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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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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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用
总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一般规定
1.1.1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1.1.2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1.1.3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1.1.4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风雪、风暴、和讯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1.1.5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6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1.7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1.8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1.9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1.10进入林区及易燃易爆等地区严禁烟火,加强电焊场、氧焊割场等易产生火花地方的管理。
所有场所产生的烟火必须及时熄灭。
1.1.11进入施工场所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
1.1.12所有施工机械严格按照相应机械操作规程操作
1.1.13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针对各工种的特点按时配发劳保用品。
1.1.14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必需要有上岗证。
1.1.15严禁酒后作业.
2施工准备
2.1施工现场
2.1.1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2.1.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制定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2.1.3施工现场的临时房屋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洪、防火、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1.4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2.1.5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距离。
2.1.6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2.1.7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2.1.8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
污染严重的工程场外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2.2清理场地
2.2.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2.2.2拆除建筑物前,应先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路、水、气管道切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操作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定的结构部位上作业。
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结构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2.2.3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
3、其他作业安全
3.1钢筋
3.3.1钢筋施工场地应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作业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3.3.2钢筋调直及冷拉场地应设置防护挡板,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3.3钢筋切断机作业前,应先进行试转,检查刃口是否松动,运转正常后,方能进行切断作业。
切长料时应有专人把扶,切短料时要用钳子或套管夹牢。
不得因钢筋直径小而集束切割。
3.3.4采用人工锤击切断钢筋时,钢筋直径不宜超过20mm,使锤人员和把扶钢筋、剪切工具人员身位要错开,并防止断下的短头钢筋弹出伤人。
3.2焊接
3.2.1电焊
3.2.1.1电焊机应安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1.2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
遇雨雪天,应停止露天作业。
3.2.1.3在潮湿地点工作,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操作。
3.2.1.4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
焊接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3.2.1.5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须清洗干净,将所有孔口打开,保持空气流通。
3.2.1.6把线、地线不得与钢丝绳、各种管道、金属构件等接触,不得用这些物件代替接地线。
3.2.1.7更换场地,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现场,清除焊渣。
3.2.1.8在高空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焊接周围应备有消防设备。
3.2.1.9焊接模板中的钢筋、钢板时,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
3.2.2气焊
3.2.2.1气焊作业应遵守电焊作业中的有关规定。
3.2.2.2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定型产品,必须备有灵敏可靠的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3.2.2.3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品不得少于10m。
严禁用明火检验是否漏气。
氧气、电石应随用随领,下班后送回专用库房。
3.2.2.4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受热不得超过35℃,防止火花和锋利件碰撞胶管。
气焊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作业。
3.2.2.5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的表面,严禁沾污油脂。
3.2.2.6乙炔发生器应换水。
严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件,不得用手在浮筒上加压和摇动。
添加电石时严禁明火照明。
3.2.2.7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焊接场地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m。
3.2.2.8氧气瓶应设有防震胶圈,并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剧烈震动和强烈阳光曝晒。
3.2.2.9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
胶管回火的安全装置结冻时,应用热水溶化,不得用明火烘烤。
3.2.2.10点火时焊枪不得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3.2.2.11电石应放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移、轻放。
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3.2.2.12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
施焊完毕,应将氧气阀门关好,拧紧安全罩。
乙炔浮筒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应挂放,不得扣放地上。
3.3高处作业
3.3.1悬空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拴安全绳,挂防护网。
悬空高处作业包括:
在开放型结构上施工,如高处搭设脚手架等;在无防护的边缘上作业;在受限制的高处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在没有立足点或没有牢靠立足点的地方作业等。
3.3.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3.3.3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
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3.3.4高处作业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3.3.5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
3.3.6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3.3.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立杆间距、杆件联系、剪力撑安设要按规定执行,立杆底设垫块并设置安全网,拦杆挡板。
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
4隧道工程
4.1隧道施工应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正确选用施工方法,并结合地形、地质等实际情况,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合理安排施工。
4.2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的施工情况及有关安全事宜及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上,工地值班负责人(施工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每班开工前未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状况,不得施工。
4.3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如设计文件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对指定范围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不得盲目冒进。
施工中应对围岩加强检查与量测。
对不良地质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4.4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5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4.6未刷好洞口仰坡或未做好洞顶防护和排水设施,不得开挖进洞。
4.7隧道掌子面钻眼
4.7.1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两及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处理。
4.7.2台车和凿岩机进行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
4.7.3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4.7.4不在工作面拆卸修理凿岩设备。
4.8爆破作业
4.8.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4.8.2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警戒区外,并设置安全警戒,其安全警戒的距离应遵守有关规定。
●独头坑道内不小于50m;
●相邻的上下导坑不小于200m;
4.8.3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15min后,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顶板两邦有无松动石块;
●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4.8.4如发现瞎炮,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4.8.5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进行炸药加工工作,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4.8.6爆破器材运输:
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在洞内运输爆破器材、用人力由炸药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破器材等,均必须遵守其有关安全规定。
4.8.7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有明确规定,装药后到点炮时间不应过久。
4.8.8支护
4.8.8.1隧道各部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4.8.8.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加固。
4.8.8.3当喷射砼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容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4.8.8.4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4.8.8.5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射砼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
4.8.8.6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
4.8.8.7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若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区,并立即上报。
4.8.8.8喷砼及注浆作业,要按规定带好防护用品。
4.9装碴与运输
4.9.1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络员。
4.9.2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风管,应有专人收放。
4.9.3机动车牵引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非值班司机不得驾驶机动车。
