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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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公司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新能源项目建设工程。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上级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附录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司要加强“基层、基础”安全建设,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努力做到作业现场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制度化。
第六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公司(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四)项目安委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公司分管领导,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六)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八)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九)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十)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一)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十四)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十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六)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十七)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组织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计划并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五)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监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配合参加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安全目标
第一条本章所规定的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业主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条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垮(坍)塌事故;
(五)不发生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污染环境、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
(七)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
(八)不发生影响国家电网和鲁能品牌形象、企业声誉的事件;
(九)创建“零死亡”、文明施工和无违章工程。
第三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业主项目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公司总体目标的完成。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条公司建设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条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每年接受集团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条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五条公司基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集团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六条公司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条公司、业主项目部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安全例行会议
第一条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编制年度安全管理策划文件。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二条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
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五条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安全检查工作
第一条各参建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
(一)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大检查活动。
(二)监理、施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活动。
(三)工程项目安委会应根据****国能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网络团队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四)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
(五)施工班组(队)应每周进行一次例行安全自查活动。
第二条基建安全大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三条基建安全大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公司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建立各自的安全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做好检查、整改等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准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六条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第七条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第八条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第七章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一条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二条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国家法律法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条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六条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七条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并根据项目规模、等级报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八条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见附录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
第九条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十条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一条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二条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公司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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