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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书梅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张书梅合同诈骗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昌刑初字第0076号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书梅,男,1946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新疆书梅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暂住略。
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身份证号码略。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梅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书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549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书梅辩称,我于2001年在昌吉成立了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与呼图壁县石梯子乡政府签订了修建一个现代华农业示范观光园养殖奶牛基地。
承包3000亩使用期限三十年。
那时我自己有500万。
由于资金差距大,印度尼西亚拉玛投资公司给我公司投资,我想如果这个资金来,我们公司是可以的。
但是由于投入的495万美金因种种原因没有托收至位。
我公司计划无法按计划执行。
才造成一切不利的后果产生。
第一把木垒的项目放弃。
呼图壁的已做好了准备,但由于我进了看守所,损失重了,无法换回。
我没有骗人,我是按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说和作的。
关于招标公司的事,我公司从来没有安排刘扶兰,更没有委托李克华、斯诚。
李克华从2019年1月开始就被公司解聘了,废除了他手里的手续。
这起犯罪由他们自己承担。
收条是刘扶兰模仿我的字。
其他借条的事,都是他们硬装在我提包里,我凭良心才给他们打的借条。
我融资一事,总收285万,给我办融资的人当场拿走了40,114000元。
我公司60,171000元。
这个款我用在我养殖场项目。
经营权已作了担保。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4日,被告人张书梅登记注册了新疆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书梅旅游公司。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书梅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签订了建立现代农业示范观光园投资金额为4000万元的合同一份。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书梅以2019年4月16日成立的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石梯子乡再次签订一份内容相同的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投资合同。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书梅又以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木垒县人民政府签订县政府宾馆作价拍卖协议书。
2019年11月9日,新疆书梅农业公司因资金未到位未参加2019年的年检,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书梅供述,2019年10月,我在香港注册了一家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90万美元。
2019年元月,我以香港昌吉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搞了一个新建现代化农业示范观光园的项目,在取得乡政府、县政府、州政府的批文后,我于2019年4月16日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了新疆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因为银行汇票托收出现了问题,现在我公司的外汇账户上的注册资本为零。
公司现在也没有年检,我公司年检提供的验资报告是斯诚找的正祥会计事务所出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作验资报告的费用斯诚说是5000元,我给了2000元,给他打了3000元的欠条。
新疆书梅公司的注册手续都是我办的,外商投资表上、税务登记证那些上面都是我的签字。
2、证人斯诚陈述,2019年3月张书梅找我说公司要办理年检,我说可以找一家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我就和昌吉华富勤工商代理公司的刘宝玉联系,张书梅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张书梅把公司资料给我,我把资料给了刘宝玉,说好两个报告5000元,后来张书梅只付了2000元,我就把报告给他了,让他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我给刘宝玉付了1000元,打了一张1500元的欠条。
刘宝玉出的验资,审计报告是新疆正祥会计师事务所出的。
3、证人刘宝玉陈述,今年3月份,斯诚找我说有一家公司要做年检业务,要出报告,让我来代理,但我没做,我让杨丽萍做的这笔业务,我和斯诚说好价格是2500元,告诉杨丽萍后,她说她能做,报告出来后,斯诚付了我1000元钱,我给了杨丽萍,从她手中拿到了一份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我当时才知道两个报告都是由正祥会计师事务所出的,就把报告给了斯诚。
