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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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0601
第六章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相关法律
第二节 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 相关法律
一、《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
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
内容
(1)定义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对外不对内)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①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被许可人享有的四项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行政许可不得随意转让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内容
(1)设定行政
许可事项(第十二条)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2)不设行政
许可事项(第十三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④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1)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
内容
(1)实施条件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委托实施条件
①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②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③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1)受理原则
①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②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申请方式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③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受理条件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内容
(1)行政许可审查
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决定
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
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事项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法定程序
①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③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④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⑤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内容
(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行政许可延续
①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
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
内容
(1)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9.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内容
(1)对行政许可撤销处理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违法的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对被许可人的行政处罚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6)被许可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法
1.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内容
(1)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4)行政复议范围
(下续)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6)申诉与诉讼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内容
(1)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法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续)
1)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及内容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7)不服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下续)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8)不得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
内容
(1)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法定时限和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提起行政诉讼的三种情况及期限
三种情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3)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期限: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3)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4)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情况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
内容
(1)行政复议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被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及书面答复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行政复议审查处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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