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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重点
【本思考题按照指定教材章节排列,第二章至第八章包含主观题考试范围;第九章至第十二章(共三章)包含主观题和客观题考试范围】
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
1.FOB、CIF和CFR三种术语下卖方和买方的责任。
【P31-33】
2.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
【P46】
3.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P48-49】
第3章国际货物运输
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P57-58】
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责任的规定。
【P62】
3.中国《海商法》采用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哪些概念和内容?
【P61;P64;P66-67】
第4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损失承担方式。
【P89-90】
2.保险人在平安险中的承保范围。
【P93--94】
第5章国际贸易支付
1.托收的概念和基本程序。
【P108-109】
2.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P110-111】
3.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P113-115】
4.信用证交易中的单证一致原则。
【P120】
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
【P122】
第6章世界贸易组织法
1.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P152--153】
2.WTO《反倾销协议》对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
【P163】
3.《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协议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
【P174】
第7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1.TRIPs协议规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措施有哪些?
【P207--208】
2.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特征【P210--211】
3.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管制。
【P222--223】
第8章国际投资法
1.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共同特点有哪些?
【P233】
2.国际上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的有哪些?
【P237--238】
3.国际投资法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含义【P240】
4.《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合格东道国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P264】
5.哪些投资措施是为《TRIMs协议》所禁止的?
【P267--268】
第9章国际金融法
1.项目贷款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的主要区别【P286--287】
2.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P290】
3.适用于国际融资协议的违约救济措施【P296--297】
4.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跨国银行监管文件的分类及其效力【P300】
5.国际证券监管文件的效力:
(1)双边合作文件的效力;
(2)区域合作文件的效力;(3)多边合作文件的效力。
【P304--306】
第10章国际税法
1.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有哪些?
【P312--313】
2.国际重复征税的形成原因【P317--318】
3.国际税收协定的两个范本的基本特点【P342--343】
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税种的适用范围【P345】
5.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P348--349】
第12章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
1.WTO争议解决程序【P427-432】
2.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P440-441】
3.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
【P443-444】
一、FOB、CIF、CFR买卖双方责任划分:
1.FOB术语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的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并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2.CIF术语是CostInsuranceandFr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
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的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并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如无明示的相反协议,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3.CFR术语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术语与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
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等都与CIF术语相同。
二、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
三、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卖方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
四、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力的凭证。
五、《海牙规则》承运人的最低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是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六、中国《海商法》采用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概念和内容:
《维斯比规则》提单对善意第三人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的规定适用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拼装货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修改。
《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并对承运人责任期间进一步具体化
七、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承担方式: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八、平安险承保范围: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者推定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意见或者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者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九、银行托收的概念与基本程序:
托收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基本程序是:
第一,卖方(委托人)出具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
第二,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它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第三,代收行香买方(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
托收人即向卖方付款。
如果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十、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十一、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2.开证申请。
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3.通知。
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通知卖方。
4.交单。
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
然后,按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6.付款赎单。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赎单,进口人付款赎单后,信用证交易到此结束。
十二、单证一致原则:
单证一致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相互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
十三、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开证行承担的主要义务是:
1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2承担付款、承兑、议价或保证付款、承兑或议价的责任;3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缴纳开证费用;2银行为有效地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这是代该申请人办理的,其风险当由申请人承担;开证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之责;3付款赎单,包括偿付银行所付的款项及其利息。
十四、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第一,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
第二,进口产品数量近期内急剧增加。
第三,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第四,进口数量增加与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十五、反倾销税的征收:
进口过若做出出口商对其倾销产品的肯定性终裁,它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或者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反倾销税的的纳税人是进口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反倾销税率不得高于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自做出终裁之日起对进入消费领域的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必要时也可以自采取临时措施征收(追溯征收)。
征税期限通常是5年。
到期后应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
十六、《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
其一,过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
其二,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其三,商业存在,即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
其四,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
十七、TRIPS协议规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措施:
民事和行政救济:
一旦发生侵权,成员的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停止侵权,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损害赔偿,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命令将侵权商品予以销毁。
刑事救济:
监禁、罚金、扣押、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主要用于犯罪的任何材料和工具。
十八、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许可协议又叫国际许可合同,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特征:
1.转让的客体是无形的技术(更准确的说是知识产权)。
2.转让方一般提供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3.具有较强的时间性。
4.具有明确的地域性。
5.有严格的法律性。