报告上正祥事务所的公章,常斌和刘建明的签字是谁签的我不知道。
注汇票未找到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
新疆书梅农业开发公司已于2019年4月16日经依法登记,是港资独资企业,注册时没有缴纳436万美元的注册资金。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张书梅。
5、书梅农业公司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份,证实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香港昌吉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有张书梅的签字。
6、香港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证、注册证书。
该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在香港注册登记,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
7、公司更改名称证书、保税表各一份,证实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6日更名为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董事是张书梅,没有其他雇员。
8、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证实书梅农业公司的投资方是香港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书梅;农业公司到出资方式为二期注入,首期是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到50%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其余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9、中国银行账号查询账户资料,证实书梅农业公司的账户上没有资金。
10、书梅农业开发公司的政府批文,呼图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呼计字2019192号;呼外经字201901号;昌市计综字201930号;昌州计外20198号;昌州外经贸发201924号关于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以登记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批文及证明文件都是真实的。
11、正祥会验资2019059验资报告书一份及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此份验资报告是假的。
12、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任命书一份,2019年3月24日,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任命张书梅、李金兰、王进峰为公司董事,任期3年,张书梅为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书梅凭借以上两份合同及相关的手续,多次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了以下诈骗行为。
一、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书梅以书梅旅游公司的名义与石河子市六环牧业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兴全签订一份呼图壁县石梯子乡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建造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尚平陈述,2019年张书梅以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同我单位石河子市六环牧业机械厂陈兴全签订建设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成年牛舍、羊舍、职工宿舍等建造工程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骗取工程保证金2万元,当时他还让我们看了一张400万美金的票,说此钱到位就可以开工,结果工程一直没开工,钱也没退,张书梅也联系不上了。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2019年我和陈兴全签过合同,合同是我签的,这份合同收钱没有,我不记得了,即使收了,后来也还了。
3、建筑合同一份,被告人张书梅于2019年11月20日以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与石河子是六环牧业机械厂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的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成年牛舍、羊舍、职工宿舍等建造工程合同。
4、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收据2张,被告人张书梅以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分两次共收取工程保证金2万元,
5、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年检报告书,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于2001年7月24日设立。
