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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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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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
篇一:
依法行政、诚信计生培训资料
浓洄办事处诚信计生培训资料
一、诚信计生含义、内容和为什么要开展诚信计生1、什么是诚信计生?
所谓诚信计生就是把政府和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下来,并依靠双方的信誉去保证承诺的兑现。
其基本内容是政府在奖励扶助、免费服务、扶持发展生产等方面给予诚信计生家庭以优先优惠待遇,作出承诺;已婚育龄妇女自愿组合,组成诚信小组,在按政策生育、选择节育措施等方面作出承诺,相互守信。
做到“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
诚信计生是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深化,是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的纵深发展,已婚育龄群众是诚信计生的主人。
2、为什么要开展“诚信计生”?
开展计划生育“诚信计生”就是政府在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免费服务、“三结合”帮扶等方面给予计生家庭以优先优惠待遇,作出承诺。
村(居)民自愿组合,组成“诚信小组”,自觉按政策生育、选择节育措施作出承诺,通过“阳光计生”,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开展诚信计生,不仅是尊重了群众的主人公地位,也体现了政府的关爱,让群众得实惠,培养群众诚信道德,计生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群众从“要我计生”到“我要计生”,实现群众利益和国家政策的有机统一,真正体现计
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以群众为主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理念
3、政府怎样诚信?
(1)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各级制定的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2)免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品发放和政策咨询;
(3)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人口计生证件;
(4)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术后回访;
(5)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6)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7)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4、群众怎样守信?
(1)自觉遵守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抵制躲生和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不为他人提供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场所;
(2)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乡镇、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3)自觉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签订避孕节育协议;
(4)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婚检、孕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检查;
(5)自觉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6)外出流动人口自觉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参加当地组织的婚检、孕检,及时回寄孕检证明;
(7)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和培训,宣传新型婚育风尚,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
(8)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村民怎样互信?
(业务)
村民互信的前提是相互了解情况,相互信任并愿意保证对方会遵守计划生育,通过双向选择,组合成立诚信计生小组,推选诚信计生小组长。
6、选什么样的人当小组长?
(业务)
诚信小组长是整个小组的带头人,由小组成员自主推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公道正派有威信、勤劳肯干能致富、善做群众工作的妇女担任小组长,如果推选的小组长可是协会小组长、中心户长或其他干部。
7、哪些群众可以参加诚信小组?
(业务)
愿意实行计划生育的新婚家庭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都可以参加诚信计生小组,包括:
新婚夫妇、持证待孕户、独生子女户和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
参加诚信计生小组可以是已婚育龄妇女也可以是夫妻、家庭。
8、诚信小组长有哪些工作职责?
(业务)
(1)熟悉诚信计生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培训等活动。
(2)向本小组成员宣传各种计生政策及奖扶规定,并督
促小组成员履行承诺。
(3)协助村计生服务员组织本小组成员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的婚检、孕检。
(4)掌握并向村计生服务员反馈本小组成员履行诚信协议书的情况和生育节育情况。
(5)掌握本小组流出成员的流向、地址、联系电话等具体情况,并督促他们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6)掌握本小组享受各级奖励扶助政策人员名单和奖扶资金到位情况。
(7)向村计生服务员反映本小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小组成员思想工作。
9、诚信小组成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业务)
一是自觉遵守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抵制躲生、违法生育行为,不为他人提供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场所;
二是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乡镇(街道)、村(居)委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三是自觉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
四是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婚检、孕检及其他生殖健康检查;
五是自觉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六是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当地组织的婚检、孕检,及时回寄孕检证明;
七是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和培训,宣传新型婚育风尚,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
八是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10、诚信小组成员向诚信小组长承诺保证的内容有哪些?
(业务)
(1)自愿参加诚信计生小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违法生育。
(2)自觉履行诚信计生承诺。
(3)按时参加婚检、孕检。
(4)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发生意外怀孕要自觉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主动配合小组长做好其他小组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11、诚信小组中本人违反了诚信该怎么办?
(业务)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违约者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12、诚信小组其他成员违反了诚信该怎么办?
(业务)诚信小组中有成员违反了诚信出现违法怀孕,其他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其他成员按照《诚信计生协议书》和村规民约要求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13、村计生服务员(村居委干部)服务上门的主要内容。
(业务)
一是为新婚夫妇送新婚健康知识、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宣传资料上门;
篇二: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
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越权无效。
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
(3)失职违法。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
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
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
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
【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
“三规”:
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
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XX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
【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②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
(四)限制处罚政策。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
四、XX年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
(即:
“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
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2、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
(即:
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
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
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
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
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
有五个特点:
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
篇三: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
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越权无效。
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
(3)失职违法。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
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
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
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四规:
“一法”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规”即: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一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
【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
“三规”:
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
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XX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
【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②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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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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