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要点终修李.docx
- 文档编号:23633877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2.45KB
审计要点终修李.docx
《审计要点终修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计要点终修李.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审计要点终修李
2012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经费审计要点(征求意见后修改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依据,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审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北京市科委对2010年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一、承担单位接受审计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必须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需要的材料(附:
《审计所需资料明细表》参考)。
(二)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同时有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审计承诺函,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承诺函将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附:
审计承诺函参考)
(三)项目(课题)所涉及5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国际合作交流等支出的有关合同文本,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取证资料归集到审计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依据的确认原则
(一)课题任务书、《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二)实施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及专项
1、针对市财政科技经费的审计依据
首先核对《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中市财政经费预算的一致性,以一致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以及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和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市财政科技经费的审计依据;否则,应向承担单位取得一致后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方可开展审计。
专项工作任务审计,应提供专项工作任务书并以此作为审计依据。
2、针对配套资金的审计依据
配套资金应以课题任务书、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三)实施招投标的项目(课题)
以课题任务书、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和其他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四)不参加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或专项
以课题任务书,计划项目(课题)、专项或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专项工作任务书,课题、项目预算变更报备、批复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经费的审计依据。
三、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的审计原则
(一)承担单位名称应与任务书一致,发生承担单位变更或调整时,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应持续经营,并需提供项目(课题)执行期内的年检证明、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课题名称与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一致。
四、信息变更的审计原则
信息变更均需提供市科委的相关批复材料,否则依据未变更前的信息进行审计。
五、经费支出起止期限的审计原则
(一)验收、结题审计
1、经费支出起止期限应以项目(课题)任务书为准,起止期间变更,应取得市科委对起止期间变更批复。
2、项目(课题)在起始期前,原则上不得有经费支出,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批复的确认经费提前支出的证明资料。
3、截止期后原则上不得有经费支出,否则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项目(课题)延期批复资料;但项目(课题)截止期后存在以下情况,不需提供延期批复即可确认经费支出:
(1)起止期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需在课题截止期后支付尾款或保证金的。
(2)项目(课题)截止期后三个月内预计发生的结题验收费用、课题结题审计等费用。
承担单位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预留费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
经审计人员审核合理后,可以确认为支出。
4、针对结题后大额未付款事项(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20%),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发询证函,予以确认。
(二)期中审计
经费收支时间截止日为审计进驻日,需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及财政预算评审材料当期预算进行审计。
六、不同来源经费的审计原则
(一)项目(课题)的经费审计是对总经费的审计(全成本审计),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其他经费等全部课题经费来源,不得以抽审结果作为确认全部经费支出审计结论的依据。
自筹经费收入、支出应大于预算收支90%。
若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应作为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是审计重点,不符合预算标准的经费支出不予确认;自筹及其他来源经费审计重点是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以及经费支出与课题的相关性,与课题无关的费用支出不予确认;对于不予确认的经费支出不可计入支出审定数。
七、单独核算及账务处理的审计原则
(一)项目(课题)经费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列,不得将其他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计入本项目经费支出;因单位未单独核算造成经费支出无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暂停审计,待有关承担单位将账目整理明晰,并可确认项目经费支出后方可开展审计。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根据市科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明细科目设置要求对项目进行单独会计核算。
(三)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课题)决算表应与项目(课题)明细账相符。
八、转拨科技经费的审计原则
(一)承担单位转拨科技经费必须有市科委的批复材料或财政预算评审资料中有明确规定。
(二)承担单位除需提供转拨经费的相关拨款依据,还应取得收款单位到款项的有效证明资料。
九、结余资金的审计原则
根据京财预(2010)2662号文件规定:
项目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入“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凡经审计确认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应在审计报告“说明事项”中予以披露。
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计原则
(一)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行为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现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二)采购进口设备需参照《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政府采购应完整保存政府采购相关材料,并需提供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证明性资料。
十一、关于延伸审计的原则
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外协费支出,应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的形式包括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
外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
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服务、委托技术研发等事宜。
事务所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延伸审计的形式并对经审计后确认的支出做出审计工作底稿。
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供外协合同、协议、明细预算、概算及相关验收资料,外协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核算账簿、支出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十二大科目的审计原则
(一)设备费
1、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与任务书及财政预算评审材料列示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设备变更材料;审计时应取得采购设备明细清单及采购合同并对设备(包括未在任务书中列示的设备)进行实地盘查、核对是否运行正常、账实相符。
凡与预算不符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或已购买未使用的设备应作为重点,在报告中披露。
2、针对承担单位提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实地盘查的情况,需由承担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说明中需写明无法实地盘查的原因及实际购买的设备清单(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且承诺设备是否按照课题进展已按期到位、是否运转正常。
3、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设备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材料。
4、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设备,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签署的意见。
(二)材料费
1、材料费预算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材料费的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列示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使用单位内部的库存材料需提供说明、内部转账凭证、采购发票复印件、出库手续及单位领导签字的相关资料。
材料费的支出应与课题相关。
3、发生材料采购,承担单位应提供采购明细单、采购合同、出入库及相关验收记录手续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1、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的协议或合同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2、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3、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必须出具与外单位签订确立委托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协议、合同书应包含:
测试化验加工委托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明细支出预算和验收条款等基本内容;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4、关于验收的要求:
承担单位应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委托内容的完成结果、证明资料及委托加工产品、成果及服务确认、验收、入库的相关手续,以此作为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确认的依据。
5、延伸审计:
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应进行延伸审计。
(四)燃料动力费
1、燃料动力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燃料动力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与课题相关,且不可存在虚增天数的情况,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费不得计入燃料动力费。
3、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
1、差旅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支出应提供相关差旅事由、调研报告等证明资料,不可有虚列、挤占、挪用的情况,不可虚增人数、虚增天数。
(六)会议费
1、会议费支出标准、内容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其开支标准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支出应提供相关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资料,不可有虚列、挤占、挪用的情况,不可虚增人数、虚增天数。
3、发生会议费支出首先审核是否财政规定的会议定点单位。
支出凭单除发票外是否包含会议结算明细单,无会议结算明细单不应确认支出。
在单位会议室召开的会议,误餐支出按规定20元/人。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执行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发生国际合作事项必须出具与相关合作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协议、合同至少包含:
合作交流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3、发生国外交流、考察、调研等费用,应出具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国外的邀请函、出国任务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调研报告、考察报告或出差情况说明等资料。
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课题预算及符合出国用汇标准。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用汇、结汇手续。
因公出国必须办理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办理因公出国事项。
4、延伸审计:
委托办理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或在课题承担单位间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进行延伸审计。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资料印刷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其开支标准应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2、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资料印刷费支出,且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九)劳务费
1、劳务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劳务费支付人员为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返聘人员、临时工及实习人员,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或组织。
劳务费发生时,应填写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或其他证明性资料(银行代发单)。
3、劳务费执行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当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执行;劳务费应如实支付,不得有虚列、挪用,以及虚增人数、天数的情况。
(十)咨询费
1、专家咨询费支出及专家名单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咨询费支付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咨询费有关管理规定。
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提供咨询事由及咨询成果,不得存在虚列、挪用、虚增天数、人数的情况。
3、咨询费原则上只能支付给咨询、培训专家及立项、结题论证专家,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或组织。
(十一)管理费
1、管理费支出应与任务书与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标准。
2、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直接提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并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支出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标准。
审计时应提供分摊测算办法和测算依据。
按规定列支间接费用的,不得同时列支管理费用。
(十二)其他费用
1、其他费用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其他费用支出不可有虚列、挤占、挪用的情况。
十三、间接费用的审计要点:
间接费用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
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
的相关费用。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
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审计时可参照预算批复、记账凭证、支出票据、分摊测算方法、比例等作为费用分摊、测算的支出确认依据。
(二)协调管理费:
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可在预算批复额度内据实列支。
(三)监督检查费:
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可在预算批复额度内据实列支。
(四)科研人员激励费:
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项目、课题的激励政策、标准和金额。
取得的激励费应与本人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间接费用:
指其他4个间接费用科目不包含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用途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不予填列。
凡执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可按规定列支间接费用,不得同时列支管理费用。
十四、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科目间调整原则
(一)项目(课题)预算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费与交流费和管理费预算原则一般不予调增。
其他的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可调整执行;实际支出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二)支出内容发生变化的(与任务书或与预算评审材料不一致的)也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申请材料。
(三)期中审计中,单个科目实际支出高于当期预算,且高于课题该科目总预算规定调整比例,并未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的,应作为问题列示。
注:
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课题)经费未按本审计要点执行时,承担单位应提供事故的详细说明及有效证明资料。
附件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会计师事务所所需资料参考表
序号
资料名称
有无
备注
1
课题任务书、专项任务书
2
实施招标课题的标书及相关招标文件
3
预算评审后的项目(课题)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
4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
5
课题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批复
6
课题信息变更的申请及批复
7
课题立项前经费支出的申请及确认批复
8
课题延期的申请及批复
9
课题中止的申请及批复
10
课题自查材料、期中审计报告
11
市科委关于下达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的通知
12
该项目(课题)单独核算(收入、支出)账簿、决算表
支出的明细账页及相关原始凭证
13
测试、化验、加工、合作、租赁、设备采购、材料购置等合同
明细预算、验收办法、采购清单、入库手续、
14
参加课题专家咨询费标准、身份证明性材料和签收记录
15
参加课题劳务人员费用标准、身份证证明性材料和签收记录
16
设备购置明细表、验收及出入库证明、使用记录
17
政府采购报批手续、相关合同
18
国外调研费的出国邀请函、单位出国申请
出国任务书批件、出国用汇、结汇手续、
19
会议费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20
考察调研的调研报告、考察报告或出差情况说明
21
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总决算表
22
课题发表的论文、专利、相关证书等证明性材料
23
测试、化验、加工、合作等委托事项完成结果的证明性资料
24
课题任务执行期间工商登记年检情况
25
课题任务执行期间的税务登记及缴税付款单
26
课题任务执行期间年度财务报表
27
转拨款依据及收款单位到款证明
28
课题执行情况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9
课题总结报告书
30
推广应用证明、取得的相关证书等证明性材料
31
推广应用总结
32
科技人员激励规定、办法及激励标准的文字资料。
科技条件支撑费支出依据(分摊比例、测算标准、提取规定等)
33
结题后予留经费清单(审计费、验收会议费、
验收专家咨询费、相关合同尾款、保证金等)
34
承担单位承诺函
备注:
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需提供审计所需必要材料(参考此表提供资料)
附件2:
承诺书
我们已按审计组的要求,提供了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账号)、电子数据及其结构文档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二、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
三、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会议纪要、合同等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四、有关重大事项无隐瞒。
我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所有会计事项的记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关于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的规定。
(附:
资料交接清单)
承诺单位(或承诺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二〇**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审计 要点 终修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