6、昌吉市工商管理局公告,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已于2019年11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7、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查询清单,书梅农业开发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昌吉市农业银行开户,账户余额为107516元,该账户没有超出5万元的收入及支出。
证实书梅农业公司没有启动任何工程的资金。
二、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张书梅利用新疆西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责人斯诚出具的虚假的木垒宾馆改造工程的招标文件,安排书梅农业公司的总经理刘抚兰、副总经理李克华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库尔勒市福星建筑有限公司李启武签订一份木垒宾馆工程的承建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新疆库尔勒市福星建筑公司现金5万元。
三、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书梅再次安排刘抚兰、李克华以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库尔勒福星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1千万元的呼图壁县石梯子乡农业示范观光园成年牛舍工程承建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新疆库尔勒市福星建筑公司现金6万元。
认定上述二起犯罪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启武陈述,2019年6月我代表库尔勒福星集团前往书梅农业公司接洽木垒县宾馆的事,在中介人梁勇的带领下,李克华接待了我们,并把我们带到招标公司。
李克华说为保证我们中标,让我们把标书全买下,斯诚给我们办理了四份招标手续,每份05万元,共2万元。
书梅公司的刘扶兰、李克华收了我5万元的招标保证金,到了6月24日,书梅公司又发了通知,说开标会另行通知。
同时,刘扶兰、李克华说,公司还有一个农业示范观光园工程不用招标要先开工,要我们交了6万元的押金,并和我们签订了工程合同。
书梅公司李克华、梁勇向我们索取钱财22万元,标书费08万元。
我们共被骗了16万元。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我与新疆库尔勒福星集团以下简称福星公司李启武签订过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不是呼图壁石梯子乡养殖场工程就是木垒县宾馆工程的承包合同,当时我在北京,合同是怎么签的我不知道,是总经理刘抚兰和副经理李克华签的。
木垒宾馆的是我和昌吉市的王玉忠找的木垒县土管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单位的领导谈的,我们协议将木垒县政府宾馆北面建一个12层的宾馆,并办理了该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红蓝线图、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实地勘探设计图。
项目确定好我们就开始筹集资金,因资金没有到位,我们就放弃了木垒宾馆,当时,我们公司委托西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公司昌吉分公司代理招标木垒县宾馆工程,时间大概是2019年,当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还有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这些手续是我让刘抚兰交给西虹公司经理斯诚的……我们收了投标方即福星集团的保证金,收了十几万元,这些钱中公司收到了7万多元公司开支了,剩余的钱刘抚兰、李克华、斯诚他们拿提成了,就是他们分掉了。
我们公司与福星公司签订其他合同没有我不知道。
书梅公司和库尔勒福星集团签订的木垒县宾馆承建合同我不知道,是任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刘抚兰以书梅公司的名义签的。
她签合同之前没有通知过我,也没有开会研究,签完合同后刘扶兰才告诉我。
押金不是我让刘收的,她说收的钱除了介绍费,其余的公司都开支了,并说这件事她处理。
具体收了多少钱的事我不知道。
与福星集团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因为承建木垒宾馆的工程因为资金不到位,我已经放弃该项目了。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的事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合同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书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刘抚兰负责保管的。
木垒宾馆的项目是2019年我代表书梅公司和木垒县政府签订的2500万的投资合同。
3、证人刘抚兰陈述,我们公司和福星集团签合同是我负责的,当时在场的有李克华、小梁还有福星公司的李启武和他们公司的人,我们收了他们2次工程保证金,第一次是5万元,第二次是6万元,收据是我写的,钱也是我收的,这2项工程都没有施工,因为我们新疆书梅农业公司没有启动资金,公司的资金紧张周转不开了,所以又签了第二份合同,又收了6万元保证金。
当时,石梯子乡已经有一个四川的工程队叫敬克循的在施工。
签合同时,我们公司没有资金,和福星集团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为了收取工程保证金,收的保证金当时就用掉了,第一次收5万元后,我给了李克华2万元,第二次给了李克华2万元……给李克华钱是张书梅让给的,是中间人的提成。
