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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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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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精
泰安市苹果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
《泰安市苹果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规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阐明泰安市苹果园小区本项目------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的权力、权益与责任、义务,并通过本规约的实施,达到本项目的统一管理,以保证所有业主能够有效地使用其购置的单元房屋,维护本项目全体业主的整体和各自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项目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其组织行使对本规约的审议和修改职权。
第四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规约所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与《物业管理等条例》中的定义相同,此外,在本规约中:
开发商:
是指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
业主:
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拥有单元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法人或自然人,同时亦包括他们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受授人或因单元房屋按揭或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房屋的抵押权人。
总则1
物业管理公司:
是指通过招标形式由发展商选择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本项目:
是指开发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有偿出让的位于泰安市长城西路北段路东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命名为“泰安市苹果园小区”的全部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的总称。
单元房屋:
是指本项目分割出售或转让的房产,其所有权及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与本项目的其他房产分开独立出售或转让。
物业专有部分:
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条
开发商、管理公司、各业主均受本规约条文的约束,并由开发商、管理公司、业主于在本规约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各业主除本人遵守规约各项规定外,还要敦促家属、使用人、代理人、雇员、保母、访客、承租人、承建商、施工单位、承包商、顾客、借用人、经其许可的任何使用人及有关人员共同遵守本规约。
在上述人员使用、占用或暂住单元房屋时,于本规约项下其应视同为业主,享有和承担本规约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如上述人员违反本规约规定,有关业主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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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泰安市苹果园小区
座落位置:
长城西路北段路东
物业类型:
商业、住宅
总建筑面积:
325725平方米
第三章
第十条
本项目中除已出售或转让予他人的单元房屋外,其余单元房屋均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一条
开发商在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权对本项目的建筑规划、设计蓝图进行更改、修订,所进行的修改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其单元房屋的权利。
第十二条
开发商应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商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开发商在本项目内拥有的任何权利。
开发商权利及义务物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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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四条业主权利及义务
业主在享受本规约规定的权力、权益的同时,应保证履行本规约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遵守本规约的各项条款,共同创建一个“安全、整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业主享有其所有的单元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转让、抵押、出租等)且独自享有处置收益。
但业主在处置其所有房屋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本规约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业主可共同享用本项目内任何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也不得侵害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且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其所实行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享有对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投诉权,享有对本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议权。
第十八条
业主在转让单元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时,应确保受让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并送交管理公司,承诺遵守本规约的一切条款。
受让人有责任在受让单元房屋前确定业主已付清转让日以前的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受让人有义务清偿出售人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第十九条
业主应在每年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而未付金额的3‰的滞纳金及管理公司因追讨欠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逾期超过三个月,管理公司有4
权采取以下必要措施,直至业主交清所欠费用为止。
1、停止一切物业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每季度收费日三日后,在公共宣传栏向全体业主公布未
交物业管理费名单。
第二十条
业主所有的单元房屋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由业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业主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干涉管理公司对本项目提供的维修养护和正常的管理工作。
业主须遵守管理公司所订立的《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业主的私人或单位的任何车辆停泊本项目内时,必须遵守本项目的车辆管理规定,否则,管理公司有权提请相关政府部门锁闭违章车辆、处罚违章者;非机动车辆出入本项目时,必须下车推行及按指定路线行走。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业主只能根据《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所购单元房屋,并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及外貌。
第二十五条
业主不得在单元房屋内或本项目之任何部位存放武器、弹药、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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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填写《装修申请表》。
经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业主必须对因装修不当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诉讼、索赔及费用完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须负责其单元房屋内部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人为造成水道堵塞,导致溢水,且对本项目及其他单元房屋造成损失的,业主必须负责全部修理费用与相关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业主应有责任为毗邻单元房屋的维修、抢修提供方便。
如因业主阻扰维修造成小区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到侵害,责任业主因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未有火警发生时,任何人不得动用、拆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楼梯走道。
第三十一条
业主在本项目的共用部位或公共设施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联欢会,要事先征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未经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在公用部位举办任何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在共用部位设立神位、佛座,不得燃烛烧纸、焚烧花圈等祭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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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业主不得在单元房屋内或共用部位饲养牲畜及家禽。
