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化林修复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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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化林修复技术导则
安徽省退化林修复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安徽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退化林修复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退化林修复对象为责任主体落实,林权权属清晰,立地条件较好,目前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林相残破、生态和经济效益低下的林分。
第四条 退化林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自然,科学修复。
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地理格局,根据森林类别和培育目标合理确定修复模式,培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且能实现优质高效高产目标,达到可持续经营的目的;按照退化类型和退化程度,先急后缓,及时开展退化林修复。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结合,科学选择修复方式、更替树种和
确定初植密度;树种配置以混交、复层、深根为主;
优先使用效益较好、抗逆性强、生长稳定的乡土树种;分区域、分类型、分年度开展退化林修复,最大限度提高修复林分的生态防护和生产功能。
(三)突出重点,合理推进。
优先修复生态区位重要、退化严重、遭受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危害的人工林;实行保护生态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合理配置部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树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四)创新机制,多元投入。
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退化林修复;健全森林经营长效机制,建立退化林修复投融资机制。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修复科技水平。
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推广适用当地的成功修复模式和技术,鼓励各地积极开展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退化林修复的科学化水平。
(六)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修复,强化资源管理。
在修复过程中,严格遵守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标准等,严格林木采伐管理,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确保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章 退化林类型及评判标准
第五条退化林分在林种上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在起源上包括人工林与次生林。
退化林修复不适宜于原始林、特殊灌木林的林分类型。
(一)退化次生林1、残次林
受干扰破坏,林相残败,结构失调,郁闭度及植被覆盖度低,林地土壤侵蚀较严重,经济价值及生态功能低下的次生林。
2、劣质林受不合理的利用,优良种质资源枯竭,保留下
的种群遗传品质低劣,自然发育退化,失去经营培育价值的林分。
3、退化灌木林
受干扰破坏,生态功能低下,失去经营培育价值的灌木林。
(二)退化人工林4、退化纯林
生态效益或生物量(林产品产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经营水平的单一树种的人工纯林。
5、树种(种源)不适林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
林木生长极差,功能与效益低,且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6、病虫危害林受有害生物严重危害且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
林分(林带)。
7、经营不当林因经营措施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林木
生长不良,林分(林带)功能与效益显著低下的林分。
8、衰退过熟林
进入衰老期,丧失自然更新能力,整体衰败的
林分(林带)。
9、自然灾害林受火灾、水灾、旱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
严重危害,且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林分(林带)。
第六条 退化等级根据退化程度,将退化林分为重度退化、中度
退化、轻度退化3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度退化1、防护(或生产)功能严重下降,主林层枯
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单位面积株数40%以上。
2、林相残败、郁闭度降至0.3(含)以下。
3、连续断带长度在林带平均树高的2倍以上,且缺带比例达50%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中度退化1、防护(或生产)功能明显下降,主林层枯
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单位面积株数11%-40%。
2、林相残败、郁闭度降至0.3-0.5以内。
3、连续断带长度在林带平均树高的2倍以上,
且缺带比例为30%-49%。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轻度退化1、防护(或生产)功能出现下降,主林层枯
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单位面积株数5%-10%。
2、连续断带长度在林带平均树高的2倍以上,
且缺带比例为20%-29%。
(四)退化灌木林等级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退化林评判标准
(一)通用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判定为退化林。
1、林相残败,功能低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
统退化的林分;2、林分优良种质资源枯竭,具有自然繁育能
力的优良林木个体数量<2株/亩的林分;3、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平均
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
