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社保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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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社保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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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社保业务指引
省属社保业务指引
目录
一、省属社保缴费登记2
二、单位缴费登记资料变更4
三、个人登记资料变更5
四、社保申报、缴费6
五、冲正7
六、冲账8
七、增员8
八、减员9
九、补缴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费10
十、单位内个人清缴业务10
十一、退保、转出、退休11
十二、省属社保缴费登记注销11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省属基本养老保险13
一、省属社保缴费登记
1.办理程序
(1)初次参加省属社保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缴费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4)缴费单位凭《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到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盖章确认。
(5)缴费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后,到省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
2.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省属社保的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一式四份)。
(5)《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两份)。
(6)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7)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之一(原件和复印件):
①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②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③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④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外地单位驻穗分支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各地驻穗代表机构登记证。
⑥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⑦股份制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资证明。
⑧其它特殊原因(如文件属秘密件等)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须在单位报告上说明。
⑨主管部门不明确或情况复杂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由主管部门同意其成立的批文。
3.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的申报方式默认为门前申报和网报。
(2)缴费单位的缴款方式为ETS扣款和缴款书银行转账,选择ETS扣款的必须同地税部门、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书)。
(3)缴费单位内参保人员10人以上的,同时必须提供个人明细登记表的电子版。
二、单位缴费登记资料变更
1.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的省属社保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手续。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缴费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4)相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三、个人登记资料变更
1.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内个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缴费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4)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的,提供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5)更改用工形式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档案材料复印件。
(6)更改户籍类型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更改人员类别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四、社保申报、缴费
社保费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征收。
各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25日前缴款。
社保的申报方式有:
1.网上申报:
缴费单位通过登陆地税部门的网站完成社保费的申报。
2.门前申报:
缴费单位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前台申报,新参保单位第一次申报填报《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以后申报填报《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
社保的缴费方式有:
1.ETS扣费:
缴费前要与地税部门、银行签订扣缴税费协议,通过联网的银行进行实时扣缴。
2.缴款书银行转账:
到地税部门缴费窗口申请填开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进行转账。
五、冲正
1.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当天多扣或扣错社保费,可在下午3:
50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冲正。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受理。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当天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缴费单位。
(4)冲正成功后,缴费单位如果申报方式为网报的必须通过网报系统作废申报,如果申报方式为门前申报的必须到前台作废申报。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冲正申请表》。
(一式两份)
六、冲账
1.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错申报社保费但未扣款的,可自行在网上作废处理,如果作废不了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冲账。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缴费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单位应征数冲账申请表》。
(一式两份)
七、增员
1.办理程序
缴费单位有新招收、调入职工的,可在网上办理增员,或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增员。
2.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增员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
(3)《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
(4)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5)身份为干部或聘干的人员根据相应情况,分别提供调令、军转干部审批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
(1)单位新招收、调入职工,应在与新增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办理增员参保手续。
(2)退保、转出、出国(境)定居人员,重新增员参保的,系统会派发新的个人社保号。
(3)缴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将上年度网报增员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以及增加人员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地税部门。
八、减员
1.办理程序
缴费单位内人员离休、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保、转出,以及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及时在网上办理减员,或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减员。
2.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减员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
3.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将上年度网报减员的《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报送地税部门。
九、补缴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费
1.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有新增人员的,可到地税部门申请补缴新增人员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费。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当场进行办理。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
(3)《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
3.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到省社保局办理。
十、单位内个人清缴业务
1.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其单位内个人可向地税部门申请清缴其个人所欠的社保费。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人的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缴费人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2.所需资料
(1)《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清缴社保费的个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十一、退保、转出、退休
1.办理程序
(1)缴费人办理退休业务的,先提前两个月到省社保局申请退休,在缴纳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社保费后,到地税部门网站或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减员业务。
(2)缴费人办理退保、转出业务的,先在地税部门网站或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减员业务,再到省社保局申请退保、转出。
2.注意事项
(1)缴费人办理“退保、转出、出国(境)定居”业务后重新参加省属社保的,系统给其派发新的个人社保号。
(2)缴费人状态为“死亡”的,禁止参保缴费。
十二、省属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1.办理程序
(1)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迁移或由于其它原因需依法终止省属社保关系时,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缴费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缴费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4)缴费单位凭《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盖章确认。
(5)缴费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后,到省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注销手续。
2.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注销缴费登记的申请报告。
(3)《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注意事项
(1)欠缴社保费的单位应先清缴欠款,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缴费单位内参保人员必须全部办理减员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省属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参加省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2007年6月30日前原参加省属基本养老保险、现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广州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2、2006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最后参保地在省社保局的广东省户籍人员。
1.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有关资料到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办理缴费登记。
(2)地税部门经办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
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地税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征收大厅资料发放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2.办理缴费登记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3)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以前在省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跟地税部门和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书),同时保证缴费账户的余额足够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到地税部门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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