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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文件
京民防发〔2007〕122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北京市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要求,北京市民防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流通秩序,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其生产、销售和安装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凡是进入我市防护设备市场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是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市民防局负责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其市场管理依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第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六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市”)定点厂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防护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活动,必须先到市民防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市民防局应建立履行备案手续进入我市防护设备市场的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及安装防护设备。
第八条外省市定点厂申请在我市销售及安装防护设备,应在我市设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建立稳定的组织机构。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企业向市民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北京市场备案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附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防办授权的有关技术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上一年度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年检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企业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逐页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市民防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核查,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北京市场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市民防局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相关文件发给申报企业,同时在市民防局网站公布备案结果。
第九条进入我市销售及安装人防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实行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不得搞价格垄断,同时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
第一十条防护设备中的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隔震专用设备必须由其生产企业负责销售和安装。
阀门类防护设备及防化专用设备可由定点厂自行销售或由其他设备供应企业代销。
负责阀门类防护设备及防化专用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一十一条凡在我市建设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其建设单位应选用经国家人防办认定的本市定点厂生产的、或经市民防局备案的外省市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签订销售合同。
应由防护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的防护设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安装。
第一十二条市民防局应做好对已备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掌握在我市流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和安装情况。
应适时组织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我市建筑市场中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质量抽检。
第一十三条已经备案的本市及外省市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防局应将其从备案名录中取消:
1、提供虚假申报备案材料的;
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3、无正规图纸生产的;
4、制假售假的;
5、偷工减料、严重降低防护效能,其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被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
6、存在恶性竞争、严重扰乱我市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行为的;
7、被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定点厂资格的;
8、在我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
市民防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备案的防护设备企业名单。
对于取消备案的企业,市民防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入我市防护设备市场的备案申请。
第一十四条对未经市民防局备案,擅自在我市销售及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市民防局可对其产品作封存处理。
待该企业补办备案手续并获得通过后,其产品方可继续使用。
第一十五条进入我市防护设备市场的企业,其生产、销售或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因存在质量问题,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市民防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该企业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一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等)、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等。
第一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一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民防防护设备管理规定通告
北京市民防局2007年8月30日印发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
进入北京市场备案表
法人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法人单位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北京市民防局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法人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资本
企业核算形式
企业驻京办公地址(邮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企业及主要产品简介
二、人员情况
总体情况
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数量
技术人员总数
生产工人数量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特种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率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及职称
年龄
文化程度
专业
技术人员
三、申请备案产品名单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产品质量承诺
四、申请备案产品检测情况
产品规格型号
检测单位
检测结果
备注:
各型号产品需附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防办授权的有关技术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申报备案声明
我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均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五、备案意见
北
京
市
民
防
局
备
案
意
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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