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讲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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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讲课提纲
外国宪法讲课提纲
•导论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二章美国宪法
•第三章法国宪法
•第四章德国宪法
•第五章日本宪法
导论
•一、外国宪法研究的对象
•1、宪法学的学科群体系:
宪法学、外国宪法、比较宪法。
•2、外国宪法的研究对象:
以特定外国国家宪法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外国宪法制度产生、演变、及其运行过程的知识体系
•3、本课程涉及的范围及体系
二、学习外国宪法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外国宪法的意义:
(1)有助于加强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和外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制定合理的对外政策,加速培养外国法专门人才;
(2)有助于促进对本国宪法的了解,进一步完善本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
(3)有利于扩大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领域,丰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2、学习外国宪法的方法
•1、历史分析方法
•2、功能分析方法
•3、综合分析方法
•4、文化分析方法
•5、比较分析方法等
复习思考题
•1、外国宪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学习外国宪法有何意义?
•3、历史分析方法在外国宪法的学习和研究中如何运用?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英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长期政治历史的产物,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制宪机关在短期内制定而成的;
•2、英国宪法不是由一个统一完整的具有法典形式的书面文件表现出来的,而是一个包含各种组成成分的大杂烩;
•3、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的根本法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
二、英国宪法的构成成分
•1、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
•2、由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法律
•3、某些确定法律意义和范围并具有宪法实质意义的法院裁判
•4、涉及宪法实质的普通法
•5、欧洲法院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决
•6、宪法惯例(TheConventionsoftheConstitution)
三、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至上原则
•2、责任内阁制原则
•3、分权原则
•4、法治原则
第二节英国女王
•一、英国女王的地位和权力
•1、英国女王的头衔
•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他国土和领土之女王,英联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
•2、英国女王的权力
•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他权力。
二、英国女王的作用
•1、把英国女王作为人民崇拜的偶像;
•2、利用英国女王维护英帝国的统治;
•3、英国女王是英国统治者手中的后备武器;
•4、英国女王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实际影响。
第三节英国的议会
•一、英国议会的由来与发展
•英国议会发展概括起来是:
兴起于13世纪,发展于14世纪,保存延续于15、16世纪,与国王作殊死斗争于17世纪,确立议会至上于第18世纪及19世纪,20世纪就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这便是英国议会所走过的道路。
二、英国议会的特点
•1、享有原始的权力
•2、绝对的掌握国家的预算权
•3、议行不分权
•4、不平衡的两院制
•5、超然的议长制
三、英国的下议院
•1、下议院的产生
•
(1)选区划分
(2)选举“保证金”制度(3)相对多数计票制
•2、下议院的职权
•
(1)立法权
(2)财政权(3)监督权
3、下议院的组织机构
•下院设立的委员会
•全院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联合委员会。
•下议院在议长的领导下分设有:
下院办事处、议长办事处、图书馆、行政处和警卫处等五个部门
四、上议院(贵族院)
•1、上议院的组成
(1)僧侣贵族(宗教贵族)
(2)世俗贵族(皇室贵族、世袭贵族、苏格兰贵族、法律贵族、终身贵族)
•2、上议院的权力和作用
(1)搁延否决权
(2)司法权
3、上议院的改革
•
(1)上院议长选举产生
•
(2)上议院成员全部选举产生
•(3)最高法院的设立
第四节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一、英国内阁的形成
•二、内阁及政府的组成
•三、内阁的责任和权力
•四、首相
•五、枢密院
第五节英国的司法机关和制度
•一、英国的法院系统及职权
1、从上下级关系来分:
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
2、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分:
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
3、从地区来分:
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4、专门法院
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1、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职权
•2、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
•3、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院址和院徽
三、英国的法官和律师制度
•1、法官的产生和任职资格
•2、英国律师的分类
复习思考题
•1、英国宪法的特点和构成成分是什么?
•2、你如何理解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你如何评价英国议会的两院制?
•4、你如何评价现代英国女王的作用?
