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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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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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对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与要求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
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
资产隶属于局、分公司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
到200km及以远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3.4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
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特殊运输
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
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章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驻外机动车辆
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3.9长期在基层值班的机动车辆
由上级指派的在一线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动车辆。
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局、分公司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
5.2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5.3.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5.3.3参加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5.3.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机动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5.3.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5.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5.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5.4.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5.4.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5.4.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4.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4.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6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4.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5.4.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5.4.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5.5生产、企管、设备、资产、人事、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5.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机动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5.5.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4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5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6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7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5.6车队长安全职责
5.6.1车队长是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任人,对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5.6.2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6.2落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动车辆交通任务顺利完成及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5.6.3严格执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制度,不准安排无“双证”人员上岗。
5.6.4检查车队班、组安全活动,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
5.6.5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7驾驶员安全职责
5.7.1严格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自己所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努力争当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
5.7.2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练就过硬本领。
5.7.3爱护机动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7.4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安全部门或车管安全员的监督,团结互助,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解决或上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管理内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6.1.2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机动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6.1.3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6.2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6.2.1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6.2.2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机动车辆审批制度。
6.2.3日常机动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机动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机动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6.2.4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2.5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6.2.6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2.8机动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2.9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6.2.10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2.12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6.2.13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6.4.1机动车辆档案。
6.4.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6.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6.4.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4.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6.5驾驶员管理
6.5.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机动车辆驾驶证。
6.5.2对驾驶员的选用,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驾驶疾病的(由医务部门监督),安全部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考核(两人以上专业人员监考),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
(华北局、华北分公司选用驾驶员审批表见附表1)
6.5.3对现在用驾驶员因技术素质较差暂时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应停止其驾驶资格,或重新进行技术培训,待达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机动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5.5驾驶员应做到:
6.5.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机动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机动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5.5.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爱护机动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辆,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6.5.5.4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公安交通部门和单位车管部门按期组织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6.5.5.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5.5.6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
6.5.5.7严禁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6.5.5.8严禁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车载电话等。
6.5.5.9严禁驾驶员不经领导指派私自开车。
6.5.5.10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和向单位汇报,严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车驾驶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起重工操作证,方能进行起重操作。
6.5.5.12参加气田(作业区)施工建设的内部驾驶人员(包括试气队驾驶自行式作业机人员),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含外聘驾驶员),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驾驶员,还应持有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a)驾驶人员在气田(作业区)道路上行车时要做到礼貌行车,应执行大车让小车,轻车让重车的行车规则。
b)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入气田(作业区)应着装整齐,进入现场必须着工装。
不准有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规行为发生。
c)驾驶员进入井场、气站后严禁吸烟。
6.6内部准驾证管理
6.6.1局、分公司对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局、分公司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6.6.2“准驾证”由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统一印制,审核和发放。
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各类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岗驾车。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单位安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培训、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驾驶员的考核、申报工作。
6.6.3“准驾证”分为局、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局、分公司机动车“临时准驾证”两种。
“准驾证”和“临时准驾证”制作有正证和副证两种版本,正证为驾驶员随车携带,副证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保存,备查。
副证不能替代正证使用。
6.6.4“准驾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的专职驾驶员、专职车管、安全人员。
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在驾驶岗位的人员)不办理内部“准驾证”。
对具有实际驾驶经历、技术熟练,又确属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可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
“临时准驾证”最长时效为一年。
过期需重新办理。
6.6.5办理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的程序分别为:
6.6.5.1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准驾证”申报表(见附表2),附上申报办理“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准驾证”手续。
6.6.5.2非专职驾驶人员,井、分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驾驶技术较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3),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井、分队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还需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5),经所在单位HSE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3队、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4),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6),经局、分公司HSE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分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4对外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经历必须调查清楚,严格把关。
聘用者必须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5年以上,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驾驶人员。
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全部门技术考核,经局、分公司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6.6.5.5气田、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区域内部使用的专业机械工具,诸如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经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准上岗。
6.6.5.6汽车专业修理试车人员可办理”临时准驾证”,但只限于在非正规公路上或规定路段试车。
部分单位使用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员须先取得国家核发的该项纪录驾驶证资格后,再比照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临时准驾证”,而后方可驾车上路。
6.6.5.7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不带“双证”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b)证件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c)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补办;
d)退休、调出、改变工种人员应及时交回“准驾证”;
e)办理“临时准驾证”的须按规定期限收回。
6.6.5.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a)发生表内外重伤、死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b)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者;
c)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d)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
e)经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适应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者。
6.7机动车辆管理
6.7.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6.7.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机动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6.7.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6.7.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6.7.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机动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7.6三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
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机动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机动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机动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6.7.7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7.8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6.7.9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7.10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机动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6.8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8.1条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安排机动车辆任务时,应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6.8.2对外出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对每辆车应配备随车登记册。
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将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路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维修情况记录在册。
6.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6.8.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6.8.5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认真查看机动车辆周围,大型机动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6.8.5.2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6.8.5.3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6.8.5.4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6.8.5.5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6.8.5.6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6.8.5.7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6.8.5.8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6.8.5.9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6.8.5.10机动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6.8.5.12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6.8.5.13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6.8.5.14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机动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6.8.5.15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机动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机动车辆拖出。
6.8.5.16机动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
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机动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机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机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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