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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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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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时间:
2011-01-140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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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套改办[2010]1号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
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指导各地顺利开展职务套改工作,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一)
1、执法勤务机构中,哪些单位和人员暂缓列入职务套改范围?
答:
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行业公安机关暂缓列入职务套改范围。
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进行职务套改。
2、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综合管理部门能否实施职务套改?
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职务套改。
3、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及其下设公安机关和缉私部门,如何实施职务套改?
答:
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局,其所属人员不参加职务套改。
其下设公安机关、缉私部门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警察可以参加职务套改,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4、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纳入警员职务套改范围?
答: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警员职务套改范围。
5、未满足“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条件的人民警察如何参加套改?
答:
未满足“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条件的人民警察参加职务套改,但不得高套职务。
6、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如何审批、任免?
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审批、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7、参加职务套改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是否需要填写新的职务任免审批表?
使用何种格式?
答:
参加职务套改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均需重新填写职务任免审批表,审批表使用《干部任免审批表》。
8、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能否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9、《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提出“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工资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
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待遇的相关政策,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套改办[2010]3号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指导各地顺利开展职务套改工作,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二)
1、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车管所、监管所中科员职务的科、所、队长能否进行职务套改?
答:
可以参加职务套改。
2、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职务发生变动的人民警察,如何进行套改?
符合高套职务条件的人员是否可以高套职务?
答:
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职务发生变动的人民警察,按照实施套改时的职务进行套改。
对于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等符合高套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件高套。
3、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退休的人民警察,是否列入套改范围?
答:
列入套改范围,并按照所应套改的职务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4、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试用期满的新录用人员,是否列入套改范围?
如何实施套改?
答:
列入套改范围。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确定职务后进行套改。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悬赏分:
0|解决时间:
2010-2-2112:
20|提问者:
q729048407
有原文吗
最佳答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
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
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
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
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
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
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
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
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
所长。
副所长。
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
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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