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资合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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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合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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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合作合同
项目投资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投资合作人:
电话:
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投资合作人)
为明确“ ”(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的项目投资合作。
确保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就本项目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总则:
在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开展合作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标、签约、施工、竣工及保修等阶段)中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承担业主招标文件或主合同明示和隐含的所有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为由或曲解、片面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割裂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断章取义、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降低甲方的应分配收益。
乙方全面遵守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乙方因履约不当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并不限于由于施工违规可能存在的各种政府部门罚款、诉讼、仲裁、调解等)。
乙方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或主合同的各项要求并充分了解工程造价,乙方不得以不了解招标文件或主合同、未熟读招标文件或主合同、不了解发包人意图等理由要求变更或追加工程造价、不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生以上问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采取措施履行或中止本项目主合同,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各种质量安全保证金和本工程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合同工期:
;
合同造价:
;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验收,并达到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要求。
安全施工标准:
无死亡事故,受伤事故控制在0.1%以下。
文明施工标准:
工地现场达到省市建设有关部门及我司有关规定的
达标工地要求。
第二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承包期限:
从工程中标之日起(无招投标的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保修并结清工程尾款止。
第四条 投资收益、增值税等税费
1.本项目以乙方全额投资的方式合作,项目盈亏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 % 收取投资收益。
2.乙方及其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在甲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如数交纳保险费,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防洪护堤费、印花税、资源税、意外伤害保险税、交易费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或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缴(其中企业所得税必须回企业所在地缴交,缴纳期限为乙方缴纳增值税后三天内或开据增值税票时)。
乙方及班组个人所得税如需交纳时由乙方承担;税费遇政策性调整,按实缴纳。
4.本工程设计费、交易服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各种试验费、履约保证金、业务招待费、中介费、保险费及其他因本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票据四流合一的要求。
5.甲方与业主就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所有合同文件中涉及“质量、安全、工期”等所有条款的奖惩权责全由乙方享有、承担。
第五条财务、资金管理
1.本合同约定该项工程所有工程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乙方不得以公司名称或与公司相关的名义私设银行账户。
若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到甲方账户,乙方或其指定的班组、个人不得就未拨付的款项向甲方要求支付。
2.甲方在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投资收益、税费、主材材料款、分包单位工程款及其他约定费用后,通知乙方领取剩余工程款。
乙方可本人领款或委托专人领款,领款时应提供工人工资表或劳务增值税票、材料增值税发票、当期上报建设单位的进度款申请表、监理进度款审批支付表、往期工程款支付累积汇总表、工程款支付计划。
乙方提供的材料报表应真实、完整、符合现场情况,乙方如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所有款项。
3.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私自向业主领取现金或请业主代付工程费用或提供实物材料,否则甲方除加倍收取乙方应上缴的投资收益外,并作为乙方构成重大违约论处,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财物,只限于本工程专用,乙方不得挪作他用,若乙方有挪用侵占工程款的,乙方应支付挪用款项3%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接管本工程的管理和施工,若触犯刑法,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刑事起诉。
5.乙方领取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租赁费、分包工程款。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拨付工程款前,甲乙双方应就本项目进行对账预结算,在确认乙方无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后支付给乙方。
若存在材料费、租赁费、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支付而无工程款可支付的情况,乙方应自行垫付以上全部款项。
6.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7点由甲方签订合同的款项支付应由乙方在每月工程款支付计划中列支并由项目经理初审上报甲方总工程师,甲方内部审核通过后,由甲方直接支付。
7.乙方不得以公司或项目部的名义,向该工程项目业主或其他人借款,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对外发生任何形式经济往来,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的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10万元/次人民币的违约金。
8.为了加强对工程款的控制与管理,乙方应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定期向甲方总工程师上报本条第2点要求的报表材料。
甲方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公司的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乙方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9.如果本项目实施中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形,则乙方负责提供承包范围内所需流动资金,以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果发包方未能支付工程款,相应的风险责任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款项和补偿。
10、如出现乙方资金不足支持继续施工的,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本项目正常履约,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持该项目继续施工或中止本项目主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质量安全保证金和本工程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合同管理
1.本项目甲方与本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简称主合同。
本项目的合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现行的合同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擅自以甲方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协议、文件、承诺等文件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与第三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件、承诺等均无效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前,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承诺书、协议书,均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根据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项目质量安全保证金或冻结本项目资金,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签订主合同时,若出现可能会给甲方带来一定风险的,甲方将有权拒绝此类合同的签订。
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4.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负有的全部责任、义务,乙方应无条件履行。
5.与发包方签订的主合同文件由甲方按甲方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主合同文件经甲方评审通过后与发包方签订。
