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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的定义与起源
[2010-07-2819:
54:
00]
什么是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如果说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始终是每个人都面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保险就是维护大家利益的一面盾牌,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
按照《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
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
如果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
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
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
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很好的投资方式。
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
从公元前11世纪的周朝开始,就已有建后备仓库的制度,而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拼三余一”则是防范风险的代表性思想。
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1/3积储起来,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
在国外,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有类似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的规定。
古巴比伦的国王还曾下令对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
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以色列国王所罗门曾对从事海外贸易的本国商人征收税金,作为对海难中受难人的补偿金。
以上中外古代历史实行过的各种救济后备,都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原始保险思想,蕴含了各种保险的雏形。
到了近代,保险才开始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出现在历史舞台。
公元1667年,英国出现了第一家火灾保险商行,开创现代保险业务的经营方式。
1762年,英国创建公平人保险公司,标志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
到了1875年,清政府保险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开创了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先河。
保险的分类
[2010-07-2820:
01:
00]
按照不同标准,保险可以有多种划分方式: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即保险的对象)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3、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
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
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4、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
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
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而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
5、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最典型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
[2010-07-2820:
05:
00]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在最近的央视大楼火灾中,近因就是央视人员违规燃放焰火,属于保险合约中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合同的概念
[2010-07-2820:
12:
00]
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1项,即: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用于财产险)。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约定条款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形式
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批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
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而出立的修改保险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
保险合同的终止,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合同效力消失。
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自然终止,即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第二、履约终止,即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合同中止;第三、合同解除;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保险帮您控制风险带来的损害
[2010-07-2820:
17:
00]
俗话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
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人们不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这些风险的发生常常会使人们陷入经济困境,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时就凸现出保险对于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从宏观角度看,保险不但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同时还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从微观角度看,保险虽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但能够在人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雪中送炭,避免更进一步的损害发生;同时保险可以减少我们的预防性储蓄资金,使资金投向收益率更高的用途,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提高资金收益水平。
人
寿保险的作用
第一、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高额风险给付的特点,使我们可以从容面对意外或疾病,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让我们可以无忧无虑地投身到工作和生活中去。
第二、人寿保险可以起到鼓励和强制节约的作用,避免由于花销过大而导致的储蓄不足,最终为我们积累一笔稳定的、不断增殖的资金。
第三,人寿保险具有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的特点,必要时可以凭保单抵押借款,同时还可以合理避税,是我们理财安排中不能忽略的一部分。
第四、通过长期积累,人寿保险最终还可以帮我们安享晚年,维护个人的生活品质和尊严。
财产保险的作用
相比人寿保险而言,财产保险覆盖面更为广泛,其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财产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保证企业经营连续不断进行,同时也减少了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
第二、财产保险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通过参加保险可以将企业难以预测的风险和巨额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列入经营费用,可以有效加强企业核算管理。
第三、财产保险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遭受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可能,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可以在发生损失时获得经济保障,也就提高了自身的信用水平。
第四、财产保险中的一些险种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
例如家财险可以保障我们的家庭财产安全;车险可以保障我们爱车的安全、减轻行车事故的损失;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可以保障意外事故和疾病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而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肇事者因民事损害依法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总之,保险通过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施补偿等基本功能,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不确定性风险带来损失,维护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保险发展史和目前保险市场情况
[2010-07-2820:
14:
00]
近代民族保险业的诞生,与外国商人在我国建立保险业的影响分不开的。
为了保护鸦片贸易,1806年由英属东印度公司鸦片部经理达卫森(W?
S?
