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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最高税率达到45%上海律师不堪重税部分欲撤离
北京律师的全部综合税负在10%左右,而上海若没有税收返还的话,综合税负可能达到30%-40%。
上海律师税负之重的问题已经引起上海市律师协会关注。
“我打算把执业所转到广州去,已经和当地的律所谈好,下个月就办手续。
”在电话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
王律师1994年开始执业,已经是上海某律所的合伙人,90%以上的案件都在上海,为何要将执业所从上海转到广州?
“因为税收。
”王律师告诉记者。
广州对律师采用定额征税的办法,固定税率5%,而上海对律师按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收,年底给予相应返还,以王律师所在的区为例,年综合税负约14%。
王律师一年收入60万,这样算下来,执业地转为广州一年就可以少交税3万左右,而且,由于律师执业资格是全国有效,因此,在广州注册并不影响他在上海接案子。
记者获悉,上海律师税负之重的问题已经引起上海市律师协会关注,从今年年初开始,律协已经连续三次开会讨论律师税收的问题,有关的调研报告也正在形成中。
地区税负差别大
“目前上海和北京广州最大的区别是累进税率还是固定税率。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说。
北京、广州等城市对合伙人律师采用固定税率的征收办法,广州是5%,北京有查账和核定征收两种,多数是核定征收,分3档按季度征收,税率约8%。
但在上海,大部分区县按照国税总局2000年的文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累进征税,最高税率可达45%。
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区年底都有税收返还,但不同的区返还幅度不一样,据了解,截止到去年,浦东新区的税收返还幅度最大。
“但是,返还政策五年制定一次,到去年年底,返还已经到期了,今年返还多少我们还不知道。
”一位注册在浦东的律师表示,今年,不少区县的税收返还政策都到期。
“即使算上税收返还,同样年收入100万的律师,注册在北京的话,年缴税比注册在上海的要少至少5万左右。
”上述合伙人律师告诉记者。
“也有极个别的区县采用代征的方式固定税率,比如西南某区,对合伙人律师按照开票额的14%固定征税,但不再享受任何税收返还。
这样税负还是明显比北京、广州等地方高近10%。
”中山公园附近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记者。
根据北京律协的统计,2004年,北京地区律师行业收入超过50亿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已经占到了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近42亿元,缴纳税款4.54亿元。
这样算来,北京律师的全部综合税负在10%左右,而上海若没有税收返还的话,综合税负可能达到30%-40%。
“这个比例太吓人了,现在律师的提成比例在60%左右,如果没有税收返还,提成比例肯定要大幅度降低。
”王律师很肯定的分析。
“北京有中央政府和最高院,本身案源就比上海丰富,税收又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很多律师考虑去北京注册,这对上海着力打造的现代服务业是很大的制约。
”上海市律师协会某人士表示。
北京注册律师已经突破万人,而上海只有7000多人,大约有1/3的差距,税收不能不说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据悉,上海市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司法局已经牵头和上海市税务局协商,希望能尽快降低上海律师税负。
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的区别
“目前在上海,不同区律师税负区别比较大,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不一样,授薪律师和提成律师也不一样。
”某律所合伙人告诉记者。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这一类别征税,计算的是年收入,基数高,适用税率高。
而非合伙人则按照普通九级累进税率扣税,按月征税,基数相对低。
聘用律师和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聘用律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制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一样。
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聘用律师每月从所里领取的固定工资或分成收入;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办案的提成收入与个人分入的全所年度经营所得(利润)之和。
现在提成律师和律所谈提成比例,一般都是谈税后的,因此,税收返还多少和提成律师没有关系,只和合伙人有关。
“我们根本不关心税收返还的问题,我们最关心的是按月征收能够改为按年征收。
”刚入行两年的张律师笑谈。
据记者了解,现在上海律所中,税收返还大多数都不返给律师,由合伙人分掉,但也有个别所,年底返还后按照缴纳的金额返还给律师。
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非合伙人律师的提成收入,在扣税的时候,最高可按30%的比例扣除交通、文印等办公成本。
“律师的特点是收入不均衡,可能这个月白板,也可能进一笔大案子,收入四五万。
这样按月纳税,税负就很重。
”张律师表示。
今年1月份,张律师有3个法律顾问单位的年顾问费进帐,共6万元,扣除30%的成本后,要缴税8000多,但是3月份,张律师一个案子都没有接。
“如果我每个月都进帐3万元的话,总收入一样,缴税可以少1000多元。
”张律师自己给自己算了笔帐。
“要是能像海员等行业一样,把全年收入平均到每个月缴税就好了。
”张律师希望。
据悉,在上个月的律协座谈会上,已经有提成律师提出这个问题,律协在调研报告中也已经涉及。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个人创办律师事务所的涉税处理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案例354][案情说明]深圳德正律师事务所由王新民、王荣华二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另聘请刘烈忠为兼职律师、赵忠诚律师为从业人员。
合伙协议约定,王新民、王荣华二人按出资比例6:
4分配利润。
王新民、王荣华、刘烈忠、赵忠诚四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35%进行分成,作为日常工资,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刘烈忠、赵忠诚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广东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进行扣除。
其他资料如下:
(1)2001年,王新民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12次,合计金额40000元;王荣华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8次,合计金额30000元;2000年事务所累计实现营业利润72000元。
(2)刘烈忠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原单位本月发放工资900元。
此外,刘烈忠9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达森木材有限公司取得酬金3300元。
(3)赵忠诚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人24000元,从中拿出2500元支付给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何以高。
除上述内容外,该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解答]
(1)计算2001年度王新民、王荣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刘烈忠的个人所得税、刘烈忠9月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刘烈忠9月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赵忠诚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何以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1文件。
[政策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计算分析1]王新民应纳税所得额=72000×60%+40000=83200(元)
王新民应纳税额=83200×35%-6750=22370(元)
王荣华应纳税所得额=72000×40%+30000=58800(元)
王荣华应纳税额=58800×35%-6750=13830(元)
[政策解读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计算分析2]事务所应代扣刘烈忠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分成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允许扣除的办案费用=12000-12000×30%=8400(元)
事务所应代扣个人所得税=8400×20%-315=1305(元)
刘烈忠原单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900-800)×5%-0=5(元)
刘烈忠本月份工资、薪金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900-800)×20%-375=1325(元)
刘烈忠应在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25-(1305+5)=15(元)
支付酬金的达森木材有限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200-800)×20%=480(元)
刘烈忠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25+480=1805(元)
[政策解读3]由于办案费用中包含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因此,赵忠诚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支付给何以高的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计算分析3]赵忠诚律师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000-24000×30%=16800(元)
