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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长子继承制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与英国贵族制的沿革
——读阎照祥《英国贵族史》的几点感想
贵族制东西方皆有之。
东方国家因地理、历史之不同而贵族制差异极大。
中国贵族制肇始于三代,绵延至近晚,其特点是后一王朝在前王朝之废墟上重建贵族制,故中国贵族无延续性,血统变化较大,成分极其复杂。
日本贵族古而有之。
明治维新后日本仿英建立五级贵族制,二战后此制取消。
在西方,所谓贵族早期指有特权之公民。
西元前四世纪贵族一度垄断所有官职。
西元四世纪,欧陆贵族演变为非世袭性荣誉头衔。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工业化的到来,贵族在欧洲几近消亡,仅有一支尚且独秀,此即英国贵族。
人们不禁要问,此一支还能秀多久?
根据1998和1999年的两次议会改革,到1999年议会复会,所有的世袭贵族都将离开上院。
此后女王政府不会敕封新的贵族,至此英国世袭贵族群体将无法得到补充,终会在历史上消失。
阎教授研究英国贵族凡三十载,及时捕捉了英国上院改革这一信息,于2000年,即英国上院改革次年,出版《英国贵族史》一书。
该书是中国学术界首本研究英国贵族的专著。
该书对英国贵族制绵延至今的个中原委作了详细分析。
其中一个原因是嫡长子继承制。
这一原因仅是众多原因中的一个,在阎教授看来并非最主要的原因,因而也未多花笔墨加以阐述。
虽然嫡长子继承制在欧陆及东方都曾出现过,但其具体内容与英国有巨大差异。
纵观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项原则,肇始于商周,绵延至近晚。
其特征是嫡长子继承王位或官职,而其余庶子皆有封地或职位。
如若述及社会各等级则可看出,中国继承制实乃析产制。
大家族子孙多,三代分家便家道中衰。
此种继承制虽体现嫡子继承优势,但并未剥夺庶子所有继承权。
该继承者不利于产生大族,因而王朝更替时原有贵族阶层全数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新兴贵族。
欧陆继承制较为复杂,因国别而异。
个别国家实行析产制,亦有国家实行类似英国的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爵位及所有财产。
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欧陆继承制渐趋混乱,终究随着王权、贵族的衰落而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现代法制下的继承制。
英国嫡长子继承制一千多年来保留较为完好。
其特色是,嫡长子继承所有地产、财产、爵位,其余庶子成年后各某出路。
这种有失公正的嫡长子继承制为英国贵族大族的延续,进而为英国贵族制的延续打下牢固根基。
此种继承制给贵族庶子带来极大压力,促使他们不断进取,以谋生路。
他们大都勤奋学习,入公学读书,进而到牛津、剑桥深造。
贵族庶子受教育程度一度高于嫡子。
他们血管里流着贵族的血,但既无财产也无名分,一切都应自己争取。
大学毕业后,他们选择进入社会各个行业,以谋生路。
随着资本主义大潮的来临,一种商业精神席卷英伦。
接受了良好教育的贵族庶子们大都投入实业,谋求利润,以期重获贵族荣光。
还有一些人,远涉重洋,到亚非拉各州开拓殖民,创造了大英殖民帝国的辉煌。
这些实业发迹的人,及开拓殖民有功劳的人后来被封为贵族。
资本家也跻身贵族阶层,这使得贵族资本家化,资本家贵族化。
这样贵族阶层不断有人流入其他社会阶层,其他社会阶层也有人流入贵族阶层,这样贵族阶层的利害关系与其他阶层紧密相连,社会流动较大,社会矛盾较为缓和。
另外,贵族庶子将贵族气质带入社会各个阶层,进而发展了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并将这种风度演变为独特的大英帝国文化。
这种绅士风度实质上代表着英国贵族的群体形象,从而使贵族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形象较为正面。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使得大贵族的地产、财产越来越大,同时也使大贵族永远是稳定且有限的少数,从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英国的大贵族有一个稳定的群体,该群体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从而使英国贵族能在国家政治中扮演核心角色。
这一稳定的人数有限的群体利用婚姻关系相互连接,使得贵族大家族能绵延永续。
工业革命以来,大贵族与资本家合流,共同执掌国家政权,从而使贵族制在英国能绵延至今。
当然该继承者并非完美。
它使得人情冷漠,亲情疏远,兄弟反目,父子成仇。
这种继承制也使得英国人拜金成风,重利忘义,冷酷无情。
当然,此类确定无法掩盖其历史功绩,尤其是对比中国的继承者可见其端倪。
对比英国嫡长子继承制来看,中国是建立于析产制基础上的嫡长子继承制,使得贵族庶子皆无后顾之忧,从而养成了不学无术,疏懒成性的恶习。
几代之后整个贵族阶层就成了寄生食利阶层,这势必造成社会矛盾尖锐。
由于受教育水平低,贵族整体形象较坏。
当年八旗进中原时是何等剽悍,可惜几代之后全失去了战斗力。
红毛之乱,满清只得倚重汉族武装。
大清朝两百多年,中进士的满人仅仅是个位数。
然而英国牛津、剑桥的毕业生八成以上是贵族子弟。
如若明清时期中国能实行类似于英国的继承制,迫于生计的贵族庶子们必将为中华创建远大于英国的商业帝国。
由上述分析可知,英国嫡长子继承制提高了贵族的文化素养,加速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性,拓展了商业精神,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贵族资本家化和资本家的贵族化,保护并发展了贵族的地产,使得贵族牢牢把控国家政权,从而利于贵族制在英国的绵延承继。