十九、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管辖: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受让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二十、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共同特点:
1)“事后弥补”,即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职能是在风险发生并因此遭受损失后给予补偿,而且通常是依赖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实现的;
2)各国规定担保的风险范围基本相同,即承保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但具体解释和程序稍有不同;
3)保险对象只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
4)承保机构为官方或半官方性质;
5)被保险人一般为本国公民或法人。
二十一、国际上关于国有化补偿的标准:
1)赫尔标准,又称全部补偿,即“充分、有效、及时”的赔偿标准
2)不予补偿;
3)适当补偿,又称部分补偿理论。
二十二、国际投资法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投资争议发生时,外国投资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东道国一切可资利用的救济手段,包括司法、行政、仲裁各方面的程序,寻求救济,只有在东道国拒绝司法,拖延诉讼、执法不公而使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时,即只有当外国投资者尽先通过在东道国国内可能使用的一切救济手段寻求救济而无结果时,才能诉诸于外交保护。
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它的理论依据在于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及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二十三、MIGA对合格东道国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合格东道国:
第一,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第二,必须是一个同意担保特定投资风险的国家;第三,必须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合格投资者:
(1)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
(2)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原则是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会员国的国民;关于法人投资者的国籍认定采取两个标准,复合标准即注册地登记和主要经营场所说以及资本控制标准即只要法人的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拥有。
二十四、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
两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
1)当地含量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产品。
2)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另外三种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形式:
1)贸易平衡要求,即总体上限制企业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的进口,或要求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以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2)进口用汇限制,即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以此限制该企业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
3)国内销售要求,即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的产品销售。
二十五、项目贷款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的主要区别:
1)从贷款对象看,传统的贷款方式是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有权自主决定将资金投入某一项目,偿还贷款的义务有借款人承担。
进行项目贷款时,项目主办人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此公司在项目所在国登记注册并受当地法律管辖。
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而不是直接贷给该项目的主办人。
2)从还款来源看,在传统的贷款方式中,贷款人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而不是用贷款所兴建的项目的成败。
项目贷款的主办人则是以项目建成并投入营运以后所得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3)从贷款担保来看,在传统的贷款方式中,以银行或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居多,在项目贷款中,通常是以主办项目的资产和收益为贷款人设定担保。
二十六、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直接向特定投资者销售证券的证券发行方式,通过私募方式发行的证券不得公开向其他投资者销售,发行后也不得进入公开的证券市场流通、买卖。
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又称证券的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投资者推销证券的证券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流通、买卖。
二十七、适用于国际融资协议的违约救济措施:
当出现借款人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以采取合同上的救济措施,即进行内部救济,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即外部救济。
内部救济是在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当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
(1)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暂时中止提取或取消;
(2)对已提取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可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3)对已经到期仍不偿还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利息。
外部救济即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包括:
(1)解除贷款协议。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属根本性违约,贷款人可解除贷款协议;
(2)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可单独提出,也可与其他救济办法合并运用。
如果借款人的违约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程度,贷款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3)请求实际履行。
如借款人拒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实际履行,支付已到期的贷款本息。
二十八、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跨国银行监管文件的分类及其效力:
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各类监管文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最低标准,二是最佳做法。
所有这些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十九、国际证券监管文件的效力:
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的效力:
MLATs是各国通过外交途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MOUs仅是双方就某些特定的案件所作的一种无法律上约束力的一项声明。
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的效力:
欧盟有关证券监管的指令所确立的监管原则、标准在各成员国内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优于本国法。
证券监管的多边合作的效力:
国际证监会的决议对其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国际证监会所确立的证券监管的原则与标准对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有效的政权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十、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法人按何国法律注册成立。
2)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此标准,企业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其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设于何国。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即法人的总机构设在哪一国,该法人便被认定为具有该国的居民身份。
三十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形成原因:
第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第三,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之间的冲突。
三十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两个范本的基本特点: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方面也承认收入来源地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体思想则是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联合国范本的体例结构虽然与经合组织范本相同,但其有关条款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因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实践中得到普遍采用。
三十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实质上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个侧面。
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调整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第一,协定的缔结与实施以国内税法为基础。
第二,国内税法的适用应受协定条款的约束。
第三,协定不能干涉国内税法的修改和补充。
三十四、WTO争议解决程序:
1)WTO成员就争议事项必须进行的磋商程序
2)专家组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
3)上诉机构程序
4)仲裁及其他程序
三十五、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种类及其解决办法:
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争议。
另一类是非直接基于契约而引起的争议,即由于国家行为或政府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通常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通过协商谈判的方法解决。
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规定在政府与外国当事人订立的特许协议中。
2)东道国救济的方法。
即外国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法院,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寻求救济,解决争议。
3)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即采用外交保护的方法。
4)国际仲裁。
这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前提是存在着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
三十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1.当地救济的办法。
即通过我国国内行政管理机构或司法机构解决的办法。
2.国家之间的解决办法。
通过国家之间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外交谈判的方法。
通过国家之间协商的方法解决。
但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应当在用尽当地救济后,争议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2)代位求偿的方法。
此方法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与我国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的情况。
3)国际仲裁的方法。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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