签这2份合同,张书梅知道,是他让我去签的,签这2份合同,我一分钱都没拿。
我付那些钱是张书梅口头同意的,单位的财务是张书梅负责的。
书梅公司委托西虹公司招标木垒宾馆工程的事我不知道。
李克华拿的库尔勒福星公司的好处费是2万元,是张书梅让我给李克华的,还给了李克华工资2千元,书梅公司与库尔勒福星公司签合同是张书梅给我安排让我和李克华去的,他说李克华已经把事情安排好了,我去把合同签了就行了,我05年3月至12月在书梅公司担任总经理,李克华是副总经理,签合同时我没有提成,李克华有2万元的好处费,这都是张书梅给我讲的,收福星公司抵的一笔保证金给李克华给了2万元好处费,第二笔保证金收了福星公司6万元,这次没有给李克华,梁勇拿了1万元,他们的钱都是我亲自给的,张书梅都知道,那两份合同张书梅没去,如果上面有签字的话,应该是我签的。
公司的财务是张书梅自己管的,他有2枚以上的私章,私章和公章都是他自己管的,收福星公司保证金的收据上的章子是张书梅盖好给我的,字是我签的。
第一笔5万元的保证金给张书梅本人交了3万元,李克华拿了2万元,第二笔6万元中1万元给梁福年,剩余的2万元给北京的张书梅汇到的郑红村的卡上了,凭证都给张书梅了。
签第一份合同时,张书梅在,签第二份合同时,张书梅去了北京。
剩余的11万元租了办公室,08万元用做装修了,这些钱都没有财务手续。
我不知道公司是否有钱建这两个工程,但我看了批文的手续,我以为公司有钱呢。
4、证人李克华陈述,2019年5月,我们公司总经理刘抚兰把福星集团的项目经理李启武领到我办公室,让我起草一份发包木垒县宾馆的合同。
过了几天,刘抚兰让我去书梅公司在乌市的办事处和福星公司签合同。
我去了,看了后就把合同签了,合同签好后,刘抚兰开了收据收了10万元钱就走了。
后来刘抚兰给了我1500元差旅费。
过了一段时间,刘抚兰找我说木垒宾馆的工程可能要到06年才能干,让我起草一份呼图壁县牛舍的合同,还是和库尔勒福星集团,我就起草了一份给了刘抚兰。
过了半个多月,刘抚兰、张书梅、李启武、李迎春、我、王新峰在刘抚兰办公室和李启武签了合同,当时我儿子有病,我就先走了,他们怎么签的我不知道。
2019年5月份,张书梅让我找斯诚签订招标代理委托书,西虹公司的招标代理合同是张书梅让我签的字,委托方的名字是张书梅本人签的,这份招标代理合同用于编施工招标文件了,当时我感觉招标的这项工程是有的,因为手续是全的,编招标文件是张书梅为了收取工程保证金。
木垒宾馆工程没有开标,因为公司没有钱,没有开标,与福星公司签订呼图壁农业示范观光园的合同是张书梅为了收工程保证金,我没有拿一分钱保证金。
李启武在斯诚的财务室交完钱后,我和李启武就回到书梅公司市粮食局三楼的办公室,当时,张书梅、李迎春、刘抚兰都在,当时张书梅对李启武说,这项工程你要干必须交工程保证金,李启武问张书梅交多少,当时张书梅说要和刘抚兰商量当时没有说具体数字,我就走了。
我当时是书梅公司的副总经理,是张书梅口头任命的,我在书梅公司期间,没有工资也没有提成。
刘抚兰当时是书梅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当时是刘抚兰管财务,当时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都在刘抚兰那,张书梅的私章都在刘抚兰那里。
福星公司是张书梅的朋友梁勇引荐的,张书梅和福星的李启武谈好合同,张书梅让我起草了一份关于木垒县政府宾馆的工程,签字是张书梅让我和刘抚兰两人去的,张书梅当时在乌鲁木齐谈招商引资的事,我是在签合同时才知道保证金的事,刘抚兰给李启武出的财务收据,合同上是刘抚兰盖的合同专用章,收据是事先盖好章子的,刘抚兰当面填的金额。
后来我去书梅公司驻乌办事处,张书梅、刘抚兰、李迎春都在,张书梅给了我1500元差旅费。
刘抚兰也没有给我给过钱。
牛舍的合同是张书梅让我起草的,这份合同签字是我没有参与的。
书梅公司的财务情况我不清楚,我以为他们有能力建那些工程。
5、证人斯诚陈述,2019年3月至6月,是张书梅委托我代理招标,大概是5月份签的代理合同,因为当时张书梅提供的一些手续已经快到期了,他让我把时间提前,我就写到2019年3月了,代理方是李克华签的字。
我给福星集团和另3家公司发了招标文件,这些单位的资料是李克华提供的,好像是福星集团交的招标代理费,把那几家的也交了。
当时是李克华带着福星公司的人来买的标书。
6、木垒县的木城经组字〔2019〕08号文,木计字201973号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各一份,2、招标委托代理合同、新疆书梅农业开发公司木垒县宾馆施工招标文件各一份,收据四份。
7、呼图壁石梯子乡观光示范园牛舍工程建筑合同。
8、收支明细及昌吉市公安局昌公刑技鉴文字[2019]02号笔迹鉴定,证实所收款被支取情况及张书梅三字为张书梅本人所写。
9、收支明细单一份。
被告人张书梅对于收取被害人李启武的11万元的情况是知道并且认可的。
10、收据2份,1、票号分别是219018、219019号,一张为2019年6月8日收取福星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一张为2019年6月12日收取保证金6万元。
上面均有张书梅的印章及书梅农业开发公司的印章。
四、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书梅以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叶勇签订承建呼图壁县石梯子乡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成年牛舍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叶勇陈述,2019年7月,我认识了张书梅,他让我去呼图壁石梯子乡搞牛舍工程,2019年7月10日,我们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给他交了3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来我同他联系,他以各种借口推脱,我才发现受骗,就报案了。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我和米泉的敬克循签订了呼图壁农业示范园办公室的建设合同,和四川罗如清签订了牛舍和围墙的建筑合同。
米泉的建筑队是2019年5月23日开始施工到9月份完工,四川的建筑队是2019年6月份开始施工的,工程干了一半,工程款都没有付完。
