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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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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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细则
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起草。
本细则由省国士资源厅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等文件要求,为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工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责任,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和成果验收等关键环节,在《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1适用围
本细则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目的、任务、技术要求、流程、成果规和检查验收要求等。
本细则适用于依据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为基础开展的基本农田划定,以及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实施过程中,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依法认定的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补划工作。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省土地管理条例》
(5)《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2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
(2)《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
(6)《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79号)
(7)《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划定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74号)
(8)《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1)11号)
(9)《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
1.2.3规规程与标准
(1)GB/T2260-2007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
(2)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3)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5)TD/T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6)TD/T1017-200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7)TD/T1019-200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及调整试行稿
(8)TD/T1021-20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
(9)TD/T1022-200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
(10)TD/T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1)TD/T1025-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2)TD/T1027-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3)TD/T1028-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4)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1.3术语和定义
基本农田:
capital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
landusezoneforthecapitalfarmlandprotection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capitalfarmlandpreservationplot(patch)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具体的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图斑:
capitalfarmlandparcel
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
基本农田划定:
designationofthecapitalfarmland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基本农田补划:
supplementofthecapitalfarmland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减少,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补充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基本农田面积:
areaofthecapitalfarmland
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图斑地类面积。
利用等指数:
agriculturallandutilizationindex
依据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利用水平,计算确定的农用地质量等别指数。
平均等指数:
agriculturallandaverageutilizationindex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面积加权平均数。
基本农田调查: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实地查清每块基本农田的位置、边界、地类、面积、目标责任人等为目的的调查行为。
规划预留基本农田:
又叫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各地按照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多划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补划不易确定具体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所作的预留。
包括难以确定用地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围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围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
界址点:
基本农田界线的拐点或转角点等。
界桩:
界址点的实地标示。
在界址点中具有明显拐点或转角点、或与建设用地等非基本农田相邻处埋设的基本农田保护标示。
基本农田界线:
界址点的连线。
1.4目的和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保护等现状,依据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应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成果,综合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资料,利用统一的标准、科学的技术方法,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查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我省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目标。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和完善我省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工作,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原则上将规划基期的坝区现有耕地的80%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记录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情况,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补划,进行基本农田信息年度更新、统计和汇总,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更新保护标识等。
1.4.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所确定的基本农田,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将基本农田图斑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要进行补划,逐片(块)登记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1.4.2建立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基本农田划出划入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划定调查表、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划定承包经营户责任人签字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汇总成册。
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编制是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等信息。
1.4.3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县(市、区)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辖区设立统一规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等信息。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规模较大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应设立标志牌或界桩。
1.4.4落实保护责任
县、乡、村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人。
调查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土地承包状况,确定基本农田地块的基本责任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容。
1.4.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及其调整试行稿,以及《省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标准》的要求,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相关容,纳入基本农田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1.4.6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基本农田数据日常管理与更新维护,满足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实现省数据库联网互通。
1.5技术要求
1.5.1一致性
(1)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套合、叠加、转绘技术处理过程中,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进行坐标系、空间尺度的转换和空间位置的综合判定。
(2)基本农田图斑边界原则上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相一致。
存在切割图斑的特殊情况时,基本农田边界应有明显地面参照物和标志物。
(3)基本农田划定(补划)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类面积相一致,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相一致。
1.5.2准确性
(1)在各项成果中要认真做好成果分析和检查记录,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各地类图斑要做好记录,各类数据具备可追溯性。
(2)基本农田编号具有唯一性。
(3)各类属性注记准确完整。
(4)图面清晰易读,数据库结构完整。
(5)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一致。
(6)基木农田划定调查表的填写要规统一,调查容真实可靠。
1.5.3现势性
(1)基本农田划定(补划)采用各项最新的基础资料。
(2)通过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的实时记录与登记,结合年度更新,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现势性,真实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变化。
1.5.4先进性
(1)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过程中,结合实际,应用"3S"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农田地块边界空间位置的准确定位。
(2)基本农田划定(补划)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建立完整的基本农田数据库,为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提供基础。
(3)基本农田管理系统开发过程中,应采用较为成熟先进的开发技术,保证系统的开放、兼容、稳定等。
1.6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根据国家颁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IT21010-2007)标准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三级类8个(省增补),进行地类划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体系,根据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的标准,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类3个,二级类10个,三级类25个.进行地类划分。
具体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详见附录1。
1.7数学基础
全省各县(市、区)采用图件均不小于1:
10000比例尺调查。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采用1:
5000或1:
2000比例尺。
(1)平面坐标系:
采用“1980坐标系”。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
调查工作底图及标准分幅成果图均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
5000、1:
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及数据按3度分带。
县挂图采用与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挂图相一致比例尺成图。
