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思考煤矿安全监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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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思考煤矿安全监察局
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思考(煤矿安全监察局)
党的十六大指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同时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我们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组建几年来,强化监管,推进整治,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好转,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缺欠和差距,影响了安全监察的工作效能和执法力度。
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大胆行使监督与监察的职能,逐步建立起高效、务实、依法行政,规范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影响监察效能的问题及原因
1、监管偏颇有局限。
有关部门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找出了我国煤炭行业事故多、事故死亡率高的原因,是乡镇煤矿和小煤矿事故死亡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痛下决心,开始了一系列整治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为主的行动。
各省局、办事处集中了相当大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对乡镇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去,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却一度放松了安全监管。
认为国有煤矿安全投入大,生产技术力量强,安全保障性高,职工队伍素质好,不是安全监察和整治的重点。
而近年来,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同样令人担忧。
20XX年6月20日黑龙江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矿124人死亡的矿难就触目惊心,今年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瓦斯爆炸86人死亡,更令人记忆犹新。
江西省国有煤矿事故1998年以来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在安全上投入严重不足,全省国有煤矿安全欠账高达1.9亿元,在“一通三防”方面欠账就有1.34亿元,造成国有煤矿采掘失调、系统不完善、装备落后、抗灾能力弱。
其中一个矿务局就有8个采区不完善,占全部采区的三分之二。
国有煤矿安全状况恶化,未引起应用的重视和警觉,放松整治、忽视监管,致使国有煤矿一度成了安全监管的“空档”和“死角”,这种状况近年来才引起重视,得以纠正。
2、执法过程欠“钢”性。
煤矿安全监察队伍是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以及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选拔出来的一批德才兼备高素质的人员。
经过多次的系统的培训后,走上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岗位。
由于大多数人来自煤矿,企业经营状况十分清楚,对煤矿效益差,职工长年发不出工资的困难抱很大的同情心,担心严格处罚、铁腕执法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矿的生存。
因而在安全监察和整治中心慈手软,很难执法到位,该关闭的责令停产整顿,该重罚的轻罚了事。
情感交错,执法为难,这种心态使部分的安全监察员影响到执法效能的发挥,也削弱了煤矿安全监察中应有的“钢”性。
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企业领导藐视安全执法,对事故隐患麻木不仁,对查出的安全问题无动于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也屡见不鲜。
3、事故处理显软弱。
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
一般来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调查处理都是极其严肃认真的,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查找蛛丝马迹,对事故的产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本原因等各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划清责任给予适当的处理。
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存在一定的软弱性,通常对乡镇煤矿的事故责任人,严重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罚款。
对一般的违章违法行为,则没有其它的处理办法。
对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的一般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较多,这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的惩戒作用显得软弱无力。
如降级处分对实行年薪制的人来说,工资只是其档案中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数字,触及不到其切身利益;作业降职、撤职的处理建议,有的企业就采取易地任职,或“改头换面”免职后以“单位负责人”身份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使部分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很难执行到位。
违章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影响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和权威性。
4、安全整治难彻底。
煤矿安全整治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或开展几次就能奏效,就能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在实际监察中,却往往会采取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整,一次又一次的验收,有的矿务局对矿井作些局部的整改后,马马虎虎就过了关。
每年都验收好几次,老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新问题又积聚了。
对某些隐患较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关闭的矿井,只好冠以“保留矿井”“延期整改矿井”之类的提法,督促其整改。
让煤矿安全整治这项很严肃的执法工作变了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成了“漏网之鱼”。
一些安全隐患较多的矿井未能得到脱胎换骨的整改,更谈不上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影响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问题主客观原因均有,笔者认为主要是:
1、认识相对滞后。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人们对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至深,从知之不多到认识逐步深化,直至掌握其规律的过程。
煤矿安全监察是国家新组建的一支专业执法队伍,是个新生事物。
从组建到成熟需有一个过程,在探索阶段必然会走些弯路、受到挫折,认识上也不可避免会产生误区和存在偏颇,交“学费”、走弯路在所难免。
2、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仅2800多人,分布在全国20个产煤省和70个办事处,担负着26200多个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剔除文秘、财会、党团和其他必要的行政人员,监察员人均要负责矿井10余处以上。
而且煤矿分布广、现场变化大,大都坐落在崇山峻岭中,远的离驻地上千公里,监管难度极大。
同时,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域性也弱化了执法力度,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系煤炭管理局改组,办事处设在重点矿区,监察职能的行使必然受到地理因素、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3、政策法规缺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安全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却相应滞后,安全监察机构的内部规章虽有的涉及监察执法,其约束力又非常有限。
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使人无所适从;再加上我国国情复杂,各地的实际情况相差很大,有些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会反映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各省各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尽快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也显得十分必要,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却没能及时做到。
二、实施效能监察的思考
王显政局长指出,搞好安全生产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小康必须是安全的社会。
