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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药用动植物doc
濒危药用动植物
2008-04-1621:
07:
09|
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传统医药作为人类医疗保健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存在并发展了几千年。
多民族的文化,派生出了几十种不同的民族药类别,其中以维药、蒙药、藏药三大民族药历史悠久、已成体系,与狭义理解的中药构成了中国四大民族药(以下为讨论方便,统广义称为中药)。
在自然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时代,中药的使用并不直接与其他方面发生冲突。
但随着人口剧增,野生生物资源锐减,濒危物种越来越多,全球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
为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直接消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中药问题备受关注,现已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讨论的热点。
一、生物保护关注中药的原因
近13亿的中国人口,几乎没有人不曾消费过中药,加之世界华人消费圈,每年消耗的动植物资源六七十万吨,这对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无疑是国际保护社会关注中药的首要原因。
第二个因素是认为中药生产使用存在着破坏和浪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如采集甘草大面积破坏干旱草原植被,为犀牛角而盗猎犀牛,中药汤剂方式的药渣对资源造成了浪费。
第三个原因是中药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如玳瑁、虎骨、豹骨、穿山甲、黄草(石斛)、龙血树、野人参、桫椤等,在《中国中药资源》列出的12792种药用动植物中,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为162种,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达168种(中国药材公司1995)。
第四是认为中药使用野生动植物是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主要是市场对某些中药材有强劲的需求,而野生资源生产量远不能满足,价格带动盗猎、盗采,出现竭泽而渔,导致物种濒危。
如为获取麝香而存在了几十年的毁灭性盗麝,漫山遍野的猎套,已使这一物种在中国锐减了95%,可以说在经济上已灭绝;肉苁蓉的大面积采挖,国家不得不将其列入保护名录。
再一个就是动物福利和权利问题,主要是针对圈养繁殖动物的活动,认为有些圈养设施不能满足动物的必要福利需求,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对动物有虐待现象。
对中国批评最严重的就是养熊业,尤其是认为活熊采胆汁极不人道,一些差的笼舍条件是虐待熊。
第六是贸易监管困难,特别是国际贸易。
对于海关、检疫、卫生和药品部门,由于缺乏或根本没有中药知识,加之标签、说明和成分名称的非标准化,致使监管难度极大,导致一些国家的权利部门对中药进出口提出苛刻要求,或以偏盖全而全面否定。
最后的一个问题是以西医的观点和方法看待中药,以无有效成分的化学分析,而质疑中药的科学性。
二、药用动物与保护动物
药用动物和保护动物的主体都是动物,不同的只是以人为本的目的,而这种不同的目的也只是在现代才出现了冲突。
使用动物部分或成分入药在中国历史悠久,东汉末年的《神农本草经》中就记载有65味,到明朝李世珍集中药大成的《本草纲目》中动物入药已达461味,而且随记载范围的扩大和民间验方的收集,药用动物的种类在不断扩大。
根据中国当代首次中药资源调查,仅《中国中药资源》一书附录中记载的药用动物就达1574种(中国药材公司1995),而当代动物药集大成的《中国动物药?
》(高士贤1996)逐种描述的也有1546种,虽然这些记载中也包括家禽家畜,但绝大多数是野生动物。
中国最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也收录野生动物药78种,其中正文中描述了74个物种,附录药方中含4个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1996)。
药用动物在中国是一个有着实际意义的类别范畴。
可是一些药用动物由于其栖息地丧失或资源遭过度开发,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列入了保护物种的范畴,如《中国中药资源》一书附录中记载的1574种药用动物就有161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一级48种,二级113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78种野生动物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有13种(一级6种,二级7种),名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14种(附录I有4种,附录II有10种)(见表1)。