制度仅仅是一组规则体系。
然而,一种制度可以亡国,亦可兴国。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研究的综述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研究的综述
金彩云
《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
【提要】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日益深入,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长子继承制、影响家庭财产继承的因素、妇女的财产继承、财产继承与个人权利、严格授产协议、财产继承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家庭财产继承长子继承制
1500年到1800年,英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时期。
作为最早步入现代社会的国家,英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其中家庭财产继承的演变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对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作简要回顾,以期为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可以说与继承习俗的实践同步。
近代早期,与同时期大陆国家的非长子相比,英格兰非长子的地位低下,没有贵族封号,没有法律特权,在政府、军队或者教会得不到高级职位。
非长子的地位引起了当时人们的关注。
1532年,托马斯斯塔尔基在《红衣主教波勒和托马斯鲁普塞特之间的对话》一书中以当时两位名士对话的形式批判了长子继承制,认为长子继承制剥夺了非长子的继承权,是一项不公正的社会制度。
1565年托马斯斯密斯出版《英国联邦》,其中有许多内容涉及家庭财产继承。
与托马斯斯密斯同时代的其他学者研究继承制度,他们分析长子继承制,并努力区分家庭财产继承的理论与实践。
民法学家也记载了关于长子继承制的法律。
一些外国旅行者在游记中也提到了英格兰的长子继承制。
例如,1584年和1585年在英格兰旅行的鲁博尔德冯韦德尔在游记中指出,在英国贵族家庭中长子和非长子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差异明显,长子继承了几乎所有财产,而非长子不得不依靠担任官职维持生活,或者只好抢劫。
17世纪中期后,非长子地位恶化,甚至很难在教会谋求职位。
非长子低下的地位和悲惨的境地引起上层贵族及社会其他阶层的注意,他们开始讨论和批判长子继承制。
有的援引圣经理论,强调非长子的继承权。
罗伯特阿尔特尔认为,根据出生情况,长子在《创世纪》中似乎是失败者,并且断定创世纪中最重要的线索是长子继承制这一铁定律的颠覆。
约翰罗伯特出版《向非年长兄弟的致歉》一书,罗伯特在书中引用和分析《创世纪》中的故事,批判长子继承制度,对幼子的不公正待遇深表同情。
该书非常受欢迎。
不过,也有人支持长子继承制,他们援引圣经故事证实长子继承制的合理性。
1648年安立甘宗的主教詹姆斯约瑟在《长子继承的权利》中援引圣经中雅各布第11个儿子约瑟夫的故事作为证据支持英国的长子继承习俗。
威廉高格在《关于家庭责任》中指出,父亲应该平等地爱自己的子女,但与其他子女相比,父亲应该给长子更多的财产。
到17世纪晚期,社会改革者也参与长子继承制的讨论。
1690年,约翰洛克在《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中质疑长子继承制,认为长子继承制占据了英国一代政治的中心。
在整个17世纪,甚至到18世纪,英格兰仍然实行长子继承制,尤其在乡绅阶层,非长子仅得到少量财产。
因此,对长子继承制的批判一直持续。
1837年,英国颁布《遗嘱法》,将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形式统一起来。
1925年,英国废除了长子继承制和男子优于女子的原则,遗嘱自由原则才得到全面贯彻,对长子继承制的批判终止。
二
20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全面掌握和深入分析教区档案、法庭记录等材料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人类学等学科借鉴理论和方法,从不同侧面揭示了16—19世纪英国家庭财产的继承状况,研究日益理性和深入。
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六方面:
1.长子继承制研究的深入。
与初期对长子继承制批判不同的是,西方学者对这一时期长子继承制的研究更为客观和深入,西方学者们开始重新认识长子继承制在英国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豪尔布鲁克认为长子继承制有助于保持地产和财产的完整;削弱了亲属关系的纽带,鼓励较年幼的儿子转向商业和工业,有助于保持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
①麦克法兰认为英国是西欧在社会中下层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唯一国家,即使在严格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区,非长子和女儿也得到其他财产作为补偿。
长子继承制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不分割继承本身并不与西欧“农民”特征的严格形式相对立。
长子继承制不是将英格兰区别于农民社会的极端不分割继承,②它与这一事实交织在一起:
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在于个体,还有因婚姻所赋予的限制性权利。