6.乙方承担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所要求的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等所需的费用,在乙方足额提供相应资金后,甲方有配合出具相关材料之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函事宜。
7.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应由甲方签订,签订时由乙方向甲方法务部提出申请,甲方根据内部流程审批后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并出具责任状给甲方。
8.乙方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做为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方。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选定。
第七条 工程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省市有关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及甲方内部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及其他的管理规定实施运行。
2.甲方对乙方管理的项目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甲方在各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提出的问题写出整改措施,三日内上报公司工程部。
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3.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程所在地的各项监督备案,办理监督、备案、许可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人员的补贴按本合同第九条执行。
4.乙方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做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料齐全)。
分包企业应接受甲方的考核确定,分包资料原件在甲方备案。
5.乙方应选择有实力的供应商和施工班组并报甲方备案,供应商及班组每月应向公司提供对账单和工资发放单。
6.当施工项目须要组织图纸会审、地基验槽、中间验收、结构验收、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乙方均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派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并配合办理完一切手续。
7.乙方应在项目业主通知甲方进场日前将所有设备、机器运到场,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接受甲方的1000-10000元的处罚,以上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8.乙方应确保其管理的项目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不被相关部门扣分,如出现扣分情况应及时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甲方根据相关公司文件要求其承担责任。
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信用综合评价。
9.项目部对外发出的经济签证、技术性文件,经甲、乙双方确定的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联签确认后方可发出;如果文件所涉及事项在甲方对项目部授权范围之外,经双方确定的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联签确认后报送甲方审定后方可报出。
10.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上报工程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完成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等报表资料,并与施工进度同步编制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负责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及甲方档案室报送相应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等备案资料。
11.工程竣工验收且项目部解散后,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主合同保修期内的职责义务,安排专人联系并负责主合同保修期内的职责义务。
若乙方承包范围内保修工作需甲方人员协助时,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履行保修工作,经甲方通知还未履行的,甲方可直接安排人员进行保修,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另按产生费用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本工程保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3.项目全部保修款项到账后,甲乙双方进行本项目款项最终结算。
在扣除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并确认乙方无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后支付给乙方,如不足的,乙方补足。
14.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发生的费用在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15.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免除乙方对本项目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
16.乙方应按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现行生效的文件、甲方关于《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施实名制并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劳资纠纷,乙方应承担政府劳动及相关部门对甲方处以的所有经济处罚,若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还应接受甲方处以不低于10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八条 工程项目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甲方是视情况授予项目部专用章或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以上专用章原则上由甲方保管使用,如有需要甲方可授权项目经理管理。
工程竣工报备后或者存在不合理使用专用章的情况,甲方可收回以上专用章。
2.乙方应严格按照项目印章授权书、责任书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申请使用项目章。
在印章授权使用期间,如因乙方不遵照项目印章授权书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执行而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伪造公司印章或与公司相关的印章,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追究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乙方违约管理使用专用章或伪造、公司相关印章,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的程度,要求乙方支付每次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项目章丢失的,乙方也按以上约定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仍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人事管理
1.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财务的有效监控,项目部对工程项目进行统一管理,由甲方安排项目经理或财务人员,乙方承担甲方一级建造师每月5000元补贴费(不在岗)或二级建造师每月2000元补贴费(不在岗),财务人员工资每月/ 元(在岗),以上补贴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已收到的工程款中直接发放给项目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如收到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支付。
乙方因工程现场需要,外派人员的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应承担外派人员每人次500元/日的补贴。
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一切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若要求人员长期到岗费用另行协商。
2.乙方应根据所承包工程的实际需要相应配备足够的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预算员等工程技术人员并自行承担工资、保险等用工费用,乙方配备的技术人员需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审批备案,若乙方人员有调整,均须报甲方备案。
3.乙方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所承担工程内容及所属人员的生产管理、劳力调配、技术、质量、安全、及生活安排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质量技术管理
1.乙方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全责。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格把关,并提供材料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等资料,严格监控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主合同要求的等级,否则因质量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由乙方承担。
施工质量规定应执行甲方内部有关管理规定。
2.严禁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与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及假冒伪劣安全防护品。
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供一份符合甲方归档要求的工程内业资料。
4.乙方应严格质量管理,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罚款外,若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3-30万元的质量缺陷违约金。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管理
