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办公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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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办公室管理制度
董事长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
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市装饰装修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本协会的全称。
英文译名为:
ZhanjiajiecityDecoration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在z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全市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和有关人士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组成的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求发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是国家对建筑装饰业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也是建筑装饰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z市民政局、z市科学技术
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住所:
湖南省z五金建材大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l、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本行业的重点、热点和难题,协调处理行业内部矛盾,指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3、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4、建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省内外装饰装修行业的信息、资料,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开展与外地同行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与国际接轨。
5、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检查评比,评优活动。
6、组织开展装饰行业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7、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8、接受政府有关部的委托,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纠纷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9、规范我市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会同会员和业内企业、人士,制订室内装饰装修基本定额标准(或者人工费指导价、样板房参考价)。
10、向装饰装修企业提统一、规范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格式合同书和质量保证(保修)书(适当收取工本费);向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提供用户对材料的需求信息;向装修人和用户推介有实力、可信赖的装饰装修企业和符合绿色环保及质量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
11、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受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各种投拆并调解其纠纷。
12、搞好本协会会讯,开展咨询服务。
1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依法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2、本协会理事会予以审查、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协会及时反映业内新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6、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l、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第一次会员大会只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协会筹备组推荐建议名单,举手表决,整体产生)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5、审议通过行业管理办法;6、决定终止事宜:
7、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l、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能力强: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
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
本社团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l、发起人自筹资金:
2、会费;3、捐赠;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感恩尽孝”、“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中华传统美德,充分发挥“亲情、乡情、友情”的情感纽带,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凝聚热心公益、关心贵定发展的青年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加入以“弘扬中华文明,反哺故土亲人”为理念的“春晖行动”中,力所能及的为贵定县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特成立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
第二条社团名称:
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英文名称:
ChunhuiUnionOfDuiding)。
第三条社团宗旨:
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响应“十八大“的号召以“亲情、乡情、友情”为感情纽带,以“志愿、公益、互动”为原则,以“尽孝、感恩、反哺”为宗旨,借助“血缘、地缘、业缘”,架起情系家乡及贫困山区的爱心人士和在外游子、在校青年学生尽孝亲人、回报家乡、回馈社会的桥梁,为家乡和贫困山区的发展实施精神性扶持和物质性援助,实现东西部及城乡之间的良性活动,唤起人们对伦理道德规范、道德要求、行为准则的重新认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共圆“中国梦”。
第四条基本任务:
1、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服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传承中华民族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引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3、倡导“尽孝、感恩、反哺”的春晖行动理念,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4、以亲情、乡情、友情为纽带,引导青年学生服务团体有序的在贵定县开展活动,参与本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
5、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号召贵定县的在外游子关心家乡的发展,团结一切关心和支持贵定县发展的县内外人士,共同努力促进家乡的发展。
第五条本联盟遵循国家有关于此类团体的规章制度,合法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会员制度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公益,对春晖行动具有高度认同感;
2、贵定籍在读大学生以及由其组建或负责的校内外学生公益团体;
3、贵定县企业人士、教师、青年及其他关心家乡发展的爱心人士;
4、关心贵定县发展的省内外爱心人士、青年学生以及学生公益团体;
5、承认本社团章程;
6、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会员入社的程序:
1、春晖公益联盟通过纳新招纳会员,入社人或团体提出入会申请;
2、社团通过对提出申请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
3、审批注册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管理:
1、会员届期为二年,届期满后,社团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终止;
2、会员严重违纪,根据章程规定,召开常务委员会决定除名的,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停止;
3、定期召开联盟全体大会,主席向会员介绍社团活动以及工作报告。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联盟章程、组织结构、财务制度等事项的知情权;
2、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3、参与联盟活动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4、对本联盟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党和学校的各种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联盟良好形象;
2、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3、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4、积极投入本联盟的建设工作,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5、弘扬爱心,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6、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权力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常务委员会。
联盟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执行总干事、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联盟常务委员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联盟执行机构;
3、审议联盟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联盟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联盟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联盟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联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六条组织结构:
1、本联盟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执行总干事一名;
2、本联盟设立秘书团支部、组织组、宣传组、外联组、信息联络组职能部门,团支部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根据联盟发展情况,适量扩招。
第十七条各组权力与职责:
1、团支部:
(1)负责联盟的监查工作及纪检工作;
(2)负责联盟与贵定县县内企业人士,爱心人士及贵定籍在外企业、政府等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筹资为家乡建设项目;
(3)负责到贵定县参与活动的各学生团体的协调工作;
(4)其他一切应由团支部负责的工作。
2、秘书组织组:
(1)统筹处理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档案、材料的起草、整理和保存;
(3)负责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工作总结的撰写;
(4)负责会场的申请和清理,会议的通知、安排和记录;
(5)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
(6)协助主席、副主席协调各组的工作;
(7)负责社团具体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
(8)负责各个部门、各项目组及活动团队任务分配;
(9)协调各个组开展活动;
(10)其他应当由秘书组织部负责的工作。
3、宣传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宣传工作和与县内外各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工作,塑造联盟良好形象,提高联盟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
(2)负责联盟活动的前期动员与后期宣传,主要包括:
海报、宣传板、横幅、新闻稿等。
负责联盟视频、照片的拍摄、整理、处理、存档;
(3)负责联盟人人网公共主页、微博等宣传阵地的运行;
(4)负责社团各类宣传资料的撰写与发放;
(5)其他应当由宣传组负责的工作。
4、外联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对外联络工作;
(2)增进与其他学校社团及组织间的交流;
(3)接待联盟来访者;
(4)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系工作和筹集活动经费;
(5)其他应当由外联组负责的工作。
5、信息联络组:
(1)负责与贵州省各级团委、各级春晖行动联络处的联络工作;
(2)加强与其他高校“春晖社”的联系和交流;
(3)负责与春晖行动有关的信息调研;
(4)负责联盟所建立的微公益平台、网站等网络服务工作;
(5)其他应由信息联络部负责的工作。
第十八条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
2、热心联盟工作、工作能力强,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4、未受过的处分。
第十九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
卸职主席经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名审议批准后,可担任荣誉会长,负责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例会每年两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两次;
2、检查职能部门执行决议的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联盟出席的活动;
5、其他应当由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其他应当由副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总执行干事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其他应由执行总干事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书记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的团支部事务,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主持联盟团支部的对外联系工作和联盟内部的监查工作;
3、其他应由团支部书记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执行本章程;
2、在本联盟所负责领域内有较强工作能力,能坚持工作;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3、未受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组组长负责所在部门的一切工作,有权召开本组例行会议,各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负责人的产生:
1、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
经民主推选、自我推荐成为下届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候选人,考察其工作能力、对联盟贡献、个人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指导单位、常务委员会及民主推荐委员等各方意见确定。
2、各组租长及副组长:
原则上由联盟换届大会统一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个别更换可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负责人的罢免
2、罢免各组负责人必须由10名以上会员提交书面意见至主席,经主席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
3、若主席、副主席及各组负责人的决议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后,可直接进行罢免。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1、上级组织拨款;
2、接受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网上公开,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在秘书组织组中选任财务专员,负责经费的申请和管理,负责联盟的财务预算、决算,负责监督各个组、各项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进行财务公开。
财务专员至少两名,分别负责会计与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建议,由指导单位、联盟常务委员会或20名以上本联盟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全体会员大会上通知,并于7日内报指导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联盟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有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决议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经指导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社团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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