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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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版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2005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职责
省调调度员的职责
省调保护处的职责
现场运行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
装置运行通则
纵联保护的运行规定
110-220KV系统相间保护的运行规定
110-220KV系统重合闸的运行规定
母线保护的运行规定
变压器保护的运行规定
发电机及发变组保护的运行规定
失灵保护的运行规定
远跳及其它保护的运行规定
第四章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发电厂继电保护计算运行方式规定
发电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规定
变电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规定
系统运行方式原则
第五章继电保护技术管理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装置检验及定级管理
新设备投运管理
故障录波装置及故障信息系统
附录一: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说明书>>
附录二: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计安全自动装置复用通信设备管理规定>>
附录三: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附录四:
发电厂最大最小运行方式
附录五:
主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发电厂保护的处理
附录六:
主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变电站保护的处理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原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94)、《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1995)及《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结合山西电网结构特点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具体配置情况,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是山西电网电气运行人员在系统正常运行、异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之一。
1.3山西电网内发电、供电、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用电单位的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规定等与本规程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编。
各级电网管理部门和并网统调的发电企业均应建立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所辖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和专业管理。
1.4下列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4.1省电力公司本部: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有关副总工程师应全面了解本规程。
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主管基建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调通中心:
负责电网运行的中心领导,继电保护处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分管其它专业的中心领导,调度处和运行方式处人员、通信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
电通中心:
负责电力通信运行的中心领导、通信科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4.2发电厂: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电气运行的副总工程师、安监人员、生技人员、运调人员、检修人员、基建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工作的电气专责人员、值长、电气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继电保护班长及专责技术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继电保护班的其它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4.3各供电分公司:
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运行的副总工程师、安监人员、生技部门继电保护专工、基建人员、调度所负责人、运行方式人员、调度值班人员、主网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继电保护(自动化)所领导、调度所继电保护专责、继电保护班长及专责技术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继电保护班的其它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4.4设计、基建、试验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5对继电保护在特殊运行方式下的处理,应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说明。
1.6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上级及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程或规定执行。
1.7本规程执行期间,为适应电网运行方式变化,省调编制的有关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补充规定与本规程同效。
1.8省调编写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说明书》为本规程的附件之一。
1.9本规程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运行管理职责
2.1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组成电网整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系统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网崩溃瓦解。
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十分重视继电保护工作。
2.2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各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要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及时组织督促解决,对由继电保护引起的重大系统瓦解事故和全厂停电事故负有责任。
2.3省调调度员对系统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职责:
2.3.1按规程正确指挥及监督直接调度范围内各保护装置的使用和运行,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
2.3.2在系统操作时正确地指挥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操作,即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停和定值调整等。
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必须按规程及通知单上的规定相应变更保护定值或使用方式。
2.3.3根据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由省调负责整定计算的保护装置在改变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运前,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按定值通知单与现场运行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定值变更时间(微机型线路保护装置新投运时,必须对通知单逐项进行核对;以后通知单变更时可仅核对通知单号和变更时间及CT、PT变比。
省调值班员应将不一致处在通知单上记录并通知继电保护专责。
定值的正确性由现场继电保护调试人员负责)。