赵忠诚应纳个人所得税=16800×20%-375=2985(元)
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就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何以高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00)×20%=340(元)
[特别提示]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除投资者外的从业人员的征税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按现行税收法规,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年薪制工薪所得”计算征税。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
据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
张颖律师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
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国际上公认合伙所是成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定程序,陆续改制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所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运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担法定的责任。
我国的税法将合伙律师划定在高收入个人范围,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定为高收入行业,其中,将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定为高收入的个人,国办所、合作所的律师及合伙所的聘用律师没有纳入高收入的个人行列。
通知要求对高收入的行业和高收入的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200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因此,合伙所的税务筹划也就成了一件关系律师实际收入的重要事情。
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通过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使用合法的政策技巧、计算技巧和会计处理技巧,节约税务支出。
要有效的节税,就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熟练的税务及法律运用能力,甚至要掌握纳税人微妙的经济变化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
本律师系统地研究了税法,特别关注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在这里浅谈合伙所和合伙所的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使同行们真正享受到税务筹划的权利。
目前,具体规范律师税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8月23日颁布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内有以下几项事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规定:
1、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利润)时,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聘用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聘用律师的办案费用支出,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30%以内的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聘用律师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出资的合伙律师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这两个税率表有三个特征要注意:
1、两个表的应税基数标准不一样。
聘用律师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低,适用税率低;合伙律师是以年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数高,适用税率高。
2、聘用律师和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可能不一样。
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个体工商户出资人应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制定。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一样。
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聘用律师每月从所里领取的固定工资或分成收入;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办案的提成收入与个人分入的全所年度经营所得(利润)之和。
计算举例:
(1)假定某律师是聘用律师,2001年收入是60000元,月收入5000元。
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8*(1-30%)-800]*15%-125=28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80*12=3360元
(2)假定该律师是出资的合伙律师,2001年度的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分成收入与个人的办案分成收入之和也是6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假定扣除标准也是80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800*12)*35%-6750=10890元
(合伙律师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合伙律师为什么比聘用律师缴纳的多?
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适用税率不一样,这就提出了税务筹划问题,我们要通过税务筹划,节约税务支出。
但是,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完成了体制改革,改变了产权结构后,相应的理财管理并没有跟上,仍沿用原来国办所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成果分配办法。
该办法与传统的国办所的税务业务口径相适应,但对合伙所却不适用,沿用原有的核算办法,必然增加合伙律师的税务支出,减少合理收入。
下面我分别谈一下聘用律师与合伙律师的纳税筹划问题:
聘用律师的税务筹划主要应考虑的问题:
一是聘用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与收入分成挂钩的,税额与收入是同方向正比例变化,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因此要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像年终奖之类的收入要变为月奖,避免大起大落,以免在收入低的时候不能充分享受30%办案扣除费用的优惠,收入高时又适用了高税率;二是要注意边界收入,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因为超额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大于平均税率。
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要复杂得多,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与个人的办案收入提成挂钩外,还与全所的成本、费用、损失挂钩,与成本、费用、损失成反比例变化,采用的是用会计核算的办法来归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所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预定的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办案提成收入-个人办案费支出)
(注:
个人办案费支出应准许报销,作为所的费用支出,作为个人的收入扣除数)。
税务部门在对合伙律师征税时,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准许扣除全所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将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在合伙律师之间进行分配,加上合伙律师的办案提成收入,分别计算出每个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首先应考虑的因素是全所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
为了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正确核算,对资产进行恰当处理。
总的指导思想是;要依照税法规定,该作为应纳税收入的要计入收入,不该计入的就不要计入,这叫“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法”,例如国库券收入就不应计入应税收入;为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一定要全部计入成本,这叫“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法”。
但是,传统的律师收入分配办法是律师按办案创收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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