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计生人员违纪违法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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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计生人员违纪违法犯罪
题目:
浅谈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
内容提要:
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依纪依法行政有力地促进了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推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廉洁从政,树立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保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虽然如此,但是,由于纪律和法律实施监督不力,仍然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违纪违法犯罪现象,虽然是个别或少数现象,但要认清其危害,不容忽视,必须加以解决。
本文从当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诱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原因,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预防这类犯罪的对策,希望引起各级计生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浅谈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违纪违法犯罪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由过去的政策性行为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计划生育工作也逐渐地改变了以往强制粗暴的工作作风,取而代之为优质服务型的良好形象。
虽然如此,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基层政府需要抓好的头等大事。
可是,由于法律实施监督不力,出现的问题比起以前来要显得更加严重。
本文从当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特点、诱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入手,分析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危害,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预防这类犯罪的对策。
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特点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是滥用职权的职务违纪或是职务犯罪。
通过分析,当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负责人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由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情况可见,其中大多数是在计划生育系统中手中撑握权力的计生干部或计生服务站站长、乡镇党委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书记、镇长,其中分管领导违法犯罪现象主要发生在内地一些县市。
(二)多名犯罪嫌疑人“联手”作案的现象严重
每一起犯罪事实,往往是由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人以及斡旋人来共同完成。
他们共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借以达到所共同追求的非法目的。
(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开性
一些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乃至一些乡镇,为了自己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向一些想生二胎的计划生育户明码标价,只要交点钱就可以变相生育二、三胎。
其中的典型做法是,利用手中权力,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采取先生育,待条件成熟时再补办生育指标。
这种现象已对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并且已经悄然地从隐秘走向公开。
(四)作案手段的多样化
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为他们积累了作案“经验”。
分析他们的手段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搞虚假准生手续,收取手续费法;第二,降低人口抚养费征收标准法;第三,隐瞒少报超生人口法等等,以此达到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的目的。
(五)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在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不再觉得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女孩也照样能够做到这些。
从现实情况来看,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的农民一般不会冒着被罚得倾家荡产的危险而去硬性超生,计划生育工作做得相对较好。
而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于交通地理环境和人们生育观念的差异,地方财政紧张,政府将计划生育政策视为一种自己可控的资源,加之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价值观的错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诱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也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
(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宏观因素
1、权力过于集中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基层部分地方的计生工作,大权仍集中在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怀有个人目的的人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工作人员,这些人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
2、权力实施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江泽民同志说:
“权力被滥用而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公共权力,而公共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要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行使得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对权力的监控控制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
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一些人有惊无恐,肆意妄为,为违纪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难确定难执行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镇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由于目前农民的实际收入难以准确地计算,而且差距很大,所以这个征收标准很难确定。
另一方面,高收入者不在乎,失业或困难户征收不上,对赖皮户更是办法不多。
现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又要按征收度来衡量工作,使得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无奈中违法。
(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微观因素
1、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自身素质较差。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宗旨观念淡薄、思想意识滑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市场上的趋利性与党的宗旨观念的矛盾,使一些人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成了他们的奋斗目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占据了他们的思想,左右着他们的行动。
这种不良社会风气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心理不平衡,工作不安心,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不能自持,最终产生了机会心理、饶幸心理等几种腐败心理。
(2)文化水平低,法纪知识匮乏。
由于文化水平低,加之平时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条规不学习、不研究、不认真领会贯彻,造成不能正确领会党的农村政策,不懂法、不守法,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在查处的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作自我反省时,表示不知私分公款的侵占行为是犯罪行为,后悔当初没有好好学习,后悔知法不多者占大多数。
在他们的意识里,党的方针、政策是给别人定的,自己的“王国”里根本用不着。
他们的工作方法是讲人情、义气、关系、靠山、金钱、权力。
(3)思想狭隘,宗派主义意识较浓。
某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用人上有宗派倾向,依仗职权为旁门近支的宗族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拉帮结派,任人为亲,搞财权垄断,会计、出纳由亲属担任,使财务监督关系演变成宗亲相护的关系,导致干部集体违纪的发生。
