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文处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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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文处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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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学校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篇一:
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发文
根据学院领导安排或本部门工作要求,需要制作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行政公文,必须按下列处理程序进行。
一、拟稿
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撰拟公文文稿。
拟稿要求文笔通畅,表述准确,可操作性强,言简意赅。
公文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
二、核稿
公文文稿形成后,主办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并签字负责。
审核时要求对文稿内容、格式、字迹、语言进行全面修正,以提高公文质量。
三、审核
各单位需以学院文件印发的文件,均需经院办主任审核,以保障文件的正确性和与相关文件的连贯性。
四、签发
公文文稿经审核修正后,送主管院领导签发。
主管领导签发核准发出的意见后,不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五、注发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后,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批注制发的要求,明确该文的发受范围,标注文件的紧急程度、保密等级、规定印刷份数、印刷和发出时限、主题词、报送单位、主送、校对、打印等。
六、编发文号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注发后,主办人员交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院办附件1),登记文件名称、签发人姓名,并编发文号。
七、打印校样
公文打印工作由院办文印工作人员按照20XX年12月14日华院字E38号签呈《华豫学院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八、校对
校样打印后,文印工作文员应及时通知公文主办部门进行校对。
校对完成后,由校对人员签署姓名。
九、印制文件
行政公文一般应由文印室统一印制。
印制、装订、用印完成后,按该文规定的发放范围发放文件,并按规定存档。
收文
第一条:
校外单位行文本院(含本院各部门)的任何文件,均须先送学院办公室登记收文后转发各有关部门。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收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文件到校,按文件内容编号,查明附件,加盖戳记,登记于《收文登记簿》(院办附件2),分送各部门负责人签收。
二、机密文件,或书名院领导亲启(密启)之函件,分送院领导办公室签收。
三、公文之附件除特殊情形外,应不与本文分离为原则,由收发人员装订于文后。
四、急件及重要文件应随收即送,普通文件当日挂号后,分上下午两次分送各单位。
五、来文如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应先送财务处签收给附于文后,或予来文上注明。
六、来文因分文封上未注明为密件,经拆封后始发现为密件,应送学院办公室签收。
七、来文如系电报、传真应即送领导处理。
八、公假日及学校放假期间公文,由学院值班主管签收。
如急件、密件或有时间性之文(函)件,应即派人专送院领导及各部门主管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收到文件经点收清楚后,应在送件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
分送文件,如系误分者,各部门收到后,应立即退还,另行分送。
如认为须转移其他部门主办者,可径行移送,通知学院办公室办理移转登记。
第五条:
设收文登记簿,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使用,至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照收文次序编序,以免混淆。
第六条:
收文经编号后,由院办主任签明处理意见,转主办单位处理,主办单位在处理完毕后把原件送院办存档。
篇二:
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XX〕14号)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XX〕7号),结合近年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XX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XX大学公文,包括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是学校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我校实施党的管理和行政管理、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是我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规范遵守本办法。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指依照合法程序,通过XX大学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办理的公文。
第二章行文规范
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八条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九条学校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
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单位)执行和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上级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学校需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四)除了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向下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部门,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则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范围公文。
第十三条党办和校办根据校党委和校行政授权,可以向党政各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院(部)和直属单位行文。
校机关各部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上述单位发布规章制度、指示性公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上述单位发布事务性、知照性、调研性公文,发文前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除了“纪要”、“函”等公文或学校明确授权的情形外,党办、校办、纪委办公室之外的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和各院(部)不得对校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四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制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标明“特急”或“急件”。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见附件2)、年份、序号。
(四)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上行文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间注明附件序号和标题。
(八)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九)校发公文应当在抄送栏下标明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
第十五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校发公文格式纸有下列8种: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中共XX大学委员会文件”格式纸;
(二)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使用“中共XX大学委员会XX大学文件”格式纸;
(三)以党办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中共XX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格式纸;
(四)以党委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公文使用“中共XX大学委员会”格式纸。
(五)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中共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格式纸。
(六)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XX大学文件”格式纸。
(七)以校办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XX大学校长办公室”格式纸。
(八)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公文,使用“XX大学”格式纸。
第十六条我校向外发出的公文均应加盖“中共XX大学委员会”或“XX大学”公章。
向校内发送的文件,除主送件外,一般不加盖公章。
纪要、请柬等不加盖印章。
盖章时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的年、月、日。
第十七条校发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中共XX大学委员会或XX大学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誊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除少数特殊公文(主要涉及纪检件、密件以及紧急重大事项)外,我校凡需拟文处理的公文,各部门、单位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完成。
现行公文的发文办理程序如下:
(一)起草。
学校发文要依据工作需要和校领导安排拟稿。
内容比较单一、工作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公文,由主管部门草拟;内容较为综合或主管部门不很明确的公文,先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基础性素材或初稿,然后由党办校办负责统筹起草。
文稿草拟完毕后,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由党办校办流转处理。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文字精炼。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
(一)”“1.”“
(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特急公文应提前1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党办或校办。
(二)核稿。
党办校办核稿的重点是:
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是否符合规定;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现行有关公文是否相衔接;发文意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是否需要会签;紧急程度是否合适;是否需要定密;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遣词造句、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等。