(4)分幅与编号
采用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1.8基础图件时点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采用省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011年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采用省县(市、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
1.9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其中,长度单位用米(m),保留1位小数;面积采用平方米(m2),保留2位小数;汇总数据时面积采用公顷(hm2),保留2位小数。
本细则确定的取位精度不包括过程数据的处理精度,仅针对最终的结果数据。
2.准备工作
2.1组织实施管理
以县(市、区)行政辖区为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基本实施单位。
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开展基本农田调查前,应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审批后实施。
除州市政府所在地及县级市的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外,其余各县由所在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实施方案主要容包括:
基本情况、已有资料情况、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工作进度计划、质量控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及主要成果等。
2.2培训与试点
在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前,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培训,使基本农田划定人员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划定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熟悉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工作任务、基本原则及流程,统一作业要求及标准,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程序,掌握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要领,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质量。
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选择一至两个有代表性的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3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收集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图件、数据库、文本及说明;
√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省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011年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成果;
√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3)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
耕地保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包括现有的目标责任书与实施保护情况、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情况等相关资料。
√图件资料:
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
√表册资料:
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
√数据库资料:
已有的基本农田数据或数据库;
√文字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文字资料。
(4)农用地分等资料
√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报告。
(5)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村民小组行政区划资料等
√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批资料;
√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
√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等相关资料;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资料;
√坝区围成果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
√近期的航空或航天遥感资料、水系及交通等基础地理数据资料。
2.4表册资料准备
准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涉及到的表册资料及保护标志如下:
(1)基本农田划定指界通知书(附录3):
(2)基本农田划定指界授权委托书(附录5);
(3)基本农田划定调查表(附录6)
(4)基本农田划定承包经营户责任人签字表(附录7);
(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附录8);
(6)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界桩(附录26)和保护标志牌(附录27),
以上资料
(1)至(5)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规定。
3.基本农田划定
3.1划定基本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划定;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
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3)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4)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或经认定的可调整地类)。
3.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
采取外业调查与业处理相结合,自乡到县、市及省级的自下而上成果汇总形式,实现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乡、县、市、省、部五级报备。
依据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为基础,结合实地勘察,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分析核实和认定。
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基本农田图斑进行编号与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所对应的地类图斑现状信息;依据农用地分等成果,获取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依据规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牌;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3.3基本农田划定流程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为工作准备、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验收与报备四个阶段,流程具体见图1。
3.4资料收集
同本细则2.3.
3.5工作底图制作
3.5.1编制工作底图
调查工作底图原则上使用不小于1:
10000比例尺的全要素土地利用现状线划图。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以行政村为单位,相连图斑确定为一个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对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进行编号并进行标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应参照实地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
将上述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成果,结合实际情况,套合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遥感与航摄正射影像上,进行图层叠加,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分布图,作为本次开展基本农田划定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大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3.5.2基本农田编号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的相关规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基本农田图斑进行编号。
其中: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
“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组成;
基本农田图斑编号:
“16位保护片(块)编号+4位基本农田图斑号”组成;
基本农田界桩编号:
“12位行政村代码”十“4位保护片(块)号”+“3位顺序号”,共19位组成。
12位行政村代码的编码规则必须与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编码一致。
3.5.2.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不允许跨两个以上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4位数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号不得重复。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结构如下:
(1)行政代码:
由6位数组成,第1位和第2位表示省级代码,省编号为“53";第3位和第4位代表州市级编号,如市用“01”表示;第5位和第6位代表县(市、区)代码,如“25”表示宜良县。
行政代码由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查取。
(2)乡级行政区代码:
第7位至第9位代表乡(镇、社区、单位)代码,其中第7位为乡(镇、社区、单位)标识码,“0"表示社区,“1"表示镇,"2,3”表示乡,"4,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8位和第9位为乡(镇、社区、单位)的顺序编号。
(3)村级代码,第10位至第12位代表村民委员会。
第10位为标示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第11位和第12位为村的顺序号。
(4)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号:
第13位至第16位代表片(块)号,为村民委员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顺序号,
如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60001,组成如下:
3.5.2.2基本农田图斑编号
基本农田图斑编号是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后面增加四位数的图斑号。
一个基本农田保护片(块)4位数的基本农田图斑号不得重复。
基本农田图斑编号结构如下:
3.5.2.3基本农田界桩编号
基本农田界桩编号是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后面增加三位数的界桩号.基本农田界桩编号结构如下:
(1)基本农田界桩编号原则上应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顺时针方向统一编号;
(2)界桩编号在一个行政村不得出现重号.同一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不得出现重号。
3.6外业调查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外业调查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调查和权属调查等,涉及到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边界、四至、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以及片(块)编号等的核查认定。
3.6.1调查前准备
准备调查工作底图,向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责任人发送调查通知书,约定责任人到现场指认边界和接受调查。
调查人员准备好调查工作底图、基本农田划定调查表、基本农田划定承包经营户责任人签字表、必要的仪器工具等。
需要收集的责任人证明材料如下:
(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涉及到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明文件和法人复印件;
(2)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涉及到的村民小组任职文件和组长个人复印件;
(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涉及到的承包经营农户的复印件;
(4)承包经营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3.6.2保护片(块)边界调查与现场核实
(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调查
边界调查时要在双方基本农田土地权利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与下现场指认,在现场确定边界。
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认定必须由基本农田土地权利人(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和调查人员几方共同参与并现场指界。
2)基本农田权利人中行政村作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责任人,村民小组与承包经营农户作为共同责任人。
3)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应出具法人证明书,若不能亲自指界时,可授权委托村民小组长或其他知道界线之人代理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明,同时收集村民小组长和承包经营农户户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4)承包经营农户还应出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备查验。
5)经双方基本农田土地权利人(或是授权委托代理人)与调查人员共同认定的边界,由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承包经营户在基本农田划定承包经营户责任人签字表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2)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权属确认
村小组界线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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