若饲养宠物,必须持有效许可证明文件,如果因宠物伤害他人或损坏本项目整体面貌,业主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业主不得在单元房屋内或任何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制造或容许其他人制造噪音,发出损害人体的气味以及发生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的雇员,如对某员工不满意,可向管理公司投诉,由管理公司对其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如长期离开其所购单元房屋,应到管理公司设置于本项目管理处登记,声明管理费等费用支付方式,留下通讯地址,以使管理公司向其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关闭好室内门窗,水、电、煤气总阀,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约规定或对本项目构成任何损害的业主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为业主在入住使用时办理登记、付款、验房、接收所购房屋的钥匙等手续;
签署各项承诺书。
2、执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制订《住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必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7
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遵守,向各业主收取管理费及一切应该收取的费用;
3、根据《装修管理规定》,制定装修工程及物料运送程序,并以有效形式督促
业主遵守;业主的装修工程申请须事先经管理公司审核,办理有关装修手续;管理公司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监督业主的装修工程,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令其停止施工;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对装修规定进行修改,并可要求装修的业主进行相应的调整。
4、进行楼宇和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各种共用设备、公共设
施的正常运行。
5、进行本项目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建筑物清洗。
6、制定本项目车辆管理规定和停车场守则,控制本项目内所有车辆停放、收
取相关的管理费用,清走所有违反管理规定停泊的车辆。
7、维护本项目正常秩序,保护各业主的合法权益。
搞好安全消防工作,配置
保安、消防器材设备,组织24小时安全巡逻,安排消防训练和岗位培训。
8、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在其授权或指令下拆除违反规定的一切
设置构筑物,并收取拆除及恢复原貌所发生的费用。
9、就有关本项目管理事务发生争议时,委托律师或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律
诉讼。
10、代表本项目全体业主就本项目有关问题与政府部门交涉、谈判、并处理有
关的投诉、来信、来访。
11、就本项目物业管理,聘任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合同(协议)。
12、编制本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控制管理开支,提供管理费用收支实际情况报
表。
13、为工作需要,可将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的部分专项管理业务委托其他专营公
司承担,并就其制定人事管理制度、评定工作质量与价格,向全体业主负责。
14、监督落实本规约各项条款,有权针对违反规约的行为,采取适当方法和有
效措施,甚至可以诉诸法律进行制止,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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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管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管理责任:
1、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煤气短缺、火灾、水灾、地震等不
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
2、涉及产权出租人及产权承租人双方间的纠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3、涉及任何刑事责任、无意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4、涉及业主任何财产,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失窃、损坏。
5、业主在本项目内使用公共设施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亡或物品损坏。
6、由于管理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因素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第四十条
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第四十一条
禁止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貌。
禁止在露台上搭建任何建筑。
必须保持房屋外墙面的原有色彩和整洁(包括阳台内的外立面颜色),禁止擅自在外墙面上添装设备。
第四十二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禁止封闭未封闭阳台。
业主大会成立后,交由业主大会讨论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9
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小区的外观及符合规划法的要求,禁止安装外置式防盗网(窗)。
第四十四条
业主不得在单元房屋内安装超出楼板设计承载能力的设施(备),单元房屋内使用耗能设备的容量不得超出该单元房屋额定容量。
第四十五条
任何业主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允许,不得私自改变、截断或连接其单元房屋内及共用部位的水、电、煤气、电话的线路,不得变更、破坏共用部位的管道井、电线槽、吊顶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禁止改装煤气管道和煤气炉的安装位置;。
第四十七条
禁止改变开发商指定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及管道走向。
第四十八条
禁止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为保持本项目内整体外观整齐高雅,业主必须在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水管应放入滴水管内,空调外管应按物业管理处规定要求安装。
禁止在楼宇的外墙上安装遮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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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其他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第五十二条
业主不得在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如楼梯间、公共走廊、道路、邻近空房、绿地等地方晾晒衣物、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车辆、垃圾、设置广告、指示牌等妨碍整体环境或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禁止在窗台、阳台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亦不得在阳台以外、窗口以外支杆拉绳悬挂衣物及杂物。
第五十三条
业主未经管理公司同意,禁止进入本项目内所有设备用房。
第五十四条
未经管理公司同意,本项目内禁止分发传单或促销书。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住宅按建筑面积0.90元/月.平方米、商业按1.45元/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1
平方米标准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各项:
1、楼宇及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维修、保养和运行服务;
2、保安服务,包括巡视、检查等;
3、环境保洁服务;
4、环境绿化花木更新养护;
5、公共设施、共用部位能源开支;
6、管理公司设置于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处行政管理费用(办公、保险、通讯、电
器、服装、差旅、公关、审计等);
7、管理公司设置于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处员工薪金及福利;
8、应缴政府税金;
9、管理公司的酬金(利润);
10、其他管理服务开支。
第五十八条
管理费按发展商开具的“进户通知书”上的日期开始收取。
第五十九条
不论单元房屋是否空置、占用或出租等,业主须负责交纳管理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六十条
所有管理费用及其他根据本规约规定收取的费用,业主均须按期缴纳。
业主如果未能在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付清应付款项,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1、收取末缴付的款项自规定的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
日千分之三计算;
2、管理公司有权对欠款业主提出法律诉讼或做出其他追讨措施。
12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筹集和使用。
也可对单项维修进行筹集使用。
如业主无法就公共部位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筹集达成一致,导致被损坏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无法维修,物业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本项目内指定地点设立布告板,用于张贴通知、布告及有关管理服务告示,任何通知、布告、告示张贴后,即构成有效。
13违约责任其他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需发出的书面函件、单据,派专人送达单元房屋或投送业主之信报箱内。
若是其他通迅方式,则业主须将其通讯方式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以供管理公司联络,如果业主有函件给管理公司,应送达小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或投入小区管理中心特设信箱内。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政府政策、法规,以及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建议,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但所有修改、补充均不得与政府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六十九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指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苹果园小区号楼室业主
签字(盖章)
日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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