•5、英国内阁和政府的组成如何?
•6、英国的法院系统是如何组成的?
•7、你如何评价英国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设立?
第二章美国宪法
•第一节美国宪法的产生和特点
•一、美国宪法的产生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轨迹,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发表《独立宣言》宣告美国独立,到制定邦联条例,再到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历史过程。
二、美国宪法的特点
•1、奉行联邦主义原则
•2、体现三权分立精神
•3、尊重基本人权
•4、根据判例扩大宪法解释
•5、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发展宪法
第二节美国国会
•一、美国国会的建立和发展
•1、一院制和两院制的争论
•两院制的理由:
可以防止第一院匆忙草率的立法,起牵制平衡的作用;对政府提议的立法案有机会做技术上的修正。
•一院制的理由:
代表国民意见的立法机关倘是一个,则意见容易集中,工作效率高。
2、美国两院制的产生
•弗吉尼亚议案:
主张联邦建立两院,下院代表由民选产生,并有下院推举上院的代表,各州代表名额应根据各州上缴联邦的税额或“自由民”人数的比例加以分配。
•新泽西州议案:
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代表由各州立法机关推举,州不论大小,每州均为一名代表。
•康涅狄克方案:
议会由两院组成,下院由民选代表组成,各州代表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上院由各州选派代表组成,各州不论大小均选派两名。
3、英、美两院制的区别
•
(1)历史根源不同
•
(2)权力和地位不同
•(3)政治态度不同
•(4)组织构成不同
二、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
•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在当选时必须是选出州的居民(按照惯例还必须为其选区的居民),并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他们经各自的州立法机关所设立的各选区普选产生,任期两年。
•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当选时是选出州的居民,并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参议员也由普选产生。
三、国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
•1、议长
•宪法规定众议院应选举议长一人主持工作,他是众议员中多数党的领袖,而且通常是连续担任了几届议员的人,才能担任此职。
•宪法规定美国的副总统为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规定他仅在参议院的全体参议员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才有表决权。
临时议长,传统上是由多数党中任期最长者担任。
2、委员会
•绝大多数立法议案的命运,掌握在国会的各个委员会手中,1946年的立法改组法案精简了委员会制度。
第94届国会,众议院设有21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有18个。
•绝大多数众议员每人只担任一个委员会的委员,参议院每人则要担任几个委员会的委员。
多数党占有每一个委员会的多数席位,通常在多数党转为少数党的时候,比例要进行调整。
3、立法程序
•议案所送达的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要把议案送交一个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或者小组委员会就是否将议案送交审议的问题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一项议案,该议案就送交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列入议事日程表中,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就送交参议院,按同样的程序进行工作。
若按众议院所提的议案内容通过一项议案,该议案就送交总统签署。
四、国会的权力
•1、立法权
•2、财政和税收权
•3、监督权
•4、批准权
•5、宣战权
•6、调查权
•7、弹劾权
第三节美国总统和政府
•一、美国总统的地位和职权
•1、总统的地位
•总统是国家元首兼行政首脑,根据宪法,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由总统担任
•2、总统的职权
•
(1)任免高级官员
(2)同外国缔结条约(3)统率三军、执掌最高军事指挥权(4)立法方面的权力(5)其他权
二、美国总统的产生
•1、预选阶段
•2、争取政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竞选
•3、两大政党提名候选人的竞选
•4、选举总统选举人
•5、投票和开票
三、总统的任期、继任和弹劾
•1、总统的任期
•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超过两任。
•2、总统的继任
•当总统因免职、死亡、辞职或不能执行其职权而弃职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务。
在总统和副总统二人免职的情况下,担任总统职务的官员以下述排列次序代行其职权:
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国务卿等。
3、对总统的弹劾
•宪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罪时,应受免职处分”。