药用动物的意义在于利用,保护动物的方式之一是减少利用或禁止捕杀,矛盾的解决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可持续发展,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可持续利用。
表1 国家药典中的保护动物物种
物种
药用部分
国家保护级别
CITES附录等级
备注
穿山甲
甲片
2
II
进出口零限额
亚洲黑熊
胆汁干品
2
I
禁止进出口
棕熊
胆汁干品
2
I
禁止进出口
金钱豹
骨
1
I
禁止进出口
马鹿
角、茸、去胶脂角块
2
梅花鹿
角、茸、去胶脂角块
1
麝类(3种)
麝香
1(6种)
II
禁止原料出口
赛加羚羊
角
1
II
禁止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进口
蛤蚧
干体
2
海马(5种)
干体
2(1种)
II
列入附录自2004年5月13日生效
三、CITES对中药的关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生效于1975年,中国1980年成为其缔约国,1981年4月8日该公约在中国生效。
由于国际贸易是现代野生动植物致危的主要因素之一,CITES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减缓对濒危物种的开发压力,进而实现对一些物种的可持续利用。
由于该公约是目前五大生物保护国际公约中最活跃、制约力最大、可操作性最强的一个,深受各国重视,目前缔约国已达162个。
中药作为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CITES第一届缔约国大会(1976年)通过的公约首次附录上就列入了一些药用动物,如虎、豹、象、犀牛等,随后的历届缔约国大会就一直有此类议题,附录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药用动物,仅针对中药或药用动物的决议就达十个(见表2),涉及的物种有犀牛、虎、熊、麝、龟鳖类和大型猫科动物等,而这些物种(包括穿山甲和赛加羚羊)到现在仍是公约关注的重点,要求各分布国和消费国落实决议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缔约国大会决定的形式向公约常务委员会、动物委员会、秘书处和缔约国发出指示,促进决议逐项落实和执行,如执行没有满足决议的要求,则会进一步采取制裁行动。
如为犀牛角和虎骨的禁贸问题,公约组织曾向中国派遣过技术代表团,在技术代表团发现仍有问题后,又向中国派遣了政治代表团,直至中国全面禁止了虎骨和犀牛角的国内外贸易。
在熊的问题上,则要求中国等国提供资源、保护和立法评估报告,避免对圈养熊的虐待,杜绝熊胆粉及其产品的非法贸易和走私。
对于麝的保护,由于动物委员会认为中国对决议的履行未能满足其要求,麝产品的贸易已威胁到该类物种的生存,将中国分布的所有麝类都列入了等级I,并随后通过秘书处对中国发来了两轮建议,要求中国履行,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范志勇2003)。
穿山甲虽然仍列在公约附录II,但在2000年的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决定贸易限额为零,实际全面禁止了穿山甲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
赛加羚羊角的贸易,由于主要分布国哈萨克斯坦和俄国未能履行秘书处提出的两轮建议,公约常务委员会已在2001年作出决定,要求所有缔约国停止从这两个国家进口任何赛加羚羊的部分和产品。
可以预计,龟鳖类的问题将随之而来,特别是豹类问题会是十分敏感的,因为国家药典中还列豹骨为中药成分。
针对传统医药,1997年公约第十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0.19号决议,主要观点是:
传统医药依赖于野生物种的可持续开发,长期不可持续利用野生生物资源致使一些物种濒危并危及到传统医药的发展;承认传统医药的价值,但危及到物种的生存,需重新评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过度开发物种,圈养繁殖和人工栽培可以缓解对野生种群的压力;制定国家立法是严格履行公约的必要基础。
决议建议要求:
教育传统医药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减少违法和避免过度使用野生生物;国家立法以有效控制药用物种和衍生物贸易,加强执法以强化公众认识野生生物保护;发展技术以提高执法、鉴定能力,敦促捐助以帮助履行本决议;研究开发濒危物种代用品,但要避免危及其他生物物种;在充分采取措施保护野生物种的前提下,发展养殖和栽培来满足传统医药的需要。
表2 CITES与中药或药用动物相关的决议
缔约国大会届数
年代
决议编号
决议标题
CoP1
1976
1.1
附录I和附录II物种名单增补标准
CoP3
1981
3.11
犀牛角贸易
CoP6
1987
6.10
犀牛产品贸易
CoP9
1994
9.13
虎的保护和贸易
9.14
亚洲和非洲犀牛的保护
CoP10
1997
10.8
熊类的保护和贸易
10.19
传统医药
CoP11
2000
11.5
虎的保护和贸易
11.7
麝类的保护和贸易
11.9
亚洲和其他地区淡水龟鳖类的保护和贸易
CoP12
2002
12.5
虎和其他附录I亚洲大型猫科物种的保护和贸易
四、药用濒危动物产品进出口管理
药用濒危动物是濒危动物种的一部分,作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动物保护的国家立法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的,并实行国际法优先原则,除非中国政府申明保留。