J.P.库珀在研究贵族地产的转让后指出,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贵族家庭,其他的兄弟姐妹将得到一笔财产作为补偿;斯普弗尔德对剑桥郡小土地所有者的研究及豪维尔对英格兰中部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杰克古迪认为,长子继承制首先在军事保有地中扎根,后来逐渐发展到奴役保有地。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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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RalphA.Houlbrooke,TheEnglishFamily,1450—1700,London;NewYork:
Longman,1984,P.247.
②AlanMacfarlane,TheOriginsofEnglishIndividualism:
TheFamily,PropertyandSocialTtransition,BascilBlack-well,Oxford,1978,P.88.
③JackGoody,JoanThirsk,E.P.ed.,Familyandlnheritanc:
RuralSocietyinWesternEurope,1200—1800,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6,P.31.
2.影响家庭财产继承的因素。
(1)习俗。
杰克古迪认为在英国乡村家庭财产继承上,习俗影响较大。
古迪在研究剑桥郡和英格兰中部地区家庭的财产继承后指出,习俗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家庭权威的转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根据习俗,长辈在世时将农场的支配权交给儿子(有时是女婿或者养子),并得到供养。
①霍曼斯认为农民不能自由捐赠财产,遗产的继承由习俗决定。
习俗是地方风俗,因地各异,任何一个庄园的习俗根据该庄园的习俗继承。
②
(2)人口因素。
J.P.库珀认为人口状况将影响家庭财产的继承。
据他估算,在特定人口中仅有1/4的婚姻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儿子,17%的婚姻没有继承人,21%的婚姻仅有女儿。
③在无儿子的情况下,财产一般由女儿继承。
3.妇女的家庭财产继承。
在妇女财产继承方面,嫁妆是重要内容之一。
古迪认为土地嫁妆是妇女得到土地的重要方式之一,它的实施产生了两个后果:
一是强调内婚;一是导致小块土地的买卖和交换。
在基督教禁止近亲结婚的情况下,土地的分散不可避免。
④玛丽昂与A.卡普兰指出了嫁妆在家庭史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嫁妆是家庭生活的经济基础,并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方面,政治、经济的发展对嫁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嫁妆影响着更广阔的社会和人口模式。
近代早期,嫁妆随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随经济的起伏而变化。
在近代早期的英格兰,手工业者和农民为了筹集嫁妆不得不推迟结婚。
⑤豪尔布鲁克认为物质财富在婚姻缔结中总是非常重要的考虑,一个女孩的婚姻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嫁妆的多少。
罗伊德波恩菲尔德在研究英国授产协议后指出,近代早期的很多授产协议并没有规定提高女儿的嫁妆。
约翰哈巴库克也探讨了婚姻中的财产继承,他认为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结婚时规定的寡妇所得产(jointure)取代了亡夫遗产权(dower),这主要在于寡妇所得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有着明显的好处,而亡夫遗产权在实施中存在相当的困难。
至于寡妇所得产的数额,哈巴库克认为比较灵活,数量不等。
⑥关于妇女的继承权,艾林斯普仁认为在实际的财产所有权的发展中,学者们高估了女性的继承权,一部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史可以视为剥夺妇女普通法律权利的毫无价值的传说。
艾米路易斯艾立克逊也是研究妇女财产继承的代表人物。
她在分析妇女在人生的三个阶段——少女、妻子、寡妇——中的财产继承及地位后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在获得供养和教育方面少女从父母那里得到的财产与其兄弟相差无几,虽然女儿在土地继承上在有些地区受到限制,但父母通常会在分配动产时予以补偿,尽量保证每位子女的财产份额;结婚时父母一般会准备一份嫁妆,嫁妆数额视父母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定。
理论上,已婚妇女受丈夫保护的法律地位限制,财产受到严格控制,实际上这一制度影响较小。
丈夫去世后,一般指定寡妇为遗嘱执行者和主要受益人,有些寡妇得到丈夫的全部财产,有些得到丈夫的多数财产,超出教会法庭规定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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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ackGoody,JoanThirsk,E.P.ed.,FamilyandInheritanc:
RuralSocietyinWesternEurope,1200—1800,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6,P.6.