2、落后的生育观念是滋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土壤。
首先,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因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下,生产工具简陋,农业生产以手工操作的体力劳动为主,从而家庭投入的劳动者数量及体力的强弱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导致了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仍是依靠劳动力的投入,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力多,尤其是男劳动力多,在家庭的农业生产中占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其次,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的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诸如生儿传后、生儿防老、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仍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的脑子里根深蒂固。
为了生到男孩,而不惜倾家荡产的人仍然为数不少,这使部分意志薄弱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产生了同情感,从而放松了执法权。
3、财务制度和财务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财务账目混乱,给了违纪违法人员可乘之机。
近年来,农村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相应的财务管理却跟不上。
特别是村组一级的财务管理普遍比较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
表现在:
一是记帐不规范。
很多村的会计、出纳不懂财务知识,不会记帐。
有的村只有收支单据,连账本都没有。
二是财务无制度。
很多村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重大的经济决策、开支一人说了算、一人签了报。
有的村一个干部一本账,各人收钱各人花。
有的村十多年来没有结过一次帐,由于财务无制度,记帐不规范,造成财务混乱、失去监督。
三是财务不公开。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是近年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好形式,但公开中却存在着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以及“少公开”、“假公开”和不愿、不敢公开的现象。
正如一些村民说:
“村务公开是不错,可是到了村里就成了能公开的公开,不便公开的,他就不公开,尤其是财务,只有村干部们才真正知道底细”。
村干部本身有经济问题怕公开财务,帐目混乱而无法公开财务,不少村的财务从来未公开过。
四是财务无审计。
有的镇没有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制,镇虽然有经管站,但审计人员没有资质,因此,对村级财务没有进入法定审计的轨道,给了违纪违法人员可乘之机。
三、预防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对策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法令和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切实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是当务之急。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
必须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
引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对待权力,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遵纪守法。
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层计划生育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
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
而要真正遏制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
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该服务于人民。
另外,努力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条例,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让一些图谋不轨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失去犯罪的土壤。
(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完善用人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减少体制本身的漏洞,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图谋不轨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想为不能为。
首先,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对乡(镇)计划生育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界定,并要相互制约。
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做到检查经常化、监督制度化。
其次,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廉政建设要依靠群众,只要把群众动员起来了,到处就布满了警惕的眼睛,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了。
现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绝大部分来自群众举报的事实,这充分证明了群众监督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探索新的新闻监督形式,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三)完善财务制度,增加合理投入
严格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实行收支两条线。
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规定的罚款要及时纳入财政国库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财政按标准统一发放。
对一切假公济私的行为予以严惩。
与此同时,增加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合理财政投入,解决计划生育部门经费困难问题,让他们没有必要去实施违法行为。
(四)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最终目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日常工作,对于做好此项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人口计生网和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多形式、多方位、多载体地对人口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引导群众牢固树立依法生育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2、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重点开展人口计生执法活动,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拒不缴纳抚养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生育的要及时立案调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加大同部门之间的配合,注重综合治理。
成立同纪检、公安、法院、人口计生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队伍,加强统一领导,建立一套“社会抚养费综合征收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五)充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审计、监督。
充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宣传。
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面向广大育龄群众的窗口,人口与计划生育“三为主”的工作特点,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直接与育龄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着计生系统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计生政策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俗话说: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让我们给予这个特殊群体更多的关注,一方面确保其报酬和待遇逐步得到提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一方面加快制度创新,加强监管检查,确保其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辉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2]冯超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强化计生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 、2004年10月27日
[3]张奎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漫谈》、《豫情时报》、2003年5月6日第二版
[4]宋健、《关于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思考》、教育出版社、2004年3月
[5]江亦曼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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