我国加入并承担责任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写为CITES)要求各缔约国严格控制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活动,以保护一些物种不被国际贸易而导致濒危或濒于灭绝,维护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这一可更新资源的持续和永续利用。
为此该公约规定:
禁止以商业为根本目的的附录I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进出口;附录II和附录III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要严格控制,进出口必须由出口国管理机构出具CITES允许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进口国也可根据其管理要求签发CITES进口许可证或证明书,海关凭证查验放行。
代表中国履行这一公约并核发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则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就进出口在第二十四条规定: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又规定:
上述活动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也规定:
上述活动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进出口受海关监管的药用濒危动物,主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CITES附录I、II、III中具有药用价值的部分物种,相关的具体野生动物已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附录3(见附件),超过200个物种。
为在中药进出口环节上积极履行CITES,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1989年发函海关、商检和动植检部门,要求协助做好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CITES的具体规定,先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再办检疫、检验,海关受理查验。
1990年又要求严格中成药出口管理,列出部分含濒危野生动物成药453种,要求各省和有关部门给予关注,切实履行CITES和国家相关法规。
1993年国务院又明令禁止虎骨和犀牛角国内外贸易,并从国家药典取消其标准,不得再用虎骨和犀牛角制药。
药典正文中不列熊胆、豹骨和玳瑁的标准,只在附方中列出。
五、2000年以来进出口的药用野生动物及中成药
由于中国一些药用野生动物资源已经枯竭或在经济上已不成资源,国家立法和保护措施日趋完善,主要国家加强了CITES的履行或限制含濒危动物的传统医药的贸易,加上一些物种已严格限制和禁止进出口,与2000年以前相比,药用动物及其部分和药物进出口量及种类已大大减少,根据近三年的进出口记录,只有50多个物种或产品种类(见表3)。
表3 2000年以来中国进出口的药用野生动物及主要产品
出口
进口
鹿2种(马鹿、梅花鹿)(药、酒、茸)
鹿2种(马鹿、驯鹿)(角、茸、鞭、尾)
海狗(海豹)(药酒)
琴海豹、海狗(鞭、油)
赛加羚羊(中成药)
赛加羚羊(角)*
麝(中成药、麝香)
黄羊(角)
变色树蜥(药酒)
穿山甲(甲片)*
蛤蚧(中成药、药酒)
蛤蚧(干体)
乌龟(中成药、保健品)
缅甸陆龟(活体)
三线闭壳龟*(中成药、保健品)
三线闭壳龟(活体、干粒)
马来闭壳龟*(中成药、保健品)
马来闭壳龟(活体、干粒)
尖吻蝮(干体)
巴西蝮蛇(针剂)
眼镜蛇* (药酒)
南洋眼镜蛇(活体)
眼镜王蛇*(药酒)
眼镜王蛇(活体)
其他蛇类(17种)(药酒、粉、干体)
其他蛇类(9种)(活体)
金丝燕(3种)(窝、保健品)
金丝燕(3种)(窝、保健品)
岩燕(保健品)
暹罗鳄(肉、内脏)
海马(4种)(中成药、粉)
海马(3种)(干体)
*限定日期以后已停止商业性的进口或出口
主要出口的含动物成分中成药有近50种。
含麝香的有:
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八宝丹、西黄丸、六神丸、麝香保心丸、麝香解痛膏、伤湿宝珍膏、云南白药;含赛加羚羊角的有:
银翘解毒片、天津感冒片、长城清心丸、日水清心丸、凉解乐、牛黄清心丸、牛黄降压丸;含梅花鹿成分的有:
三鞭酒(丸、精)、男宝、补肾丸、人参鹿茸丸、定坤丹、三宝丹、鹿茸胶;含马鹿成分的有:
三鞭酒(丸、精)、参茸酒、男宝、乌鸡白凤丸、参茸补血(卫生、滋养)丸等;含蛤蚧的有:
蛤蚧酒、三鞭酒(丸、精)、海狗丸、天龙丸、蛤蚧大补丸、双料振龙丸、平喘丸;含乌龟的有:
龟苓膏、人参再造丸、龟板(胶)浸膏(粉)、古岭神酒、龟蛇蛤蚧酒、龙鳖胶囊;含蛇类成分的有:
多种蛇酒、蛇粉、蛇毒、蛇胆酒、三蛇胆川贝液、蛇胆川贝枇杷液、三蛇胆解痒丸、三蛇胆川贝末;含海马的有:
三鞭丸、海马补肾丸、海马强壮丸。
主要进出口的野生动物药材有梅花鹿和马鹿的部分(包括茸、角、鞭、尾、胶和筋),赛加羚羊角,蛤蚧干体,海马干体,眼镜蛇干体和活体及少量麝香。
近10年鹿茸(角)的出口量呈下降趋势,而进口量却成倍增加,主要是来自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鹿产品对其它国家进口中国鹿茸的冲击造成的;羚羊角进口几乎停止,这直接与CITES要求暂停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进口有关;干海马和干海龙进口也出现下降,中国正兴起的海马养殖业对进口或有一些影响,而出口量一直不大;蛤蚧的进口主要是来自泰国的红斑蛤蚧;眼镜蛇的进口有一些不完全是药用目的,而是食用;几年来,纯麝香出口一直维持在每年2-4千克,原因是国内养麝业发展缓慢,产量有限,而野生来源纯麝香是禁止出口的(见表4)。