②AlanMacfarlane,TheOriginsofEnglishIndividualism:
TheFamily,PropertyandSocialTransition,BaseilBlack-well,Oxford,1978,P.106
③J.P.Cooper,“Patternsofinheritanceandsettlementbygreatlandownersfromtheeighteeneentries”,JackGoody,JoanThirsk,E.P.ed.,Familyandlnheritanc:
RruralSocietyinWesternEurope,1200—1800,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6,P.301.
④JackGoody,JoanThirsk,E.P.ed.,FamilyandInheritanc:
RuralSocietyinWesternEurope,1200—1800,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6,PP.10—21.
⑤Marion.A.Kaplaned.,TheMarriageBargain:
WomenandDowriesinEuropeanHistory,HarringtonParkPress,1985,PP..3—6.
⑥JohnHabakkuk,Marriage,DebtandtheEstatesSyste:
EnglishLandownership1650—1950,pp..80—82.
4.家庭财产继承与个人权利。
阿兰麦克法兰认为,早在13世纪,英国长子继承制和不动产个人所有权交织在一起。
他在分析1540—1750年埃塞克斯保留下来的遗嘱后指出,在英国存在着一种充分发展的个体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与传统的、群体拥有财产的农业社会相对立。
①麦克法兰将财产继承习俗与个人主义结合起来考察,认为从13世纪至18世纪的财产继承是个体的继承,而不是个体所在的家庭继承,基本原则是财产为一个人所有。
马克尔在研究17世纪早期大法官法令后得出的结论与麦克法兰的相似,他认为在肯达尔的男爵领地存在一种普遍的习俗:
长女/女且/侄在没有合伙人的情况下以租赁的形式继承,这类似于男性长子继承制的习俗,基本原则是财产为一人所有,仅能转让给个人。
而劳伦斯斯通则将财产继承与父权制的兴起联系起来,认为1500—1800年间财产继承法律上的变化强烈地增加了核心家庭内部的父权制,②主要表现在家长按自己意愿处置财产的能力增强,子女包括继承人对父亲更顺从;如果长兄在结婚之前继承财产的话,非长子和女儿更加服从长兄。
5.严格授产协议。
16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英国家庭财产的继承发生了变化——限嗣继承、严格授产协议和婚姻授产协议兴起,西方学者对三者的作用及关系非常重视。
艾林斯普仁认为,在牺牲兄弟姐妹尤其是姐妹的情况下,严格授产协议将家庭财产集中在男继承人手中。
③严格授产协议导致限嗣继承,增强了长子继承制。
劳伦斯斯通认为,严格授产协议“为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提供了公平的保护”,④就严格授产协议的“分散”特征而言,严格授产协议似乎暗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因为它通过保证份额而保护了女儿和非长子的经济利益;就它“传递”的特征而言,它将遗产传给一个继承人(通常为男性)而保存了遗产。
罗伊德波恩菲尔德认为,严格授产协议在促进父系延续的同时,还在经济上供养家庭成员。
⑤波恩菲尔德还指出严格授产协议在两方面不同于限嗣继承:
它是有限的持续,并涉及财富的分配。
长子继承制是在完全或者部分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实施的继承习俗,而严格授产协议是回避长子继承制的一种方式,它允许遗产赠与者决定分配遗产继承和自己所得财产的优先权。
18世纪早期的严格授产协议是完全不同于限嗣继承的财产转让和分配方式:
它在一个明确的时期被执行;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财产。
严格授产协议在维系地产和供养家庭成员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而限嗣继承和长子继承制都不能同时做到。
约翰哈巴库克认为尽管严格授产协议的实施存在着争议,但是在法律特征上学术界似乎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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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lanMacfartane,TheOriginsofEnglishIndividualism:
theFamily,PropertyandSocialTransition,BascilBlackwell,Oxford,1978,P.86.