2.3.4对系统运行中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了解、详细记录,并将保护动作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3.5根据继电保护装置整定的最大允许负荷,监视电网中的负荷潮流,以防止距离等保护的误动。
2.3.6保护装置出现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特别是母线保护、线路纵联保护、远跳保护、失灵保护等装置,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3.7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典型接线、整定方案、整定原则及本规程。
2.3.8掌握所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光字、信号、打印(显示)报告等各种信息的含义。
2.3.9参与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修编工作。
2.4省调继电保护处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职责
省调继电保护处是全省电网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部门。
2.4.1负责省调调度范围内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方案编制及定值整定计算。
2.4.2负责编制并定期修编山西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并处理有关继电保护的日常运行工作。
2.4.3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及管理工作,包括填写、下发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并掌握其执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并了解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批复保护装置检修申请票。
2.4.4负责定期编制、下发所属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等值阻抗。
2.4.5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对重大或典型的保护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
2.4.6参加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备参数、保护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搜集等),负责整定计算工作和新设备投运方案的审核。
2.4.7负责对省调度运行人员进行有关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
2.4.8组织或参加供电分公司、发电企业所管辖系统的新、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所辖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制定。
2.4.9负责网、省、地调分界点在装置配置和定值选择配合方面的有关工作。
2.4.10负责按规定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动作统计分析报告。
2.4.11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统一管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2.4.12负责对全省供电分公司和接入220kV及以上系统电厂(大同二电厂除外)的继电保护专业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安全经济责任制。
2.4.13负责全省继电保护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山西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常设机构,对全省继电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4.14负责全省继电保护装置入网选型原则的制定及入网资格的审查。
2.4.15负责全省电网继电保护的一般技措、大修工程项目的审核、方案审查及工程管理工作。
2.4.16参与全省电网基建和技改工程中继电保护工程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投标工作。
2.5现场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职责
2.5.1熟知所辖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
2.5.2负责与继电保护调试人员核对保护装置的实际运行定值,负责与调度值班人员核对定值通知单(微机和集成电路型线路保护装置可只核对通知单号和通知单的时间及CT、PT变比,但应将不一致处向调度值班员汇报。
定值的正确性由现场继电保护调试人员负责。
新投的微机保护应根据定值单内容逐项核对保护定值)。
根据相应调度的命令负责执行对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改变使用方式等操作。
2.5.3负责准确记录并向所属调度汇报保护装置(包括试运行的保护装置)的就地信号、灯光信号、微机装置的打印报告及故障录波器的打印报告等情况。
2.5.4执行《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2.5.5负责纵联保护每日通道运行状况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所属调度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尽快处理。
2.5.6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的各套定值,对已输入微机保护内的各套定值,根据所属调度命令有权进行变更(改变微机保护装置上的拨轮开关号码)。
2.5.7负责对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包括对户外纵联保护通道连接设备)进行巡视、检测,按保护装置定值规定的最大允许负荷,对电气设备或线路负荷潮流进行监视。
2.5.8记录故障录波器的动作时间及当时有无故障或操作等情况,当打印纸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更换。
2.5.9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含义。
第三章装置运行管理
3.1装置运行通则
3.1.1处于运行状态(包括热备用)的一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装置,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3.1.2未经一次电流和工作电压检验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在给保护做向量检查时(此时保护可不退出),必须有能够保证切除故障的后备保护。
3.1.3其他运行规定
3.1.3.1凡接有交流电压的保护装置均有可能因失压而不正确动作。
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允许装置失去交流电压。
3.1.3.2正常情况下应保证双母线所接元件的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取自该元件所在母线的电压互感器。
3.1.3.3在进行电压互感器倒闸操作时,必须防止二次向一次反充电。
3.1.3.4如高压设备无电气量瞬动保护,则不允许充电。
3.1.3.5线路及备用设备充电运行时,应将电源侧断路器的重合闸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临时退出运行。
3.1.3.6由110kV或220kV向变压器充电时,该变压器中性点应先接地,充电完毕后根据本规程附录三规定,保留或断开该接地刀。
3.1.4110kV、220kV线路及变压器保护装置的临时停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1气候条件较好的情况下,110kV线路零序电流和接地距离保护投运时,相间距离保护可临时停检;相间距离保护投运时,零序电流和接地距离保护可以临时停检。
在配置纵联保护的线路上,当线路纵联保护投运时,距离或电流保护可临时轮流退出停检;当相间和接地保护同时投运时,纵联保护可临时停检。
3.1.4.2具有双套纵联保护的220kV线路,在一套纵联及后备保护投运的条件下,另一套纵联保护可临时停检。
双套纵联保护不得同时退出。
特殊情况需同时退出双套纵联保护时,须经保护主管部门核算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1.5在气侯条件良好且站内一次设备无工作时,110kV及以上系统的母线保护方允许停检。
进行带电水冲洗母线的工作时,要投入可靠的母线保护。
3.1.6母联或旁路断路器代路时,其保护定值(一次值)应与被代线路相同;如代主变断路器时,则应至少使主变的纵差、瓦斯和放电间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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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电网 保护 安全 自动装置 运行 管理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