这就要求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抓得更紧更好。
1、认真学习找准位置是关键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
通过学习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认清形势,找准煤矿安全监察的位置,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三件大事”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既正确估价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并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建设小康的总体部署中。
煤矿安全监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在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树立煤矿监察行政执法是国家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建设进行法制化管理的观念,明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是煤矿企业和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二是树立防止和减少事故就是创造经济效益的观念,明确安全生产就是最大的效益;三是树立创造和保持稳定的矿区环境和社会环境,就是促进和加快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观念,明确稳定压倒一切重要性。
树立了这些观念,就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找准自身的位置。
2、适应形势探索途径是要求
对煤矿安全实施效能监察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大量出现,以及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形式的多样化,迫切需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监管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途径,及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及具体细则办法。
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循国际上的一些通用规则,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创新,尽快扭转事故多发局面。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改进安全监察和督查方式,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局“三件大事”的工作思路,总揽全局。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这一目标,认清形势,理顺关系,加强指导,强化监察,实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以安全效益推动煤炭工业经济建设的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3、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是基础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理顺处理好“五大关系”。
一是理顺监察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经常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经常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全监察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以自身的努力取信于地方政府,通过工作实绩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是监察与煤炭管理的关系。
理顺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是理顺处理好监察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密切与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使各方面的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四是安全与综合监管部门的关系,主要是理顺与省安委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五是省局与办事处的关系,明确省局主要是指导协调。
同时要通过各种场合、各种途径渠道,利用一切机会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增强大众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4、搞好培训提高素质是根本
提高煤矿监察员和煤矿生产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是重要途径,需加大力度。
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熟练运用,掌握安全监察所需的业务知识、技术和经验,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监察执法能力,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综合素质,增强分析问题、洞察问题的能力,把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培养成执法实践的行家、专家。
国家局、各省局要经常加强对办事处工作指导,开展执法工作业务检查、交流等。
二是强化培训。
切实提高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全面启动四级培训,严格考核。
同时,针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培训。
5、关口前移执法到位是手段
一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监察检查、重大隐患整改复查、举报查处“三到位”。
以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根据分类监察方案,加大对重点矿区、重点矿井、重大隐患的监察频率和力度,强化隐患监察和整改监察,及时查处重大隐患;对小煤矿,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编制监察方案,强化安全监察,使小煤矿的硬件、软件条件再上新台阶。
要立足事故防范,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和机制,严格实行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监督煤矿增加安全投入,逐步补还安全欠账。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做到执法处罚、事故责任追究、重大隐患责任追究“三到位”。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正确使用执法文书。
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罚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按未遂事故处理;对特大重大煤矿事故,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曝光,并强化事故处理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6、强化意识严肃查处是使命
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是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肩负着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的神圣使命,在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体现就是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安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出现事故就应坚决地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大事故的处理力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通过事故责任查处和责任处分的落实,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并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对全体安全生产责任人员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7、与时俱进长效机制是方向
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整个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当中。
一是方法要创新,实行安全专项监察与日常监察相结合,正常监察与明查暗访相结合。
二是重点要转移。
跳出监察就是下井检查,发现局部隐患的误区,转换到检查矿井的整个生产系统,发现大系统上的问题来。
三是服务观念要增强,纠正煤矿安全监察就是行政罚款,就是查处人的偏见,积极地为煤矿安全生产排忧解难。
既大胆行使监督与监察的职权,又积极推动和促进煤矿企业抓好基础工作。
更要注重通过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等一系列活动。
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舆论氛围。
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的全方位努力,建立起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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