②LawrenceStone,TheFamily,SexandMarriageinEngland1500—1800,NewYork:
Harper&Rows,1979.P.112.
③EileenSpring,TheEnglishLandedElite,1540—1879—AReview,Albion,17,1985,PP..149—66.
④LawrenceStoneandJeanneC.FawtierStone,AnOpenElite?
England,1540—1880,NewYork:
OxfordUniversityPress,1984,P.74.
⑤LloydBonfieM,AffectiveFamilies,OpenElitesandStrictFamilySettlementsinEarlyModernEngland,EmnnmicHistoryReview,2ndser.XXXIX,3,1986,P.345.
达成了广泛的一致:
严格授产协议促进了长子继承制,并与限嗣继承有着亲缘关系。
①
6.家庭财产继承的社会影响。
杰克古迪将分割继承制与西欧历史上独特的晚婚现象联系起来,认为拥有家产的父辈总想推迟分割家产。
在承认积累资产和新居制是晚婚原因的同时,古迪还指出分割继承制是晚婚的补充理由。
②哈拉姆和约翰哈巴库克两位学者将人口因素与继承方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人口的增长可能更直接地受到继承方式的影响。
哈拉姆认为,林肯郡的分割继承导致较密集的人口,认为分割继承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口的结构和流动性。
③哈巴库克支持这一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家庭财产继承对家庭类型产生了影响,比如贝尔克尔和米歇尔安德逊。
米歇尔安德逊认为,与分割继承的地区比较,不分割继承的地区更容易出现主干型家庭,父亲在世期问将财产转让给儿子的情形中尤其如此。
④贝尔克尔认为在不分割继承的地区,35%的家庭是非核心家庭,相形之下在分割继承的地区,仅有13%的家庭是非核心家庭。
劳伦斯斯通认为长子继承制不仅导致晚婚,还促进了人口的流动。
⑤
20世纪西方学者关于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过也存在着缺陷。
首先,新方法和新理论的运用进一步加深了家庭史的专业化程度,使家庭史与普通读者的距离越来越大。
西方家庭史学家认为他们的研究是“向下”的,研究对象是普通民众,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们的很多研究成果却让普通读者望而却步。
其次,西方学者大多将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视为纯粹的微观研究,研究非常深入细致,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为研究而研究的意味,而忽视了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的宏观背景。
(作者金彩云,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史博士;邮编:
300071)
(责任编辑:
刘军)
(责任校对: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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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ohnHabakkuk,MarriageSettlementsinthe18thCentury,TransactionsoftheRoyalHistoricalSociety,4thser.XXXII,1950,PP.15—30.
②JackGoody,JoanThirsk,E.P.ed.,FamilyandInheritanc:
RuralSocietyinWesternEurope,1200—1800,NewYork:
CambriageUniversityPress,1976,P.208
③H.E.Hallam,‘SomeThirteenCenturyCensuses’,EconomicHistoryReview,X,1958,P.341.
④Andermn,Michael,ApproachestotheHistoryOFtheWesternFamily1500—1914:
PreparedfortheEconomicHistorySociety.London:
MacmiJlanPress,1980,P.52.
⑤LawrenceStone,TheFamily,SexandMarriageinEngland1500—1800,NewYork:
Harper&Rows,1979.P.75.
关于英国的土地限制继承少少的说两句,英国的土地买卖曾经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它往往伴随着几箱子文件,记载着最初开始的土地所有权及之后的每笔转移,因为英国的土地是附加着一定条件,最常见的就是兵役,就算18、19世纪已经不需要的时候,依然形式化的要求,哪怕一辈子也不需要上战场,不需要成为军人,但这个家庭必须有一个男子,如果没有,那么就由可以服役的人继承,但是有的土地要求的却不是兵役的男丁,这样的就能由女性继承,而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领主贵族来讲,他们的要求绝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或更多的战士马匹以及其他资源,看起来更多了,但是他或她手下有佃户,不需要自己上战场,凑足数目是很容易的,反倒更容易女子继承,就像英国国王的继承顺序,国王的女儿要先于国王的侄子,不过如果是对领主有要求的土地,那么还是要求男子继承的,我在看关于土地限制法令的时候就看到一个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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