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很高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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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很高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已提交某住宅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表决,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议事程序和规则,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制定《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
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
前卫路18号;
建筑面积:
住宅67869平方米,公建配套用房700平方米;
物业区域:
东至维一路,南至建二路,西至祥三路,北至湖四路;
总户数:
500户;
容积率2.15,绿地占有率35%;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三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制定或审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制定或审议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措施;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经营、和公共收益的分配等方案;
(十二)声明、劝阻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四)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八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一)业主大会会议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二)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车位、车库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五)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五条业主代表(以下简称“楼长”)的产生方式和委托权限:
(一)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可以幢为单位,推选1名楼长代表本幢楼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每幢楼的楼长由本幢楼业主报名,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表决,决定该幢楼长人选,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备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每幢楼的楼长任期与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四)每幢楼的楼长代表本幢楼业主具体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补选、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2、修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4、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5、制定或审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6、制定或审议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措施;
7、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元以内维修资金的使用;
8、本幢楼业主书面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权限。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或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形式;
(二)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采取业主直接参加和业主代表参加相结合的方式;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送交每一位业主确有困难的,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由业主本人签名;
(四)使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形式的,应当建立真实有效的业主电子通讯录,保存好相关电子凭证和记录;
(五)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平台形式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业主大会会议于每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召开一次正式会议。
由现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负责会议准备和召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有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宜提议的;
2、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
3、需要补选、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4、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情形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大会前的准备工作,公告会议提案和议案,并书面征集修改建议,公告期不少于7日;
(二)意见反馈。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综合征集到的建议和意见,向提议业主反馈采纳或者不采纳建议的理由;
(三)会议公告。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议题征集和调整修改后,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送达和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表决票回收方式和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于15日;
(四)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在投票表决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五)发放资料。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向全体业主送达征询意见表、表决票、选票和有关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以下方式均视为完成送达义务:
1、送达至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所,并由业主本人或住所内的其他人员签收回执单;
2、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讯地址,发送快递或挂号信签收;
3、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讯方式,采取发送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各种可追溯证据的方式;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门地点,集中发放,业主或其委托人当场签收、表决、投票;
5、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平台;
(六)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填写纸质征询意见表、表决票、选票进行表决;使用其他形式表决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七)表决意见回收。
业主大会会议回收征询意见表、表决票、选票等业主表决意见采取下列方式:
1、在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其他固定地点设置回收箱;
2、由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派人上门向业主回收;
3、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平台表决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
(八)决议公告。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表决结果统计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议,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九)资料归档。
业主委员会或会议召集人做好业主大会书面记录和会议材料归档,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正式文本,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九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业主为无行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如下: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除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外的专人保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将印章擅自转借他人;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需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为依据,不得擅自随意使用;
(三)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印章或者拒绝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求其相关责任;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共同资金收支按照管理规约相关约定执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日常资金和专用资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和资产管理台账,财务账目公开化,接受业主监督;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建立移交制度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选举完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并办理备案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印章、资产台账等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账目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印章、资产台账等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账目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将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印章、资产台账等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主要包括: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津贴;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开销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津贴分为固定津贴和临时津贴,包括电话补助、交通补助等,具体标准如下:
1、固定津贴: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月领取固定津贴100元;
2、临时津贴: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事务安排领取临时津贴,具体标准:
参加会议津贴:
50元/人次,参与办事津贴100元/人次;
(五)工作经费的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组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筹备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五)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小区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八)监督公共区域、公共建筑、公共设备和设施、物业办公、经营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监督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十)与承租、承包小区公有区域或公共项目的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监督该区域、项目的经营、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监督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三)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业余时间的业主担任,中共党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各行各业的先进工作者和热心公益的退休人员优先考虑;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5到11人单数组成,具体每届委员数量具体由换届筹备组根据报名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5人;
(三)业主委员会设置主任和1名,副主任1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四)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五)业主有刑事犯罪记录或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业主有违反《某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相关物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是业主委员会议事的基本形式。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
根据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各楼栋业主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召开临时会议;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业主委员会主任请假,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征求各业主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以便充分酝酿、准备意见、安排工作,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就有关议题作出的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各委员在会议纪要上书面签署各自表决意见,详实记录归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分工及时布置和落实,业主委员会也可以聘请专人负责;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业主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策,个人无权改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现届业主委员会组织筹建“换届选举筹备组”,负责换届选举准备工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筹备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将筹备工作和选举结果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需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以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指导下,组建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修改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每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各执一份,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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