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购销合同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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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购销合同112
平凉宾馆立体车库充电项目智能充电
系统产品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
平凉惠民停车场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乙方):
兰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日
智能充电系统产品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
平凉惠民停车场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乙方):
兰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买卖双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名称:
平凉宾馆立体停车库充电项目
项目内容:
智能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包装、运输、调试。
一、标的、数量、价款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描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品牌
1
快慢总控箱
系列
含1台30kW直流充电机
8台7kW交流充电机
台
1
特来电
2
直流充电终端
TZD-DC系列
落地式,500v,125A,单面,固定充电枪线,
台
2
特来电
3
交流充电终端
TZD系列
交流220V,32A壁挂式带固定枪线
台
8
特来电
4
汽车群充电运营系统SaaS云服务专业版
T-CloudsSaaSStd
云服务包含软件功能模块、软件运维服务以及软件运行所需的云计算云存储服务等;运维两年。
项
1
特来电
总计
¥:
元
备注:
以上充电系统必须满足充电计费功能,方便买方进行充电服务费的收取。
1、以上项目合计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柒万元整(¥元)。
2、本合同价款包括智能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包装、运输、调试、17%增值税,(不含到场卸货、安装施工费用,安装时卖方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无偿指导安装)。
3、本合同附件1(技术方案)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一)、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由买方支付到卖方指定账号内。
2、付款方式为:
电汇或支票;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预付额,计元。
2、充电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60%工程款,计元。
3、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的5%,计:
元的质保金(从总价中扣留,质保金不计息)。
质保期限为两年,质保期满后经买方组织检查验收,确认若无任何问题,质保金于验收后五日内支付。
4、付款前卖方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5、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总价有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总价付款,付款进度与比例不变。
三、交货地点、期限及安装完成期限
1、交货地点: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以西(甘肃平凉宾馆原锅炉房旧址)
2、交货期限:
卖方在签订合同后25日内交货;
3、安装完成期限:
卖方确保充电系统于2018年1月27日前交货(交货时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无偿指导工作);2018年1月29日前指导买方完成所有充电系统安装(安装期间卖方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驻现场指导,但因买方提供的施工队伍、电力接入等导致的工期延误,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安装完成后,2018年1月30日卖方完成所有充电系统调试。
四、买方责任
1、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卖方支付合同款;
2、指定专人接受卖方充电系统安装、使用的相关培训;
3、负责充电系统卸货、保管、安装;
4、负责确认卖方提交的用电线路、充电系统、调试所需的所有电力布置图;
5、协助卖方调试,按期组织验收;
6、负责协调卖方与其他现场施工单位的关系;
7、买方指派现场工程师马元,联系电话:
,负责本项目的进度、技术、安全、质量、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
五、卖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卖方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实际丈量勘测并制作最终用电线路、充电系统、调试所需的所有电力布置方案图;经双方确认签字,充电系统在卖方加工履行;
2、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包装、运输和调试工作,并保证产品质量;
3、充电系统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充电系统验收时,向买方提供《出厂合格证》、《充电桩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4、卖方免费培训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充电系统操作、管理人员(买方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固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卖方所提供的设备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最新型号,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买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6、卖方必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设备产品、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负责。
7、卖方提供的计费系统可实现买方自行收费,不受第三方约束。
8、负责相关技术资料的制作、整理并归档;
9、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六、设备的验收
1、设备发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现场后,卖方将提供一式贰份的发货清单由卖方委托运输单位的司乘人员携带至用户现场,由买方或其指定的专人根据此清单进行设备清点、验收并签字后,将第一联原件交给送货的司乘人员,作为完成送货交接的依据;如发现设备有破损、遗失、数量、品牌不符等,买方有权拒收;
2、充电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卖方将产品资料装订成册后和验收申请书提交买方,买方接到验收申请书查看资料无误后须在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验收合格书。
若买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或将系统投入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
七、质保期与售后服务
1、设备质保期二年,质保期自充电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系统保养、维修。
质保期满后,若设备出现故障,双方协商一致后,卖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2、卖方应在接到故障申报或维修服务请求后2小时内做出响应,需要现场解决时,应在10小时内到达现场。
八、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定义不可抗力条件为战争、地震、严重的水灾、台风、火灾、雷灾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超自然因素;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同履约或延期履约间隔,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3、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可相应推迟。
4、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卖方应按合同约定交货期将充电系统交付买方。
如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则自合同约定交货期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卖方向买方每日赔偿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交货为止;
2、如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应自款项最迟应付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买方偿付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支付相应款项为止;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利息、违约金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用、律师费、交通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等所有费用。
十、合同争议
1、本合同如有争议及异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它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提出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技术协议书、相关纪要、联系单及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订地点:
平凉惠民停车场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博爱路3号工商联大厦10楼
5.签订时间:
2018年1月2日
十二、合同附件
附件1:
技术方案共15页
(本页无正文)
买方
单位名称:
平凉惠民停车场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平凉市工商联大厦10楼
联系人:
慕宏丽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744000
开户银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营业部
帐号:
66210
税号:
MA72XC530P
卖方
单位名称:
兰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东路102号(留创园)10楼A区01号
联系人:
吴明乐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730600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段家滩支行
帐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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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充电 购销 合同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