4、林分郁闭度<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
5、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
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
面积株数5%以上的林分(林带);
6、经过2次以上樵采、萌芽能力衰退的薪炭
林;
7、因过度砍伐、竹鞭腐烂死亡、老竹鞭蔸充
塞林地等原因,导致发笋率或新竹成竹率低的竹
林;
8、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低效林
分。
(二)生态标准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森林,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退化防护林。
1、植被覆盖度<40%的中龄林以上的林分;植
被覆盖度是指植被(包括叶、茎、枝)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统计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2、林地土壤侵蚀模数大于或等于中度(≥
2500t/km2.a)的林分;
3、营建于农田、牧场、沙区的防护林带,连续缺带20m以上或现有密度小于合理经营密度20%
以上,以及生长、结构不良,防护功能差的林带;
4、受中度风蚀,沙质裸露,林相残败的防风固沙林;
5、组成单一、结构不良、林相残败、防护功能低下、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6、林分衰败,生态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成、过熟林。
(三)经济标准以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判定为退化商品林。
1、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
平均水平低30%以上;2、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
3、商品材预期出材率低于50%;
4、生产非木质林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
5、生产非木质林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第三章 退化防护林修复
第八条退化防护林修复对象为我省人工起源的退化防护林,天然次生严重退化防护林和风景林的修复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退化防护林修复可采用更替、择伐、抚育、林带渐进、综合等方式。
第十条 更替修复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重度退化防护林。
(二)修复方法采取小面积块状皆伐更新、带状采伐更新、林
(冠)下造林更新、全面补植更新等方式进行修复。
(三)技术要求1、小面积块状皆伐更新、带状采伐更新根据林分状况、坡度等情况,采用小面积块状、
带状等采伐进行修复,采伐连续作业面积按表1执行。
小面积块状皆伐相邻作业区应保留不小于采伐面积的保留林地。
带状采伐相邻作业区保留带宽度
应不小于采伐宽度。
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更新树种按防护林类型要求、兼顾与周围景观格局的协调性确定,原则上营造混交林,可采取块状混交、带状混交等方式。
根据更新幼树生长情况合理确定保留林地
(带)修复间隔期,原则上更新成林后,再修复保留林地(带),间隔期一般不小于3年。
表1 小面积块状皆伐与带状采伐连续作业面积限度表
坡度
采伐方式
面积
≤35°
≤15°
小面积块状皆伐
≤60亩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需采用沿等高线带状采伐
带宽小于有林地平均树高的2倍
16-35°
沿等高线带状采伐
>35°
原则上不允许更替改造
注: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指《土壤侵蚀分类
分级标准》(SL190-2007)中规定的土壤侵蚀强度达到中度及以上地区。
2、林(冠)下造林更新林(冠)下造林更新应选择幼苗耐庇荫的树种。
造林前,先伐除枯死木、濒死木、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然后进行林(冠)下造林。
待更新树种
生长稳定后,再对上层林木进行选择性伐除,注意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珍贵树。
3、全面补植更新
退化严重、林木稀疏、林中空地较多的退化防护林,可采用全面补植方式进行更新。
先清除林分内枯死木、濒死木、生长不良木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然后选择适宜树种进行补植更新。
第十一条 择伐修复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近熟、成熟和过熟的退化防护林。
(二)修复方法可采取群状择伐、单株择伐等方式进行采伐,
并根据林分实际情况进行补植补造。
(三)技术要求1、择伐
对修复小班内枯死木、濒死木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其群状分布特征明显的区域实行群状择伐;群状分布特征不明显且呈零散分布的区域实行单株择伐。
群状择伐、单株择伐强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择伐株数强度应小于40%。
群状择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群面积大小,
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的2倍。
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
2、补植补造
择伐后郁闭度大于0.5,且林木分布均匀的林分可不进行补植补造;择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林
分,或郁闭度大于0.5但林木分布不均匀的林分,应进行补植补造。
补植补造应尽量选择能与林分原有树种和谐共生的不同树种,并与原有林木形成混交林。
第十二条 抚育修复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中(幼)龄阶段的退化防护林。
(二)修复方法按照间密留匀、去劣留优和去弱留强的原则,
采取疏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方式进行修复,并根
据林分实际情况进行补植补造。
(三)技术要求1、抚育采伐
对因密度过大而退化的防护林,采取疏伐、生长伐方法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优先伐除枯死木、濒死木和生长不良木。
对遭受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分,采取卫生伐,根据受害情况伐除受害林木,并彻底清除病(虫)源木。
2、补植补造
根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林分,应进行补植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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