●除机动车、信号员、联络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机动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等,必须保持良好。
●正常运行时,机动车必须在前端牵引(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单独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打开前后照明灯。
●同一地段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接近或通过风门、较大坡度地段、洞口、施工作业地段及前面有障碍时,必须减速鸣笛。
4.10二次衬砌
4.10.1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4.10.2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
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
4.10.3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4.10.4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4.10.5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0.6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应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4.10.7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4.11通风与防尘
4.11.1隧道施工中的通风应符合交通部部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并应设专职人员管理。
隧道内的空气成份,应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
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4.11.2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
4.11.3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4.11.4隧道施工必须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定期检查测定粉尘浓度。
4.11.5隧道施工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必须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与洒水,
●出碴前应用水淋透碴堆和喷湿岩壁;
●在压入式的出风口,宜设置喷雾器。
4.12供电与电气设备
4.12.1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经验收确认状况良好后才可运行。
4.12.2隧道施工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内不大于36V。
所有电力设备设专人检查维护,并设警示标志。
4.12.3在操作洞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以下规定:
●非专职电气操作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胶鞋并站在绝缘板上。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位,要有良好的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检查。
4.12.4电气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每班均由专职电工检查。
4.12.5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4.12.6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4.13喷锚构筑法施工,必须进行监控测量,至少要作“必测”项目,以掌握各施工部位的受力和变形,及时反馈信息,指导设计和施工。
4.14严格按设计要求作好喷锚临时支护,软弱地段必须永久衬砌紧跟。
4.15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若情况严重时,应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区,并立即上报。
4.16非值班司机不得驾驶该车,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4.17砼及注浆作业,要按规定带好防护用品。
4.18检修机械前,必须按规定切除有关源头。
如风、水、电等。
4.19洞内运输车辆必须有照明灯,调头通过某些道口时必须鸣笛,两车同向行驶距离不得少于20米。
4.20拱部施工平台必须设围栏,施工时应注意下面是否有人。
4.21所有电力线路都必须悬挂,破损后必须及时修补。
4.22双向掘进的隧道距贯通相差10m,一端停止掘进,退作后步工序,另一端每次放炮前应电话通知对方,定时撤出。
5路基工程
5.1本标段地处山区,施工前应详细调查并掌握地质、洪水资料,检查易于发生水害地段的施工安全,做好施工中的临时防护工作。
对路堑施工,还需预先检查山体有无塌方、滑坡的可能,并拟定防护措施。
5.2土石方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和新的施工方法时,严格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3从事爆破、电力、高处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4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标志。
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5.5在施工便道间的交叉口、与公路的交叉口,应设立标志。
所有道路的便桥,在桥头树立标志,注明载重能力和限制速度。
5.6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5.7严禁将电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筋、管子、扒钉等金属件上。
电线路的架设高度,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和公路等平行或交叉时,必须符合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5.8路堑开挖时,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
每天开工前、收工前将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立即处理,凡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处理。
5.9在高于3m的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5.10开挖作业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5.11路堑开挖放炮后,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有瞎炮、残药、雷管等应及时报告,由爆破人员处理。
5.1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出露,将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岩溶地区,对堑顶或基底的岩溶水、上升泉水应进行治理,不得任意堵塞出水口或任意抽水,以免导致突发性坍陷。
5.13弃土应保证路堑边坡和弃土堆的自身稳定,其位置与高度,根据地形并考虑对附近建筑物以及农田、水利、河道、交通的安全影响,在采取措施后方开始弃土。
5.14严禁有间发性癫痫、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患者担任撬石和高边坡作业。
5.15路堤自下而上分层填筑,土石方运、卸与填筑压实的工作面错开进行。
砌筑边坡与填心大致保持在同一高度,以防石头翻滚。
5.16机械填筑路堤时,为保证机械运行的安全,场地必须平整,并在填土边缘设置安全标杆。
5.17路基支挡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详细调查地形地貌,查清裂缝、滑动面、地表及地下水源情况。
在既有公路附近施工时,还应调查行车密度、线路坡度、原填方土质情况,并制定出安全措施后方能施工。
5.18挡护墙砌筑时,脚手架搭、拆的安全要求应符合交通部现行的《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规定。
5.19挡护施工严禁上面砌筑下面勾缝。
片石改小工作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护墙砌筑时,坡脚下严禁站人。
护坡挡墙的提升作业,应符合《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5.20支顶危石悬岩,或采用嵌补综合防护的工点应按专门工点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5.21孔桩施工中应先作好地表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进入孔中,开挖时需及时作好支护工作,防止孔壁坍塌,并应及时排出孔内废气,保证孔内氧气供应。
5.22孔桩施工前备好各类机具器材和井下排水、通风、照明设施,设置对滑坡变形、移动的观测,作好井下作业和撤出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
6石方爆破施工
6.1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6.2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
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3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眼机。
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
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状态下起动。
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不得扭曲。
在征得凿岩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6.4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更不得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6.5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6.6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6.7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6.8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内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
棚内不准有电气,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火索要用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
管口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
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
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
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数量。
6.9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6.10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6.10.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6.10.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6.10.3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6.10.4装好的起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6.10.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堵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堵塞;堵塞炮眼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6.11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为限。
6.12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
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如吹哨、挥手放行等。
6.13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1的规定。
6.14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表1.1.1
爆破类型及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距离(m)
1.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浅眼爆破法
300
2.浅眼爆破法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未修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少于300)
3.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少于200
注: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比表内数值增大50%。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
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6.15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
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6.16禁止使用电力爆破作业。
6.17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
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应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6.18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安全距离。
6.19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已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6.20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
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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