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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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
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患者信息完整性:
1完整2不完整
患者姓名:
(联系人姓名:
电话:
)
性别:
1男2女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详至门牌号)
现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详至门牌号)
职业: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商业、服务业人员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7军人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初次发病时间:
年月日
送诊主体(可多选):
1家属 2所在机构 3公安机关 4患者本人 5其他
确诊医院:
确诊日期:
年月日
疾病名称:
ICD-10编码:
本次入院原因:
1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2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填卡医师:
填卡日期:
年月日
报告单位及科室: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根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表由责任报告单位填写。
同一患者如有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多次入院,在首次填写本卡后,应在病历首页上注明“发病已报告”。
2.卡片编号:
由责任报告单位根据报告顺序自行填写。
3.患者信息完整性:
根据患者入院时提供的信息完整情况区分,信息不完整的患者指实际情况中确实无法获得患者详细信息,例如流浪患者,填写能够获得信息的条目。
信息完整的患者,此报告卡上所有条目均为必填项。
4.初次发病时间:
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附件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
卡片编号:
患者姓名
性别
1男2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民族
户籍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详至门牌号)
现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详至门牌号)
初次发病时间
年月日
入院日期
年月日
出院日期
年月日
既往治疗情况
门诊
1未治2间断门诊治疗3连续门诊治疗
住院
曾住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次(含此次住院)
病案号
门诊:
住院:
出院诊断
确诊日期
年月日
住院用药
药物1:
用法:
每日(月)次
每次剂量mg
药物2:
用法:
每日(月)次
每次剂量mg
药物3:
用法:
每日(月)次
每次剂量mg
住院疗效
1痊愈2好转3无变化4加重
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药物治疗
药物1:
用法:
每日(月)次
每次剂量mg
药物2:
用法:
每日(月)次
每次剂量mg
药物3:
用法:
每日(月)次
每次剂量mg
康复措施
1生活劳动能力2职业训练3学习能力4社会交往5其他
其他注意事项
经治医师(签字):
联系电话:
医院名称:
签字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根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卡》的患者出院时由责任报告单位填写此表。
同一患者如有多次出院,每次出院均填报并录入信息系统。
2.卡片编号:
与该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卡》的卡片编号一致。
3.初次发病时间:
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4.既往治疗情况:
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
5.用药情况填写时,如空间不够可加页说明。
6.其他注意事项:
如填写某药物过敏,需要注意的重要躯体情况等。
附件3
江苏省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
(共90家)
南京市(9家)
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精神卫生中心)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
南京市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
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
南京市高淳区精神病防治院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
无锡市(5家)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分院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
宜兴市周铁医院
徐州市(9家)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徐州市精神病医院)
徐州南郊精神病院(徐州民政南湖医院)
徐州市铜山区济复医院
丰县孙楼镇卫生院(丰县精神病防治院)
沛县精神病院
睢宁县高作中心卫生院
徐州广慈医院
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职工医院
常州市(5家)
常州市德安医院
常州市武进第三人民医院
溧阳市南渡镇卫生院
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
解放军102医院
苏州市(8家)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市广济医院
苏州市民康医院
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
张家港市康乐医院
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苏州市吴江区精神康复医院
太仓市第三人民医院
南通市(9家)
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南通市精神病院(南通市紫琅医院)
南通市通州区第二人民医院
海安县第三人民医院
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
如皋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如皋市江滨医院
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
海门市仁济医院
连云港市(9家)
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
连云港市中医院
连云港市康复医院
赣榆县人民医院
赣榆县精神病防治院
东海县精神康复医院
东海县牛山镇卫生院
灌云县精神病防治院
灌南县第四人民医院
淮安市(6家)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淮安市精神病医院)
淮安市新安医院
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
洪泽县高良涧镇卫生院(洪泽县精神病医院)
盱眙县盱城镇十里营卫生院(盱眙县精神病院)
金湖县人民医院
盐城市(9家)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盐城市精神病医院)
盐城市盐都区精神病防治院
响水县精神病医院(响水县第三人民医院)
滨海县第三人民医院
阜宁县第三人民医院
射阳县第三人民医院
建湖县第三人民医院
东台市第三人民医院
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
扬州市(5家)
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扬州市江都区精神病防治院
宝应县精神病防治院(宝应县安宣镇沿河卫生院)
仪征市第二人民医院
高邮市第二人民医院
镇江市(5家)
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镇江市仁济医院
丹阳市精神病防治院
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卫生院(扬中市精神病防治院)
句容市后白卫生院(句容市精神康复医院)
泰州市(6家)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泰州市姜堰区洪林卫生院
泰州市姜堰区益民精神病医院
兴化市第四人民医院
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泰兴市溪桥卫生院(泰兴市精神病防治院)
宿迁市(5家)
宿迁市第三医院
宿迁市康宁医院
沭阳脑科医院(沭阳沭城医院)
泗阳县脑科医院
泗洪县脑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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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严重 精神障碍 发病 报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