1.乙方对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计划生育、劳动务工手续、环保手续等负全责。
乙方应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三级教育”,发放足量安防设施用品,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因施工安全、计划生育、暂住证、劳动务工手续、环保手续(属乙方造成)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处罚和赔偿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施工安全奖罚执行甲方内部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产品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支撑、井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等均应严格按规范的标准及甲方与项目业主所订立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保证现场文明施工。
3.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罚款外,若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给甲方造成重大信誉影响,乙方应赔偿甲方信誉损失费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文明保证金:
1.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乙方按甲方管理规定预留工程造价1%的质量安全保证金,保证金用于甲方对该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整改等本协议中约定的支出,如有余额待工程结算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2.乙方对整改指令应无条件限期整改反馈,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如指派人员强制执行等),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由乙方负担,甲方在乙方预留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对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统一指挥、调度、检查、指导和监督。
如乙方若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强制执行,产生费用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审核工程预、结算,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参加项目业主主持的图纸会审。
3.如遇有可能导致甲方违约、违法的情形,甲方有权决定采取相应措施预防违约、违法情形发生,乙方对甲方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4.若乙方管理不善或丧失施工能力,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活动,办理中间结算,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交接,否则一切后果和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5.若上述原因造成甲方违约并受到项目业主处罚的,除乙方承担该违约金和罚款外,甲方有权按照企业管理规定对乙方处以相应罚款。
6.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监督项目部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包括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的内业资料、施工质量安全隐患。
若发现问题,甲方应作出整改意见书,乙方应整改反馈单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复查,乙方未整改的,甲方可暂不予支付部分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合格止。
乙方
1.乙方对甲方全面负责,履行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所有合同条款,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不损害甲方的信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停工、窝工。
2.服从甲方领导,接受甲方、项目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执行。
积极配合甲方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违者要追究责任,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罚。
3.负责编制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预算,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按时提供月当期上报建设单位的申请表、监理审批支付表、往期工程款支付累积汇总表、工程款支付计划;参加甲方或项目业主主持的图纸会审。
4.保证竣工档案资料的完整,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5.保证工程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
超过合同工期,业主、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向甲方追偿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乙方在承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自行负责追偿或清偿。
甲方配合乙方作好相关工作,工程保修金待项目业主拨还时扣除应扣除的费用如有余额无息归还乙方。
7.在遵守国家相关工程规范的同时,应同意并遵守甲方的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技术、财务等内部规范,并在施工工程中严格执行,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作为。
因不遵守以上规定,甲方可按相应的处罚条款处罚,产生损害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赔偿不能免除乙方的处罚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缴纳投资收益及其他各项税费、罚款、违约金等,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款项,乙方还应缴纳未处理款项的日万分之六的滞纳金,并从乙方的工程账户中直接扣除;若乙方拖欠款项达三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分包工程款,若乙方选择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或班组产生纠纷、仲裁、诉讼或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诉讼等,乙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或应诉,并对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负责,若产生纠纷、财产保全、冻结等问题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发生的费用和甲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从违约发生之日起算至违约行为停止之日止。
3.乙方应赔偿甲方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而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甲方因此应当或已经支出的全部赔偿款项、费用、相关开支等,乙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乙方工程款项不足以支付的,乙方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赔偿给甲方。
4.违约金的承担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罚款、费用、损害赔偿等其他经济责任的承担。
双方产生纠纷的,违约方还应向另一方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为实现财产保全支出的费用等。
第十五条 甲方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的工程款支付办法的所有条款,乙方均给予认可并享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终止
1.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项目资格预审未通过;(如果有)
1.2本项目未中标;(如果有)
1.3本项目中标后,甲、乙双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1.4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经甲方催告未开工的。
2.如果乙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协议书中规定的责任、义务,经多次责令整改,均不按要求整改的。
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各项结算和交接工作,在乙方文件资料、场地交接未到位前,甲方可延缓支付乙方相应款项,以确保本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甲方因接受乙方的管理,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进行补充、变更。
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的内容有不同之处,则不同之处以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上合作关系的存续以主合同文件的存续为前提。
如主合同文件依法终止,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上的合作关系随之终止;如主合同文件依法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上的合作关系也视具体情况调整。
第十九条(如有)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项目合作担保人对乙方履行主合同或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3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自行涂改、变更,否则涂改、变更部分无效。
第二十一条若出现异议时双方根据公正、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部分,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合作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福州市闽清县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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