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docx
- 文档编号:23613367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1.27KB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docx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修正)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要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一体化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把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建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七条各级政府、各单位要保证文明单位建设必要的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列入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设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条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十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三)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各市(地)、县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上述条件,制定市(地)、县级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创建文明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户、文明班组、文明科室等基础建设。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地)级文明单位标兵二年以上,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二年,在同行业中处领先地位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三章命名
第十四条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文明单位。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审定本级文明单位,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创建活动由各自系统组织。
大专院校的创建活动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院校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其他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省直机关及其在哈尔滨市区的所属单位的创建活动,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直机关不在哈尔滨市区的直属单位的创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的,由其所在系统或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意见后推荐。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晋档升级要逐级进行,实施目标管理。
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可破格申报。
各级文明单位二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的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命名。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复查,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与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九条各行业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行业自己评选的文明单位,要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条各级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奖牌;被命名的单位可给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文明村的创建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2月27日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文明单位是由党委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上级部门评先树优的先决条件。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系本省境内经济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单位: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中直机关驻我省的单位。
大型企业集团下属的二级机构,林业局所属的林场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独立单位对待。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居委会等参加单位内部的创建活动。
人员在3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从提高干部群众的整体素质出发,做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开展有特色的创建活动;要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人员、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把创建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单位财务计划,及时拨划,专款专用。
二、条件
第七条文明单位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是:
(一)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融于实际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一体化管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二)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有效载体,摆上领导重要日程;成立文明单位建设领导小组,有具体办事部门,领导小组每季研究一次创建工作;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制定体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的科学规划和具体措施;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争做文明职工、文明市民,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车间、文明家庭等基础创建活动;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能开展经常性的突出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三)领导班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决策科学民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主要领导思想解放,大胆改革,谦虚谨慎,勇于创新;班子成员务实高效,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关心群众疾苦,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突破高寒禁区精神,深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结在培育共同理想、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等方面的典型,用身边的好人好事教育群众,在深化改革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顾大局、识大体,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干部职工的素质明显提高。
(五)经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逐步完善道德规范,建立平等、团结、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树立讲道德、守信誉、风气正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形成文明礼貌、敬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
(六)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成人教育、业余教育、技术练兵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寓教于活动之中,陶冶人们的情操。
(八)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
群众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晚婚率、晚育率、独生子女率达到标准,无计划外生育,没有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等问题,无重大刑事案件。
开展综合治理,对两劳释放人员和重点人的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治安状况、生产生活程序良好。
(九)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当地的卫生管理制度,“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得到有效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环境,无私建滥建,无滥采滥伐,无违法占地等问题;劳动保护设施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职工福利事业不断发展,每年有计划地办几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实事。
(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注意引进和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管理。
生产经营性单位能主动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能面向服务对象,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第八条文明单位要利用各自优势,抓好军警共建及工农、街企、厂校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相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尊师重教、抢险救灾、扶贫济困、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走在前列,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先进示范作用。
三、命名
第九条申报文明单位要在正式申报前三个月,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发动本单位群众认真自评、自查。
各级文明委在向上级正式推荐或命名文明单位之前,有条件的要利用新闻媒体将拟推荐、命名单位向社会公开,认真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环保、爱卫、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这些单位所在地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反映,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以保证命名质量。
第十条农垦、森工、哈铁和省直机关、省高校文明委要主动加强与市(地)、县的联系,推荐省级文明单位或命名本系统文明单位时,应当首先征求被推荐单位机关所在市、县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文明单位实行晋档升级预报制度,推荐文明单位(标兵)要在命名年度前一年的年底,把拟推荐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文明办。
第十二条对破格申报的单位要从严掌握。
创建活动规范,成效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一般破格只跃一个档次。
四、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负起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管理责任,及时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规划或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定期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建设的示范性经验,树立有行业特色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文明单位共建联建活动;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帮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要自觉加强自我管理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市地以上文明单位(标兵)要认真填报“年度报告表”,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其管理部门。
不按时填报和报告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命名满四年时,没有重新申报的资格。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档次的文明单位牌匾,其它级别的同类荣誉牌匾放在荣誉室里。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和文明单位命名满四年未被重新命名的,其荣誉牌匾不得再悬挂,由管理部门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各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以文明单位建设为基础,突出“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的主题,狠抓文明窗口建设,促进本系统文明程度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办要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把文明单位的申报审批表、年度报告表、主要事迹材料、文明单位变化情况、有关部门意见反映等基础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各级文明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创建活动档案,把创建规划,基础创建活动的评选条件、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先进典型、重大活动纪实等资料,以文字或图片、音像等形式认真收集,科学归档,便于查阅。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可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
如其主体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档次较低,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按其合并单位中荣誉最高的级别申报。
分解了的文明单位,其主体单位可申报继承原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及时予以考核认定;分离出来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各级文明奖牌设计要庄重,尺寸要规范:
省级高50公分,宽70公分;市(地)级和系统级高40公分,宽60公分;县(市)区级高35公分,宽55公分。
质地选材可依据各自的经济状况自定。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应在命名当年兑现一次性物质奖励。
奖励对象应包含本年度离退休的职工。
奖金数额用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不含各种补贴)衡量,限额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不超过120%,省级文明单位以下各档次按10%递减。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范围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奖励金额不超过职工奖金的一倍。
党政机关、学校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奖励费用可以从本单位经费包干节余或其它收入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出现严重问题需要处理的,该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两周内将发生的问题上报所在市地县或系统文明办,问题复杂的可先报情况,待查清后详报。
对县(区)级文明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对市(地、系统)和省级文明单位,在六个月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命名满四年,经过重新申报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一般可按下一档文明单位,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明办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基层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服务。
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减轻基层负担。
参加文明单位活动服务。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要树立良好形象,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游山玩水,不接受礼品,礼金、不搞礼节性迎送,对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受检查单位有支持、监督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
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
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使公民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7.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
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8.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
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
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9.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
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10.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
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11.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12.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
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
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
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13.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使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
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文明单位 建设 条例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