•弹劾案由众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并由参议院进行审理,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主席,参议院就审理的结果进行裁决,经过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才能定罪,否则就是无罪。
认定为无罪,被弹劾的人继续任职,反之,被弹劾者就被免职。
四、总统的办事机构
•1、白宫办公厅
•2、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3、国家安全委员会
•4、中央情报局
•5、国内事务委员会等
五、美国政府部门组成机构
•1、国务院
•2、内阁级各部
如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等。
•3、各独立机构
如原子能委员会、国家宇航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国新闻署等。
第四节美国的司法机关
•一、美国的双重法院制度
•在美国,尽管奉行主权在民,但同一国土上却有联邦和州两个政府对同一人民行使权力。
其结果,在司法组织上导致州、联邦双重法院结构的存在,即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者各有其管辖权,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
二、美国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机构独立、法官终身任职、待遇保障、法官身份独立,不兼任其他职务。
•2、政治中立原则
•3、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上级判例、遵循自己先前的判例但并不绝对。
三、美国的联邦法院
•1、联邦法院的组成
•
(1)普通法院
•
(2)特别法院
•(3)联邦法院的法官
•2、联邦法院的管辖
•3、司法审查制度
•4、陪审团制度
四、美国的州法院
•1、普通法院
•2、简易法院
•3、特别法院
•4、州法官的产生和地位
五、美国的司法官员和律师
•美国的司法官员和律师完全是一元化的,法官在联邦实行任命制,但州有任命制和选举制。
美国有全国性的司法官员和律师协会,各州的司法官员和律师协会在立法上有强制加入的规定,并有惩戒权。
法学教育,原来是徒弟制,但逐渐以法律学校取而代之。
第五节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保护的权利
•《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分为三类:
•1、公职人员的政治独立权和其他权利
•2、不受各州政府侵犯的个人权利
•3、不受联邦政府侵犯的个人权利
二、《权利法案》的权利内容
•1、宗教信仰自由和表达自由
•2、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3、住宅自由
•4、程序性正当程序
•5、人民固有和保留权利
三、内战修正案及权利保护的扩展
•1、废除奴隶制度
•2、扩大人权保护范围
•
(1)正当法律程序
•
(2)平等的法律保护
•(3)选举权的扩大
复习思考题
•1、美国宪法的特点是什么?
•2、分析一院制和两院制的利弊。
•3、英国和美国两院制的差异是什么?
•4、美国国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是什么?
•5、美国总统的地位和职权如何?
•6、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系统的含义是什么?
•7、试分析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8、美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原则是什么?
第三章法国宪法
•第一节法国宪政的历史发展和特点
•一、法国宪政的历史概况
•1、法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和类型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的国家,但它的制宪之频繁,宪法经常改变,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两次共和,与此相应的产生了15部宪法。
2、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由序言和17个条文组成,基本内容有:
•
(1)确认了人权不可侵犯的原则。
•
(2)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主权在民和权力分立的原则。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并做了原则的说明。
3、法国宪法的制定和变化
•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序文,共八篇组成,内容有:
•
(1)确定法国为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国;
•
(2)立法权属于国民议院由一院组成,国王不得解散议会;
•(3)司法权属于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
•(4)对军队作了原则规定,强调军队的统一和服从;
•(5)宪法把公民划分为有选举权的积极公民和被剥夺了选举权的消极公民。
二、法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及特点
•1、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的背景
第四共和国宪法使政府极不稳定,期间政府改组22次,平均寿命6个月,1958年阿尔及利亚军事叛乱加速了第四共和政体的结束。
同年6月1日,国民议会授权政府首脑戴高乐制定新宪法。
2、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特点