表4 中国进出口的主要药用动物或部分数量情况
种类
麝香
蛤蚧(对)
眼镜蛇
鹿茸、鹿角(kg)
羚羊角(kg)
海马(龙)(kg)
年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1993
(kg)
(条)
(kg)
20598
14274
39460
2016
7708
896
1994
2566
53672
15722
4763
14545
345
1995
26997
36271
-
232
3815
1933
1996
59486
92864
-
-
4904
392
1997
73102
45693
-
-
2270
329
1998
69327
不详
-
-
不详
不详
1999
128739
不详
-
-
184
不祥
2000
-
-
51000
300
1200
210
29796
4560
-
160
1768
-
2001
-
3
337210
-
21000
70
330064
14783
2
980
1148
180
2002
-
4
61290
500
2000
-
586796
42132
275
207
1048
61
六、近年中国中药进出口趋势
由于濒危物种的保护日趋受到关注,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加上质量、残毒问题,中药在西方国家的认可程度低,出现如下几个趋势:
第一个趋势就是中药出口贸易额自1996年起一直处于滑坡状态。
第二个趋势是中成药进出口贸易逆差自1998年出现并延续了下来;“洋中药”已抢占中国滩头。
第三是中药材出口大于中成药出口的不合理现象近期内仍然难以改变(医药经济报2003a);据海关资料,2002年1-10月中药出口总额为3.58亿美元,其中中药材出口达2.13亿美元。
第四是中成药国际准入和注册进展缓慢,在相当时期内,中成药仍将以保健品名义出口。
第五是含野生动物中药出口占全部中药出口的比重极低,加上国际保护舆论上对动物药十分敏感,进口商为避免受攻击,含野生动物中药的出口种类和数量还将减少,这已从出口记录中表现了出来。
七、国际舆论对中药使用野生动物的理解误区
中药利用野生动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中药怎样影响了野生动物却值得讨论。
由于中医综合性理论的发展与西方分析性科学的发展间缺乏类比性和贯通不足,致使中医理论被西方主流医学的接受受到了限制,自然也影响中药在世界范围的认定程度。
一些国家和专家出于不同的目的,对中药不认同或限制,甚至贬低,也是预料中的。
再者中药的确也是依赖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发展而来的,而在当今全球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危机,特别是人类活动加速了物种灭绝,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越来越长,人们关注中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也是必然的。
加上中药的确使用一些濒危动物而中医药界对使用濒危野生动物药用部分的实际情况宣传不够;一些极端保护组织又以偏盖全,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批评中药对濒危动物是雪上加霜。
由此出现了各种中药对濒危动物保护负面影响的评论。
首先是对中国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努力了解不够。
就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有法可依开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历史只有十余年,且不说克服历史上“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习惯,仅就做到认识野生动物已有法律保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但中国已建立起了基本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和措施体系,目前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自觉遵守和强制执行。
在中药使用濒危动物方面,已禁止虎和犀牛部分的药用;玳瑁、象皮和豹骨实际上已停止入药;穿山甲片和赛加羚羊角的药用受到严格限制,麝类已升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只允许库存的麝香使用于限定的中药品种;含熊胆粉成分的中药禁止出口,并不允许野生来源的熊胆入药;使用其他受国家或国际公约保护的野生动物入药,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并持有合法来源的证明。
卫生部也于2001年起禁止了以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品。
客观的说,中国处理中药使用濒危野生动物问题是努力的。
第二个误区是药用野生动物种类的认定。
传统和不加分析的理解就是中医历史文献记载和民间验方口传心授使用过的野生动物都是药用野生动物,这是基于经验和类比的总结。
但按现代科学的观点,相当一些是无法验证和经不起推敲的,更有大量种类是罕有使用,或仅有记载的,而现代已无人使用了,比如桃色珊瑚、鲟膘、蝌蚪、海龟胆、鼍肉、鹰爪、?
