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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武汉
二○二一年三月
消防(含动火审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上级有关消防管理的要求,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维护单位和员工的权益,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项目部所有人员及施工班组成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及参加所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
副组长:
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副经理
组员:
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物资部长、设备部长、综合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长、试验室主任、现场及各施工班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部成立义务消防队:
办公、生活区由各部门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任队长;各班组由班组成员组成,班组长任队长,在项目部的领导下开展义务消防工作。
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消防检查员,设置警示标志,划分安全责任区,公示消防管理人员成员名单、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管理职责
(一)消防保卫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技术规程。
2.建立健全项目部消防管理及检查制度,成立应急系统。
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
3.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实施。
(二)义务消防队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指导方针切实做好本区域的防火、灭火工作。
2.学习有关消防知识,熟知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摆放点,掌握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手动报警、“119”报警的使用方法和程序等。
3.积极参加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防火意识。
积极参加各项消防灭火训练活动。
4.发现火情时,要迅速报警和扑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在公安消防机构到来之前,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5.发生火灾时紧急奔赴火灾现场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消防战斗。
在灭火过程中一切服从命令,听从统一指挥,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6.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时刻处于备战状态。
7.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勇于制止、纠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不当行为。
(二)工程部职责:
承担项目部临建场地内易燃材料存放布局和消防设施、设备布置总体规划的消防管理责任。
(三)安质部职责:
承担项目部消防设施、设备和生产区域明火作业审批的消防管理责任及各级配电箱临电使用的消防管理责任;针对项目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消防安全台账,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四)物资部职责:
承担及时并保质保量购置消防设备和油料使用的消防管理责任。
(五)综合办公室职责:
承担维护生活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和宿舍、办公场所的消防管理责任,负责消防知识宣传。
(六)生产副经理或安全总监组织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与不定期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消防检查员应每周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项目部由安质部定期(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定期对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并做好培训、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及技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施工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对新员工进行的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八条每半年由安质部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原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九条防火巡查、检查
(一)专(兼)职消防检查员每日对本责任区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安质部每周组织对现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月由消防领导小组带队进行一次消防综合大检查。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复查追踪整改情况。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并及时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存在火灾隐患的班组由班组长负责组织隐患整改。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项目部《安全奖罚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工地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兼)职消防检查员负责,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物资机械部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三)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章用电、用气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电工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查维修,在增设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设计线路,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同时对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七条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空调、用电取暖设备应与照明用电分路统一设置、统一管理,计算机和手机充电插座等应与临建用房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第二十条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物机部、安质部门检查,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章义务消防队管理
第二十六条义务消防员在队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义务消防工作,接受安质部组织开展的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一位义务消防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实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每半年由安质部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技能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八条每年由安质部组织、综合办公室配合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九章动火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施工现场动火危险程度,动火等级分一、二、三级。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部安质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易燃液体的容器。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副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于下列之一的属于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三)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部工点负责人审核,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
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三)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四)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经济处罚,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章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制定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急预案评审并正式发布后由安质部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一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同时向项目部报告和报警。
在消防人员到达前,发生事故的班组应在确认无次生伤害风险发生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
第三十三条火灾事故的处理与调查应按项目部《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项目部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另对责任人每次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口头告诫: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存在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对消防检查人员提出的消防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整改负责人。
7.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另对责任人每次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三)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并多次违反本制度,报上级单位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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