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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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正式
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围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工作流程对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管理、立卷归档等阶段,就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文书格式以及各种具体审计行为制定的操作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包括市属开发区、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下同)所属乡镇(包括街道、管辖村居的县属开发区,下同)审计机构实施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居干部,是指对村居(包括行政村、社区及财务独立的自然村,下同)负有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职责的党支部(包括总支部、党委,下同)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主持工作的村居干部。
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村居干部;其他负有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职责的村居干部,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干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对其所在村居目标任务、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及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居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转让、免职、辞职、村居撤并等原因离任时,应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并有计划地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干部任职满两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两委”换届前,根据工作需要集中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干部有重大经济问题疑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书记、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开展,并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其经济责任。
因严重违纪或渎职犯罪等原因被纪检、监察或检察、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导致不具备审计条件的村居干部,原则上不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审计机构可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审计涉及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乡镇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并就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要保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审计组织
第七条乡镇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辖区内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乡镇规模和工作量,各乡镇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资格。
第八条乡镇审计机构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县区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乡镇审计机构报告并执行回避制度:
(一)与被审计村居干部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村居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原籍或现居住地为被审计村居的;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审计机构职责:
(一)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乡镇所属部门、单位及有关组织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完成县区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向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区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法规、制度,并按照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村居干部、乡镇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汇报工作,对本级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并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组长职责:
(一)负责主持和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二)负责与被审计村居及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主审职责:
(一)负责项目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公示、审计实施方案以及对被审计村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等。
(二)实施审计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组织撰写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审计情况,协同审计组长负责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职责:
(一)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及分工进行审计,负责有关审计工作的查证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二)对被审计村居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要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状况,合理确定审计计划。
(一)各乡镇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本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结合村级组织建设、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及农村社会稳定实际,全面掌握审计需求。
(二)按照“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每年审计计划项目数应达到财务独立核算村居数的30%以上,确保两至三年轮审一遍。
(三)实行村居干部分类动态管理,把信访问题突出、资金收支量大、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村居的干部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计划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由乡镇审计机构提出下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审计机关批转执行,必要时报县区政府审定。
(二)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应当确保完成,不得随意变更。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乡镇审计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审计机关批准;审计计划由县区政府审定的,还应报县区政府核准。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为目标,以村居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任职期间所在村居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其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重点审计以下方面: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教育、医疗、社保等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土地承包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期间范围原则上为被审计村居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任期,任职期间较长(3年以上)且无信访等问题的,可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期。
对重要事项或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应当根据需要追溯相关年度。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乡镇审计机构确定。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一名主审。
第二十一条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遇有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批准,乡镇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村居名称及被审计村居干部的姓名及职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成员名单和被审计村居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工作条件。
同时,还应当告知审计组应当遵守的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凭证等。
被审计村居干部应当提报任职期间本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村居干部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所在村居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正时,有权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村居及其相关情况。
(一)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接受群众反映,听取乡镇相关领导、驻村干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村居干部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和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
(二)审计组应与乡镇纪检、组织、财政、经管、民政、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全面掌握涉及被审计村居的资金往来以及有关民生政策执行情况,摸清被审计村居财务收支家底和经济管理状况;
(三)根据需要,乡镇审计机构可提请同级纪检、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予以配合,提供与被审计村居或被审计村居干部相关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
(四)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分析有关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做好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评估被审计村居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村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村居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集中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计村居就其提供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审计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村居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村居及被审计村居干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谈话的方式与被审计村居有关人员进行交流。
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村居干部,原任及现任村“两委”成员,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具体问题的有关人员等。
对审计谈话获取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妥善处理敏感和涉密的问题。
使用谈话信息要持谨慎的态度,不准使用未经核实的内容。
审计组参加谈话人员至少要2名以上,并作出记录。
审计组对谈话内容讨论后确定核查重点,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纳入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时,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或通过乡镇政府提请有关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被审计村居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乡镇审计机构应当提请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证据保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村居集体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利用外聘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或者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并对其相关性、合理性、可靠性作出判断。
第三十八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和签名,以乡镇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的意见。
必要时可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村居干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及信访问题突出的审计事项可不征求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的意见。
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村居干部或其所在村居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乡镇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被审计村居和村居干部基本情况;
(三)实施审计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等;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审计结果,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界定,定性、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往审计结论执行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
涉嫌犯罪等不宜被审计村居干部、被审计村居知悉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单独出具审计结论。
审计期间被审计村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八条审计移送按照“分级移送”原则办理。
对审计中查出需要移送的事项和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审计移送。
对于应当移送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由乡镇审计机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移送乡镇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乡镇党委、政府移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理机关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
第四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乡镇审计机构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乡审计县审理”制度。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意见后,经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乡镇审计机构应及时将需要审理的资料报送县区审计机关审理复核。
县区审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县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审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乡镇审计机构应及时将采纳审理意见的具体情况及未采纳审理意见的原因,书面上报县区审计机关。
第五十一条 审理应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移送处理意见书代拟稿;
(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取证材料;
(三)被审计村居、被审计村居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长复核意见;
(五)县区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县区审计机关应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区审计机关审理人员接收审理资料,应办理接收手续。
对乡镇审计机构提交的审理资料不完整的,可以拒收,责令补充相关审理资料。
必要时,审理工作可以到审计现场实施。
第五十四条审理工作结束后,乡镇审计机构应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最终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重要事项应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乡镇审计机构应当记录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并存入审计档案。
第五十五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并取得送达回证。
同时还应将审计报告报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
需要移送的,及时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并完善相关移送手续。
送在村(居)收到被审计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村居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乡镇审计机构申诉,乡镇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村居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乡镇政府或县区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乡镇政府或县区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审计管理
第五十七条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乡镇党委、政府在村居干部任职时,应当以《村居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其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并由任职村居干部签收后报乡镇党委组织部门留存,书面告知材料由乡镇审计机构提供。
第五十八条实行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制度。
村居干部离任时,应当就相关经济事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一)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离任时村居各项资金结余、货币资金等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未完结的有关承包、租赁、担保、集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村居管理的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离任村居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集体财物;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二)离任交接的程序。
村居干部离任时,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及时通知离任村居干部会同财务人员做好离任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相关表格资料。
交接工作一般应在宣布村居干部任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离任交接的监交工作由乡镇审计机构或县区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村民选举委员会负债,交接表等资料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交接双方各持1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村居留存1份,同时抄送乡镇审计机构1份备案。
(三)离任交接的责任界定。
交接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界定离任村居干部与接任村居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
离任村居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接任村居干部对已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应继续办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由离任村居干部负责处理。
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村居干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
在交接中隐瞒事实,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季度调度、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制度。
(一)季度调度。
每季度次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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