粪、?
嘴、鹤脑、鹈鹕脂肪、猴尿、鲸胰、豺胃、獭肝、貂尾、猞猁肠、盘羊肺、普氏原羚角等等,真不知世人有几人用过,而是否真有疗效!
?
但这种表述,对于不知中药为何物而又热心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组织、国家、团体和个人又意味着什么!
?
这个误区的引导,中医药界是有责任的,而极端保护组织的攻击也有无知的成分。
客观的说,药是治病救人的,需要国家的入药标准,而不是人云亦云,否则“香灰治病”不也是有理的了!
?
中国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国家药典,只有列入药典的种类才是药用野生动物,其部分有药用标准才是国家认定可以入药的,这是必须澄清的事实,在任何场合下都需要强调的。
第三是中药使用野生动物部分危及濒危动物。
客观的说,使用野生动物入药是影响个别物种致危的因素之一,如为获取麝香大量盗猎麝类,历史上对鹿的猎杀导致野生鹿类在中国的濒危。
但从更大尺度上说,在中国导致野生动物濒危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口密度太大,长期的开发造成大量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中药使用野生动物在历史上和现在对一些野生动物有负面的影响,问题关键是如何评估这些影响。
根据国家药典,78种动物药材,其中无脊椎动物47种,脊椎动物31种。
无脊椎动物中没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CITES附录上的物种。
31种脊椎动物有蛙类4种、蛇类4种、龟鳖3种、蛤蚧1种、海马5种、海龙3种、兽11种,其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仅有13种(一级6种、二级7种),列入CITES附录的14种(附录I有4种,附录II有10种)(见表1)。
就这合计17种野生动物物种,中国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严格措施(这已在上文中阐述)。
落实现行的措施和规定,除了个别物种,中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已经降低了很多,应该说中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是负责的。
第四是认为中药消耗野生动物资源。
在历史上,中药是大量使用野生动植物的,但随着养殖业的发展,直接自野外获取药材的比例已在减少,大部分是人工养殖和栽培的。
中国现在已经建有许多中药材产业化生产基地,这项工作已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科技部等2002)。
据市场调查,2002年大宗常用中药材,虽然只有几十个品种,销量却是中药材全部的60%以上,绝大部分是栽培和养殖的(李诚2003)。
如动物药材中大宗常用的梅花鹿茸、马鹿茸、水牛角、牛黄、熊胆粉、鳖甲、龟板、全蝎、僵蚕、蜂蛹、地龙、珍珠几乎全是人工养殖生产的;一些珍贵的品种也在扩大养殖或半圈养规模,如麝类、蛤蚧、林蛙、海马、土鳖虫、蜈蚣、水蛭等。
上述列入国家药典的17种受国家或CITES保护的野生动物,有10种已成功圈养繁殖,有些养殖量十分庞大,已完全替代了野生品种。
为减轻或停止需求对野生种群的压力,中国还发展人工合成麝香代替天然麝香、水牛角替代犀牛角、山羊角替代羚羊角,虎骨替代品也在审批或研制中。
第五是动物福利问题,这主要是认为对圈养野生动物存在着虐待,焦点是中国的养熊业。
由于最初发展养熊采胆汁主要是为了药用熊胆的需要,民间自发的探索性开发,经验和资本是用最简单的方式积累起来的。
加上那时动物福利的概念在中国尚未有认识,国家没有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当时养熊业的饲养设施和采胆汁方法,按现在已开始为人们接受的善待动物观念的角度来看是有些残酷。
但随着法律的完善和规范标准的制定,养熊业在中国就饲养设施和采胆汁方法已有了实质的改进,规模化的养熊场已按或超过国家标准改造了设施,考虑到了动物福利要求;禁止了有管引流,绝大部分采胆汁熊用了先进的自体组织造瘘技术;熊的繁殖技术已成熟,现有圈养个体的繁殖基本可以满足一个自我维持种群。
但也必须看到个别小的养熊场仍在用初期落后的设施和采胆汁方式,养熊场的良莠不齐,对养熊业形象影响很大(范志勇和宋延龄2002)。
客观地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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