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docx
- 文档编号:23628326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54KB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docx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天津
1、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优惠政策: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来源:
2012-12-28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来源:
2012-08-10《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
1.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
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2.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3.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来源:
2010-03-3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4、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1.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
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
2.在对飞机租赁企业实施的税收政策上,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
来源:
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
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
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来源: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4〕11号)
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来源:
《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2〕59号)
上海自贸区
1、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
“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来源:
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来源: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来源:
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
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7.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8.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来源:
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
6、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1.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
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来源:
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7、“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来源:
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
广东自贸区
前海:
1.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3.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法[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4.大型设备跨境业务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来源:
①[20140116]深圳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前海保税湾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
该试点意见分为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方面,共推出8条。
②[2014051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③[20150408]《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广州南沙:
1.新设、迁入或已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对于新设、迁入或已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照实收资本计算,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人民币(或等额货币)以上的,视同入区的总部型企业,根据南沙新区的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企业落户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贞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2、融资租赁项目补贴: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发展飞机租赁:
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2%(含2%)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4%(含0.4%)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船舶租赁:
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5%(含1.5%)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按每年不高于合同额的0.35%(含0.3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5、不动产租赁: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3%)给予补贴。
6、汽车租赁: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补贴。
上述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制定汽车融资租赁车牌发放政策,支持保障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必要额度的车牌。
7、办公用房补助:
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资助。
8、跨境融资业务:
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9、境内外上市:
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对当年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0万的奖励。
来源:
①南沙金融创新“15条”
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9月10日
③《广州南沙新区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南开管办【2016】1号)
④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2016年04月25日
⑤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6月30日
福建(厦门海沧)
一、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
1.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2.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3.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
4.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二、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
1.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
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2.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
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3.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
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四大 融资 租赁 税收优惠政策 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