•
(1)是一部民主传统与戴高乐思想融合的宪法。
•
(2)是一部突出总统个人权力和破除传统议会制度的宪法。
•(3)是法国最稳定的宪法之一。
•(4)是一部内容不完整的宪法。
3、第五共和国宪法创新的内容
•
(1)法兰西共同体
•
(2)政党地位的被承认
•(3)宪法委员会功能的加强
•(4)宪法的修改
三、英、法宪政史的比较
•1、英国议会政治的确立是渐进.缓慢的过程,而法国则几乎集中在一个世纪内完成。
•2、英国宪法是实践的记录,而法国宪法充满着哲理。
•3、法国是暴动的典型,而英国则是改良的典型。
•4、法国是政治理论先行于实际的政治变革,而英国则是政治哲学追随着实际的政治变革。
第二节法国总统和政府
•一、共和国总统
•1、总统的产生和任期
•
(1)初期的选举制度——间接选举制。
•
(2)现行的选举制度——投票直接选举。
•总统任期原规定为七年(可连任);官邸为爱丽舍宫。
2005年9月24日,经全民公决缩短为5年。
2、总统的身份保障
•总统的地位及权限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宜代行及委任。
•对职务上的行为免负民事责任。
•亦免负刑事责任。
•对职务上的行为不负政治责任。
议会不得罢免总统。
对总统的一定行为,由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并负政治责任。
3、总统的地位
•根据宪法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
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生存。
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保证对条约的遵守。
”
•第五共和国宪法突出了总统“仲裁人”、“保证人”的地位。
4、总统的权力
•
(1)行政事务方面的权力
•
(2)在立法事务方面,总统拥有部分立法权
•(3)在司法事务方面的权力
•(4)总统的非常权力
二、法国政府的组成和职权
•1、中央行政系统的结构
•法国中央行政系统是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结构。
按照宪法规定:
“总理领导政府活动。
”总理是法国政府的行政首脑,总理、国务部长、部长、部长级代表和国务秘书组成中央政府,在其下是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政府掌握行政机构。
中央政府和行政机构分成政务官和常务官两个不同的系统,后者属于文官系统,不受政治变动的影响。
2、总理的职权
•总理的权限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施政权,二是与总统和国民议会发生互动关系所产生的权限。
宪法列举了总理享有一系列权力,但在第五共和国体制下,总理主要依靠总统而存在,上述各项权力无一不是最终成为总统手中的权力。
3、政府行政系统的机构设置
•总理下设总理府,是总理的办事机构,在办事机构中总理府办公厅和总秘书处是两个主要机构。
•法国的部分为完全部和低级部,完全部由部长领导,低级部领导由部长级代表或国务秘书担任。
•宪法第23条规定了政府成员身份和议会议员身份互不相容的原则。
三、法国的文官制度
•1、现代行政体制的特征
•现代行政体制基本特征,强调科学性、规范性和服务性
•2、法国文官的分类
•法国文官分高级文官和普通文官两类
•3、法国文官的培养
•戴高乐在1945年创办了国立行政学校,专门培养新型文官。
第三节法国议会
•一、法国议会的产生
•1、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
•
(1)资格
•
(2)选举保证金制度
•(3)投票制度
•(4)替代制度
2、参议院议员的选举
•按2003年7月30日修正的法令规定,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数量根据法国人口的增长和分布的变化,从321名增加到2011年开始的348名。
任期从原来的九年改为6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
•选举参议员的选区以省为单位,由每个省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代表组成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出参议员。
二、法国议会职权的变化
•1、立法权
(1)限制了立法的范围;
(2)政府利用议事程序对议会的立法权进行限制;(3)宪法委员会对议会立法权的限制
•2、监督权
所谓“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主要指议会对政府有质询权、财政监督权和弹劾权。
三、议会的组织和活动
•1、议会的组织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各有自己的组织,分别设在“波旁宫”和“卢森堡宫”。
•议会两院分别在议长主持下进行工作。
•议会两院下面分别设立六个常设委员会和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特别委员会。
2、议会的立法活动程序
•按照宪法规定,议会每年在十月(持续80天)、四月(不得超过90天)召开两次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预算,第二次会议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在总理或多数议员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特定的议程。
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都由总统宣布。
第四节法国的司法机关
•一、法国司法权的二元制(或者称为双轨制)
•1、大革命传统与关于司法制度的宪法原则
•
(1)司法独立
•
(2)法官独立
•(3)法官职务终身制
•(4)法官待遇平等
2、法国的司法双轨制
•法国将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分开,使前者服从于行政权方面。
