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二期防洪工程验收鉴定书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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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二期防洪工程验收鉴定书定稿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竣工验收
鉴定书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
竣工验收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前言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巴州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批复》(新水建管函[2013]150号),2013年10月14日,巴州水利局会同博湖县人民政府共同主持了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巴州水利局、巴州财政局、巴州审计局、巴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博湖县人民政府、博湖县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等单位的代表。
本次竣工验收的被验单位为:
博湖县水利管理总站、巴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委员会检查了工程现场,听取了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工作报告,查阅了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以下鉴定书:
一、工程设计和完成情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应急防洪工程为《开都河防洪规划报告》中规划的近期重点防洪工程,位于开都河博湖县境内,具体位置:
开都河宝浪苏木分水枢纽以上约1.04km,地理坐标为:
东经86°36′~86°38′,北纬41°58′~42°00′,海拔高程1050~1058m。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防洪护岸,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使博湖县宝浪苏木分水枢纽上游约1.04公里河段防洪堤设计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
保证汛期河道两岸居民生产生活不受洪水的影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减少博湖县人民每年因防洪而背负的沉重经济负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保护通讯光缆等基础设施安全。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件
2009年10月,巴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完成了《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段应急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巴州水利局以(巴水字[2009]586号文)上报水利厅。
2010年1月27日,自治区水利厅以(新水办规计[2009]5号文)对工程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防洪堤设计洪水标准20年一遇,对应洪水流量854~851立方米/秒,工程等别为Ⅳ等,建筑物级别为4级。
防洪堤堤顶宽6米,防洪堤背水面坡比为1:
2.5,迎水面护坡坡比1:
2.5-1:
5,护坡形式常水位以下采用现浇砼板结构形式,常水位以上采用浆砌石结构类型。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防洪堤1公里,施工总工期为7个月。
4、工程投资及投资来源
项目总投资838.99万元,其自治区财政补助300万元,博湖县自筹538.99万元。
(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博湖县水利局
质量监督部门:
巴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项目法人:
博湖县水利管理总站。
设计单位:
巴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双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运行管理单位:
博湖县水利管理总站。
(五)、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时段
1
堤基清理
2010.4.12-2010.4.29
2
土方开挖
2010.4.5-2010.5.27
3
土方回填
2010.4.16-2010.8.5
4
堤脚防护
2010.3.24-2010.6.8
5
堤身防护
2010.6.6-2010.8.10
戈壁路
2010.6.7-2010.9.16
2、主要设计变更
本项目无设计变更。
3、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
本项目无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六)、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序号
名称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完成
1
挖方
m³
30474.23
31897.63
2
填方
m³
49938.87
32721.39
3
戈壁垫层
m³
6924.35
4424.15
4
砂垫层
m³
5029.5
4542.96
5
C20砼
m³
3010.3
2268.69
6
反滤布
㎡
341.51
341.17
7
苯板
m³
825.05
630.89
8
聚氨酯
m³
4.79
2.66
9
浆砌石
t
4505.67
3298.38
10
钢筋制安
m³
52.35
46.19
(七)、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
防洪堤占用民房90平方米,砍伐树木15371棵,其中5cm以下12789棵,胸径5-15cm的2484棵,胸径30cm以上的98棵。
(八)、水土保持设施
工程建设扰动的表面积3.52hm2,施工过程中弃土弃渣量3.41万立方米。
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将堤坝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平整和压实,施工结束后将临时管理房屋拆除,平整场地。
(九)、环境保护工程
本次防洪工程措施实施后保证了项目区右岸的自然生态植被不再遭受洪水侵蚀破坏,并得以保护和发展。
同时减少了防洪抢险对生态植被的人为破坏,有利于博斯腾湖水质的良性循环,改善各种鱼类,植物的生存和发展,保护沿岸地区各族人民生存条件。
二、工程验收及鉴定情况
(一)、单位工程验收
2010年10月10日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进行了验收,项目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6个分部工程,245个单元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无遗留问题。
(二)、阶段验收
本项目无阶段验收。
(三)、专项验收
本项目无专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本项目无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三、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本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都已完成,验收为合格,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鉴定遗留问题。
四、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段应急防洪工程的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工程项目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2-88),结合工程建设批复、施工图纸、施工安排、招标合同情况,巴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巴水质监办发字[2010]56号文进行了批复,工程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6个分部工程,245个单元工程。
其中堤脚防护、堤身防护为主要分部工程。
(三)、工程质量抽检
对于本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施工单位建立了现场自检体系,监理单位建立了抽检体系,一检试验室为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二检试验室为巴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工程质量评定
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6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原材料、中间产品及金属结构质量合格,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渗、抗冻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单位工程全部合格。
经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现场的检查和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查阅,同意质量监督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结论。
五、概算执行情况
(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填写投资计划下达时间、数额及文号,截至2013年10月14日,工程建设资金累计到位717.96万元,其中:
自治区配套300万元,博湖县地方财政应自筹442.27万元,实际到位417.96万元。
尚有24.31万元未到位。
(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
根据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出具的《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审计报告书》(驰天会审字[2012]3-002号)、2012年10月11日巴州审计局《关于确认开都河博湖县城区(右岸95+000--96+000)段应急防洪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函》(巴审函[2012]28号),认定本工程实际完成投资774.83万元,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690.11万元;待摊投资84.72万元。
形成交付使用资产774.83万元。
(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征地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和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均在开都河防洪堤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工程涉及林木补偿、房屋拆迁费32.56万元。
(四)、结余资金
本工程批准概算投资为838.99万元,实际完成投资为774.83万元,较概算节约64.16万元(自筹资金)。
概算节约主要原因是预备费未使用,林木补偿、房屋拆迁费通过县政府工作减少。
(五)、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本项目无未完工程,预提竣工验收费5万元。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要求,认真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七)、审计
根据巴州审计局的委托,由新疆驰远天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承担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上述事务所于2012年5月25日至8月5日对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建设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于2012年6月5日出具了《关于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造价审核报告》,2012年8月16日出具了《关于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2012年10月11日,巴州审计局对上述审计结论出具了确认函。
六、工程尾工安排
本项目已全部完工,无尾工。
七、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一)、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段应急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博湖镇管理,人员由责任单位抽调。
经费由博湖县财政补助。
(二)、工程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博湖镇管理。
八、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一)、初期运行管理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应急防洪工程于2010年9月完工并投入试运行,工程建设达到设计标准。
通过两个主汛期运行检验,工程初期运行情况良好,已发挥了工程的防洪效益,有效地保护了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初期运行效益
本防洪工程的建设主要是防止洪水对堤岸的冲刷,减少每年的投工、投劳、美化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应急防洪工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都河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开都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段之一,该工程的建成为整个开都河流域防洪规划工程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四)、初期运行监测资料分析
工程完工后,通过检测,项目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能发挥预期效益。
九、竣工技术预验收
本项目无竣工技术预验收
十、意见和建议
1、建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和日常管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2、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分账核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3、要求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工作,以满足工程档案工作的需要。
十一、结论
竣工验收委员会认为:
开都河博湖县城区段(右岸95+000—96+000)应急防洪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内容完成,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档案资料齐全,档案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符合规范,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工程初期运行状况正常。
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十二、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无
十三、验收委员会成员和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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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都河 博湖 县城 区段 防洪工程 验收 鉴定书 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