党办校办对文稿审核通过后,送交学校领导签发。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党办校办严格实行退文制度,在收文当天退回拟稿单位重新修改后再行审核。
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单位同意。
对不规范但确属重要紧急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公文,由党办校办请示分管领导后作特殊处理。
(三)签发。
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学校行政的重要文件,由校长签发;一般事务性文件,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请示”等需注明签发人的上行文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四)复核。
校发公文正式印刷前,拟稿部门要对校办排版后的清样进行校核,确定文字没有错误、格式无误,并在清样上签字后,文印室方能进行正式印制。
第十九条校发公文由党办校办负责编号、印刷、登记、用印、分送或封发。
底稿和正本4份由党办校办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党办校办负责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校级公文发布。
校发公文一般在学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不再发纸质公文,纸质公文仅作存档所用。
部门、单位的公文(包括纪委、团委和工会)由主办部门、单位自行编号和制发。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分发、催办等程序。
除密件外,我校凡需收文处理的公文,原则上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外单位来文及校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党办校办机要科应当及时登记编号和办理。
(一)公文标识的主送单位是“中共XX大学委员会”、“XX大学”的,以及有密级的公文,由党办校办机要科负责作收文处理。
机要科签收、登记后,送党办校办负责人阅批。
党办校办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由机要科或秘书科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单位(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部门、单位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主管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属阅知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阅文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属阅办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按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并注明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回党办校办。
(五)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收文的密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
(六)各部门、单位若需转发上级公文,须经校领导同意,并按发文有关规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交有关部门办理或执行的公文,党办校办要及时了解和反馈办理、执行情况,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催办方式分为书面催办、口头催办、电讯催办等。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文件、资料的登记、传送、催办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当于每日上午、下午的上班后和下班前时间各两次定时上网收办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上的公文。
对公文拖延不办、办理不及时和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处对责任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稿件、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传真文件应当复印后,存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归档的公文既要注重查考价值,又要注意史料价值。
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涉密公文应单独立卷,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已立卷的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各部门、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要负责预立卷归档工作,定期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当年的公文案卷,一般要求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公文由党办校办统一管理,部门公文由各部门的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党办校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办公网主页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可以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四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凡学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室下发的文件,各部门、单位须有收文登记、领导批阅、承办结果等处理记录,并分类整理按规定存档或定期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办校办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篇三:
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学校规章,施行党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加强领导、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
各级党政负责人、办事机构和公文处理人员,必须重视和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主要任务是:
公文的起草、核稿、签发和印发,公文的办理和传递,公文的管理,公文的立卷与归档,公文保密等。
第四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有负责人分工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六条学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七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格式
第八条公文包括:
上级部门和校外各单位来文,学校向上级部门和校外各单位的发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的发文,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送的请示、报告等。
学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
(二)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四)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做出具体安排。
(五)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通知适用于学校发布规章,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部门请示事项。
(十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十四)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五)简报适用于反映学校当前发生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工作进展各方面基本情况。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公文应当在首页文件名称的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首页文件名称的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
学校办公室对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向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3个部分组成。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向上级机关及平行单位发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果需要同时与几个上级机关和平行单位发文,可用抄送的形式,不得多头主送和随便抄送。
根据文件内容,主送单位一般写在正文前面,抄送单位写在文件末尾。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按照上级机关和《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公文应当在抄送栏下标明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
(十五)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翻印、转发的文件,应注明翻印、转发的日期和部门。
第十条学校公文格式纸主要分两种:
(一)“中共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文件”格式纸:
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或以党委和行政联合名义发出的公文。
(二)“北京工商大学文件”格式纸:
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向校内发布的决定、通告、通知等;用于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向外发出的公文均应加盖北京工商大学公章。
向校内发送的文件一般不加盖公章。
会议纪要等不加盖印章。
印章要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的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端正、清晰。
使用“中共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和“北京工商大学文件”格式纸的文件,根据印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校发公文排版规格是:
(一)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7mm,左侧订口为8mm,版心尺寸为15×25mm。
(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三)发文字号号仿宋。
(四)公文标题用号标宋,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注意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五)正文用号字。
其中,标题可用黑体,第二层标题可用楷体,其它用仿宋。
每页排行,每行排字。
(六)“主题词”用3号黑体,主题词用3号标宋,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号仿宋,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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