行政审判权被赋予行政法庭和行政法院。
在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之间没有为统一两者对法律的解释而设立法院,只有权限法庭来解决有关两者管辖范围方面的争议。
3、司法方面的职务
•与审判有关的主要官职分以下三种:
•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司法中央事务管理人员、司法见习生;
•律师,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专门进行辩护;
•司法官以外的官职,此类官职称为司法有关官职。
取得官级地位后,由政府任命。
各职务之间分工严格,他们作为辅助法院工作的人员。
二、普通法院
•1、初审法庭2、警察法庭3、专门法庭
•4、大审法庭
•5、轻罪法庭6、巡回法院
•7、国家安全法院
•8、上诉法院
•9、最高法院
三、行政法院
•1、行政法庭
•2、行政上诉法院
•3、最高行政法院
•4、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区别
四、其他司法机关
•1、最高司法委员会
•2、特别高等法院
•3、共和国法庭
•4、争议法庭
•5、宪法委员会
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人权宣言确认的权利和原则
•二、现行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及特点
•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中首先提出,法国人民热爱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
但宪法中并无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专章。
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合宪规范体系”。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内容
•1、人的尊严权
•2、个人自由权
•3、结社自由
•4、教育自由
•5、信仰和言论自由
•6、表达和传播自由
•7、财产权
•8、劳动者权利
第四章德国宪法
•第一节近代宪法到现行宪法的演变
•一、德意志帝国宪法
•在西方国家,德国制宪较晚,19世纪德国宪法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德意志邦联成立后,所属邦国制定出本邦国宪法;北部德意志邦国初步统一后,于1867年制定出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德国统一后,在1871年制定出第一部德意志帝国宪法。
二、魏玛宪法及其失败的教训
•1、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政体;
•2、魏玛宪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设置了一个二元行政体制;
•3、魏玛共和国保留了原帝国的联邦制,但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作了重大更动。
三、二次大战后两德的宪法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2、民主德国宪法
•
(1)民主德国1949年宪法
•
(2)民主德国1968年宪法
四、两德合并后的宪法及后果
•1、两德合并的法律程序
•两德通过签订3个有关条约后在1990年10月走上了重新统一的道路。
•1990年5、8月,两德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第一个国家条约、实行政治统一的第二个国家条约两德与苏美英法进行了“2+4”会议,1990年9月12日签订了“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
2、统一中对《基本法》的修改
•
(1)修改了《基本法》序言的规定
•
(2)用于完成合并的《基本法》第23条被废止
•(3)修改《基本法》第146条
•(4)重新分配德国联邦参议院的议席
•(5)涉及原东德相关问题的处理
3、统一后几个法律问题的解决
•
(1)堕胎问题
•在东德,堕胎将继续自由进行,直到德国新议会正式通过一个新的可行的全国性法规为止。
•
(2)前东德的财产返还问题
•条约贯彻了两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事实上,协议部分地中止了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二节联邦立法系统
•一、联邦议院
•1、联邦议院的产生及其选举制度
•联邦议院是整个联邦政府体制中唯一的由民选产生的机构。
•联邦议员的选举采取多数代表与比例代表混合制。
2、联邦议院的职权
•
(1)立法审议权
•
(2)财政监督权
•(3)行政监督权
•(4)其他权
3、联邦议院的组织构成
•
(1)议员
•
(2)议长、副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
•(3)委员会
二、联邦参议院
•1、参议院的产生
•联邦参议员产生的方式为各州政府任命其政府成员担任,也就是说惟有各州政府的阁员才有资格担任联邦参议院议员一职,代表基本上是按各州人口多少派出。
•“基本法”对参议院议员任期没有做统一规定,议员可由各州政府随时召回和撤换,参议员作为州的代表必须体现州的意志,严格遵守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2、联邦参议院的职权
•首先,联邦参议院在联邦立法创制和审议中,特别是涉及州的有关权益方面的立法,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联邦参议院在协调联邦与州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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