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试题.docx
- 文档编号:23660794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4.37KB
教育法学试题.docx
《教育法学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学试题.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教育法学试题
教育法学试题
(一)
课程代码:
00453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
A.《钦定学堂章程》 B.《奏定学堂章程》
C.《京师大学堂章程》 D.《蒙学堂章程》
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
“三权分立”是指( )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
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
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
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
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 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
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
A.导向性 B.对等性
C.强制性 D.有序性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86年4月12日 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 D.1996年5月15日
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
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
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
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
A.1000个汉字 B.1500个汉字
C.2000个汉字 D.2500个汉字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
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 B.教育部授予
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
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
A.两个等级 B.三个等级
C.四个等级 D.五个等级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6.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17.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8.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19.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20.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21.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任选2小题回答,每小题10分,共20分。
多选答的只按前2小题计分)
22.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23.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
24.试述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的优点与缺点。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4分)
25.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
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请问:
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教育法学试题
(一)
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
0045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B 2.B 3.D 4.C 5.C
6.D 7.B 8.B 9.A 10.B
11.A 12.D 13.B 14.C 15.C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6.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17.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18.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9.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
(2)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1.“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
“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任选2小题回答,每小题10分,共20分。
多选答的只按前2小题计分)
22.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
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
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
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
23.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
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24.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是与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这一范畴密切相关的。
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
双轨制由于强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于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发展,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
从某种角度上说,对统治阶级子女的这种“英才”教育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代价的,不利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提高。
分支型学制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又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程度上又不可避免地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4分)
25.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专业教育法学试题
2004年7月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学
2.教育立法
3.学制
4.教师
5.学校融资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
1.教育权的主体范畴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和。
2.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
3.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为目的。
4.《教师法》中明确规定:
“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5.《教育法》中,对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5分)
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D.规章
2.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为()。
A.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校长负责制
D.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校长制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政治思想考核、工作成绩考核和()。
A.业务水平考核、工作态度考核
B.学历水平考核、工作态度考核
C.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态度考核
D.业务水平考核、职业道德考核
4.学生申诉方式属于()方式。
A.司法救济B.立法救济
C.非诉讼救济D.诉讼救济
5.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有必要的依据外,还可参照()审理。
A.法律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D.规章
四、多选题(每题1分,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共5分)
1.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B.空间效力
C.对具体事件的效力D.对人的效力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将其分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
C.强制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
3.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土地B.智力成果
C.学生D.隐私权
4.学生的权利包括()。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B.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C.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D.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5.教师资格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A.教师考核制度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培训制度D.教师聘任制度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3.简述《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的权利。
六、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们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专业教育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4年7月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边缘学科。
(答:
“法学分支学科”或“综合性学科”也可)
2.教育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3.学制:
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有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4.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5.学校融资:
具体是指学校从自身资金现状和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学校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学校内部积累或向学校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团体及个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学校现实与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
1.家庭
2.中等(或高中)
3.营利
4.剥夺政治权利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
1.B
2.C
3.A
4.C
5.D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
1.ABD
2.ABD
3.AB
4.ABCD
5.BD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公平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
(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
主要指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简述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答案要点】
《教育法》中规定了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且有机构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要有稳定的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数量和质量都合乎《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教师队伍。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要有相应的校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并且要符合规定标准。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除了要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之外,还需要不断投入流动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3.简术《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的权利。
【答案要点】
我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学生管理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六、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答案要点】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首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人的应有权利。
我国和国际社会都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而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的应有权利,即人人都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其不因人自己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国籍、出身、财富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也不会因法律的存在而存在,更不会因法律的消失而消失。
并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已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中。
其次,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成为一种法定权利。
为切实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使公民应有的受教育权赋予法律效力,成为法定权利,如有侵犯公民受教育权行为的发生,则受教育权主体有权依法求得帮助和请求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作为国家公民,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其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都有具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育 法学 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