Davidson)发起,在广州设立谏当保险行(CantonInsuranceSociety),这是外商在我国建立的第一家保险企业。
该行的设立使鸦片商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减轻了鸦片走私的风险,为其更大规模的走私提供了保障。
随后,外国保险商逐步扩张,独占了国内保险业务。
此后清政府开始了洋务运动,为了摆脱外国保险商的压迫,并为清政府造船和航运提供保障服务,1875年李鸿章命人创办了保险招商局,标志着我国自办第一家保险行成立。
自此到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就是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清政府颁布了带有保险内容的《钦定大清商律》,表明对保险业加以保护。
而民间也开始自办保险,继保险招商局设立之后,1876年唐廷枢等集资25万两在上海开办了仁和水险公司。
到了20世纪30年代前后,各类性质的保险行业应运而生。
从资金性质来看,既有官僚资本的,也有民族资本合股筹建的,还有中外合办的保险企业,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
保险业务则涉及到工商、财产、人寿、运输等险种。
其中比较知名的有中国银行投资500万元(法币)创办的中国保险公司,民间成立的太平水火保险公司、太平保险集团等等。
1949年10月20日,新中国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到1952年已有1300多家分支机构和34000余名职工。
但到了1959年5月,由于受当时错误认识的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令停办一切国内业务,仅保留了部分涉外保险业务。
文革结束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其独家经营国内保险业务。
1985年国务院又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的思路。
随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在的中华联合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先后成立。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标志着国内保险业开始对外开放。
此后,我国保险业又经历了分业经营、深化开放、集团制和股份制改革等阶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香港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代表处,并于2001升格为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随后2005年1月正式变更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为我国保险史上第一家成功实现分改子的外资产险公司,标志着银行系保险公司在国内的兴起。
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内外资保险公司130家,从业人员322.8万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兼业代理机构136634家,营销员256万人;保险业总资产达到3.3万亿元。
2008年,我国保险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比上年增长39.1%,从保费收入上看已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2008年,我国保险业共支付保险赔款2971.2亿元,充分发挥了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资金支持、社会管理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活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保障。
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0-07-2820:
21:
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身边不可以缺少的产品。
但由于社会对保险的理解还处于较低的阶段,一些消费者不懂得选择恰当的保险产品,还可能导致出现保险纠纷,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投保目的。
投保之前,你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要投保。
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要实事求是地结合自身能力,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种类。
同时,保障功能始终是保险产品的核心功能,买保险的最大目的就是使自己和家庭成员在遭遇灾难和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因此,购买保险前对保险的保障功能、保险与储蓄的差别、保险的投资理财功能有充分的认识,才能买到真正需要的、放心的保险产品。
第二、要看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投保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
不要因为保险条款繁多、枯燥,就偏信业务员的介绍,读懂保险条款是放心、明白购买保险的前提。
消费者要详细阅读保险单的条款,看保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的约定要谨慎,对不清楚的条款要问清楚。
还应对所有合同条款进行逐个审核,不实或差错的要立即提出变更,对不合理、不公理的保险合同,消费者有权提出拒签。
第三、如实告知。
在填写保单时,投保人要依据单上列明的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如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及个人健康、职业、财务等信息,不能有欺骗或遗漏事项和模棱两可的含糊其词。
只有当投保人将自身所有相关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效力才得到法律的保障。
第四、认真挑选保险业务员。
对于寿险而言,由于消费者主要是与保险业务员打交道,因此要特别注意业务员的综合素质。
签订保险合同后第一期的保费不要轻易交给业务员,而应亲自到保险公司缴纳并立即索取收据。
第五、提笔签名要三思。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合同作为法律文书,签字即表明有关内容是签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其愿意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同意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所以要慎重签字。
此外,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附有保单正本、保险条款、保险费正式收据等,只有在所有文件齐备,才能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
第六、利用“犹豫期”冷静思考。
“犹豫期”是一个常用的保险术语,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一定时间内,如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在十天之内无条件要求退保。
对于投保者来说,利用这段缓冲期冷静思考,最终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十分必要。
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
[2010-07-2820:
22:
00]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
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事实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第二、超过规定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免责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
例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180天的“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
第三、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缴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第四、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10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6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4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第五、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真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导致拒赔。
由于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因此消费者投保时要留意书面证据。
第六、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例如,投保二年内自杀等。
第七、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八、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第九、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
[2010-07-2820:
19:
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身边不可以缺少的产品。
由于市场上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我们在购买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您的保险需求
第一、认识自己的需求,决定适当的保险种类。
个人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主要有:
财产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生命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伤残保障、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等。
在确定了相应的需求后即可选择相适应的保险种类。
例如,人寿保险兼具保障与储蓄理财的功能。
若是为减轻意外或疾病时家庭的负担,照顾家人的生活及教育基金,可选择保障性高的产品;若是筹备子女的教育经费或准备养老基金,则以选择储蓄性高的产品为宜。
第二、了解自己的需要,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购买前应仔细盘算需要保障或准备储蓄累积的额度,依照目前的缴费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每一保险商品每年应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金额的大小成正比。
如果缴费能力无法一次达成需要的保险金额,可考虑在今后缴费能力增加时,逐次增加保险金额或再购买第二张、第三张新保单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第三、衡量自己的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费。
购买保险产品应量力而行。
一般而言,财产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财产的价值;寿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3倍左右,如一个月收入1000元的人,保险金额确定为300--400元比较合适;而意外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10倍左右。
据此,我们就可以确定购买保险的保费金额。
此外,还可以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即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多个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可以节省一定的保险费用,达到最佳保障效果。
2、充分了解保险公司
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比如通过亲自上门了解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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