米泉的工程队还有30多万没有付,四川工程队还有40多万没有付。
3、2019年我和叶勇签了合同,收了他3万元钱,我当时打了借条。
4、建筑施工合同一份,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书梅以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与叶勇签订了造价为300万元的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成年牛舍的建造工程合同,并收取工程保修金3万元。
5、借条一张,被告人张书梅以借款的名义收取叶勇工程保修金3万元。
五、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书梅以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中铁十六局建筑工程公司的徐广生签订工程造价为320万元的昌吉市国际港水疗城装饰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价值5万元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广生陈述,我和张建奎挂靠中铁十六局,专门搞建筑装修工程。
2019年12月6日,我们和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张书梅签订了国际港水疗城的装饰工程合同对方陆续要了手机4部,投标保证金2万元,购买图纸3万元,中铁十六局管理费15000元,消费18000元,共计96800元,合同定于2019年12月15日开工,后来一直不能开工,我们要求退出该工程,张书梅同意支付85000元了结此事,到6月20日,他支付了8万元到延期支票,和5000元的欠条,但因张书梅写的支票有问题,银行不接收,我们就再也找不到张书梅了。
国际港水疗城后来变更为新疆屯河湾水疗城。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我与中铁十六局徐广生也签过合同,当时我要去设计院取图纸,公司没钱了,我就从中铁十六局那借了8万元钱。
当时,徐广生要干水疗城的工程,当时公司没有钱,我就给徐广生说他要干的话,他要交图纸费,但是他只交了3万元的图纸费,他还给我公司的人卖了4部手机,后来工程干不成了,他让我给他赔偿15万元,并让我给他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我还给他押了一张转账支票,说到2019年6月时给他通知划账,但是那时候,我已经被拘留了。
3、建设施工合同一份,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书梅以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徐广生签订工程造价为320万元的合同。
4、欠条、转账支票各一张,证实被告人张书梅欠徐广生8万元。
并给徐广生押8万元转账支票一张。
六、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书梅以新疆屯河湾水疗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新疆中泽圣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江武军签订了关于新疆屯河湾水疗城有限公司的办公用品购销合同,在给江武军交纳定金8千元后,骗取被害人价值34280元的办公用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武军陈述,2019年3月26日,我公司业务员蒋小刚在新疆书梅农业开发公司办公室与张书梅订了42285元的家具合同,2019年4月6日,我公司将家具送到他筹建的昌吉市屯河湾水疗城张书梅打了一张14280元的欠条,押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承诺4月16日付款,可4月16日银行因支票是空头的退票了,我们就联系不上他了。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与新疆中泽圣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合同是我签的,我们注册了新疆屯河湾水疗城有限公司,所以合同上盖的新疆屯河水疗城的印章,这个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办好。
合同上所列的家具还有一套床和一个文件柜没有给我,这个合同的钱付了8千元的定金,拉货时我押了一张支票,给打了一张欠条,当时公司没有那么多钱。
新疆屯河湾水疗城有限公司未注册,只办了卫生许可手续。
3、购销合同一份,被告人张书梅于2019年3月26日以屯河湾水疗城的名义与中泽圣亚家具公司签订了42285元的家具合同,先交订金5000元付款方式是这提货前付清,交货时间是4月6日,交货地点是屯河湾水疗城。
4、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书一张,被告人张书梅于2019年4月15日给中泽公司以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家具款2万元。
被银行于2019年4月18日透支为由退票。
5、由张书梅出具有屯河湾水疗城财务章的欠条一张,被告人张书梅还有34280元家具款未付。
七、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书梅以书梅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努尔买买提签订新疆屯河湾水疗城内部拆迁合同,骗取被害人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努尔买卖提陈述,2019年4月,我认识了张书梅,当时他在搞水疗城的生意,准备拆迁,4月18日,我们协商他将水疗城的拆迁工程承包给我,我交押金,开始拆迁是我再交15000元,如违约按10付违约金,我们签了拆迁合同,5月21日对方给我退了2万元,张书梅在收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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