领取和归还助学贷款良性循环的重要需求。
(四)这是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并结合中国的国情不断实现创新。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个人或集体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断地多元化。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中国的教育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特别是在高等学校的收费制度上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大部分的高校都实行了教育收费制度。
高校教育收费制度的形成,必然加重了部分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高校相继出现了拖欠学费,依靠不诚信的手段获取助学金等行为。
同时,也出现了一部分学生由于自身缺乏诚信的意识,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出现了将其用于奢侈消费或着股票投资或者其他投资等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各种失信行为。
在这种条件下,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研究及解决如何把大学生及其家庭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范围中,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来规范大学生的经济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并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已经成为了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要求。
(五)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通常又被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制度,在这种经济制度和体系下,社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由国家计划指导。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更是如此,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可见法治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下经济交往的平等特性、市场运行的稳定背景、市场交易的规模效益需求不仅需要法律来维持,更需要市场经济中各个部门和行为主体主动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而法律法规的建立其目的之一实质上也是为了督促市场经济的行为的主体在行为过程中保持诚实守信。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障社会各个组成部分经济行为的规范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成为必然。
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作为规范大学生与高校和金融部门的各种经济行为,尤其是在高校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其信用度将会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信用素质,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制定相关政策来规范和提高大学生的信用素质,成为了当前高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必然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当前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现状
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首要的是需要了解和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的现状,并且依据现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进而实现对现有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总体看来,我国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建立了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等一系列经济诚信相关制度与执行机构。
与此同时,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也仍然存在不少的现实问题,如经济诚信制度仍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配套设施不健全等等,这些现实问题都有待于继续探索和研究。
(一)我国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已取得的成绩
课题组根据问卷调研、访谈、座谈、文献资料查阅等情况,把我国已建设的当代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主要分为两部分反映,即国家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和各高校关于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
1.国家已制定的与大学生经济诚信相关的制度
依据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国家教育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与大学生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所有制度都属于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范畴。
结合我国2007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我们将国家教育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在有关文献中对大学生诚信申报国家助学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贫困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保证其学业的顺利完成,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成材。
我国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历程:
一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高校便实行了人民助学金制度,这是我国关于大学助学金的首个政策性规定;二是1999年至2004年6月以前,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2000年的8月2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三是2004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通知》)即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国家在以上等文件中对大学生诚信申报国家助学贷款制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
第一,制定了大学生助学贷款及其用处的明确规定。
1999年,我国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助学贷款的性质是“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其来源则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就1999年而言,主要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此项业务。
2000年,国家在《补充意见》中再次指出,“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做好准备,在2000年9月1日前要开办此项业务。
所有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均可选择上述银行(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此项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实际数额足额贴息。
在此基础上,助学贷款的来源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
第二,制定了诚信遵守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通知》中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000年,国家在《补充意见》则将资助对象由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扩大了其资助范围。
第三,制定了大学生诚信遵守助学贷款申请、发放流程的明确规定。
申请流程:
早在我国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中就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民助学金的主要程序,即:
高校困难学生提出申请人民助学金,并填写申请表。
而后,由学校老师,特别是辅导员,进行家庭状况的核实,并根据提交申请的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学生自身要求来确定助学金的发放等级。
发放流程:
银行是助学贷款的发放机构,因此国家对银行发放贷款的操作机制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通知》中规定:
“银行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当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另外,《通知》不仅规定了如何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发放助学贷款,同时对高校大学生毕业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要求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这一系列措施实质上是督促大学生在助学贷款的借贷行为中保持诚实守信。
第四,制定了大学生诚信遵守助学贷款还贷的明确规定。
一是诚信遵守关于还贷时间的相关规定。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通知》中规定:
贷款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
而贷款学生毕业后如果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2000年国家颁布的《若干意见》则对还贷时间进行了调整,即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是诚信遵守还贷利息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针对学生就业和还款困难程度的上升,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文件对财政贴息的方式进行了改革,即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是诚信遵守助学贷款代偿规定。
这个机制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
对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则可以以奖学金的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第五,建立了大学生诚信还贷的约束机制。
一是大学生诚信还贷监督机制。
大学生归还助学贷款监督的相关机制,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国家助学贷款现代化信息查询系统。
2002年我国就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2004年我国教育部发出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教财9号),随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相关部门的教育司(局)以及各高等学校根据该通知,相互支持与配合,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已建立起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库,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开通了网上查询。
在此基础上,2005年教育部又发出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10号),要求高校对2004年及以前年份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所有已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全部采集进来,且按新的报送方式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补报。
二是大学生不诚信还款的防范机制。
我国财政部和教育部针对当前高校学生拖延还贷时间,并且已造成放贷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发放贷款银行的积极性,降低其放贷风险,2004年我国颁布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机制,即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为由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第六,建立了为大学生发放贷款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财政部和教育部针对当前高校学生拖延还贷时间,并且已造成放贷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发放贷款银行的积极性,降低其放贷风险偿机制,2004年我国颁布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
要逐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即《若干意见》指出:
“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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