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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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活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后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政府安监部门。
第六条监管检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监督工作目标;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四)在建项目清单及抽查频次;
(五)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及安排。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首笔安全施工措施费拨付证明;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安全生产告知书》(见附件1);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有关资料。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2),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监督责任人等。
一般情况下每个工程项目至少进行四次安全检查:
基础阶段一次、主体阶段两次、装饰阶段一次。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发现后立即对其停工,并移交建筑市场执法部门处理,留存移交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对所属项目进行网格化分工,每个项目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见附件5)。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方式、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见附件6)。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7)。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见附件9)。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0),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二十三条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
有效期内,凡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我单位将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请予支持、配合。
网格化监督人员:
电话:
。
人员:
电话:
。
为顺利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特告知以下事项: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2、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要求责任主体回答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求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可要求其出示有效执法证书。
如发现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责任主体可及时向我机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工程规模
合同造价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执业证编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
专职
安全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联系
电话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五、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它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五)预应力工程。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一、深基坑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三、监督实施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通过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并针对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频次为:
基础施工阶段次,主体施工阶段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次。
四、监督措施
1、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2、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仍不到位的,责令停工整改。
3、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复查,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方可恢复施工。
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仍不到位的,对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4、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方式,依法强制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停工整改。
5、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当记入诚信档案。
6、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廉政要求
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监督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廉政要求:
1、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个人);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和宴请。
3、不得借工作之便向建设、施工单位推荐设备、材料等。
编制人:
审核人: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
你单位参建的项目,经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上述问题,违反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联合验收合格后,将整改资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单位。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参建的项目,经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起,在范围内停止施工,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请将整改完成的相关资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单位,并提出恢复施工申请。
经我单位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建筑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
:
你单位参建的项目,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我单位责令自年月日起停工整改。
现经我单位复查,已达到继续施工的条件,准予自年月
日时起恢复施工。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抽查记录:
处理意见:
监督人员: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月日
注:
1、本表重点填写施工过程中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2、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建设的项目中止施工,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中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请你单位在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告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并向我单位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建设的项目恢复施工,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恢复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建建筑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安监机构):
由我单位建设的工程,由
负责施工、负责监理,现本工程施工许可所列内容已实施完毕,本工程已施工结束。
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证明一式二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2、本证明仅用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附件10: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建设的项目终止施工,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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